

1.婚前房產、婚后加名,加了后再想“撤下來”,行嗎?
婚內贈與因其發(fā)生在“婚姻”這一特殊的身份場域,所以不同于一般民事活動中的贈與。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份額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若贈與房產已經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則因財產權利的轉移已完成,一般難以撤銷。
來源:上海高院
2.搬運前妻視頻并發(fā)表對其侮辱性言論?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即使當事人發(fā)布的影像來自于被侵權人的社交帳號的公開信息,但若配文內容帶有明顯貶損意味、指向明確,降低了被侵權人的社會評價的,屬于對被侵權人的生活和工作產生一定不良影響,構成了對被侵權人名譽權的侵害。
來源:天津高法
3.買彩票中了500萬,店主卻忘記出票,損失誰承擔?
受托人作為彩票代銷從業(yè)人員,忘打彩票存在重大過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委托人也存在選任不當、未催促提醒的過失。根據過失相抵規(guī)則,委托人也應自擔與其過錯相當的責任。但鑒于500萬元大獎中獎的概率極低,屬于概率學上的小概率事件,大眾可預見的中獎金額必然要受到射幸概率的稀釋,故不宜按中獎金額確定損失金額。
來源:中國普法
4.離婚前悄悄轉讓股權?
股權不是單純的財產權,而是具有財產性權利和人身性權利的復合體。基于股權的特殊性質,當股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時,該股權一般認為并不屬于夫妻共同共有,該股權的各項具體權能應由股東本人獨立行使,股東有權單獨處分該股權,但股權所體現的財產性權利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股息、紅利、轉讓價款等。
轉讓股權的處分行為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對其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要處理決定,應由雙方協(xié)商一致處理,但司法實踐中,未經配偶同意的股權轉讓,并非當然無效。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權,若另一方明知該轉讓行為,或登記方沒有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導致合同無效等事由時,此時第三人系善意有償取得股權,股權的處分應為有效,不因未取得另一方同意而導致處分無效。但如果登記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轉讓股權,如登記方存在放棄轉讓價款、無償轉讓股權或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股權且受讓人知悉,損害配偶方的合法權益,該擅自處分股權的行為無效,配偶方可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請求確認股權轉讓合同無效。
來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5.網上受辱,平臺要擔責嗎?
網絡平臺在運營過程中需要積極承擔事先審查義務,及時發(fā)現網絡暴力傾向性、苗頭性的問題,果斷處置網暴行為,如發(fā)現涉嫌違法犯罪行為,要保存相關線索,積極配合權利人向公安機關報案。
來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6.碎石場內發(fā)生交通事故,責任誰來擔?
交通事故在地域上,不僅包括道路,還包括道路以外的其他場所,僅以地域決定事故是否屬于交通事故,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在道路以外的地方發(fā)生事故的,應當以發(fā)生事故時車輛是否處于通行狀態(tài)作為衡量是否為交通事故的標準。即使行為人沒有駕駛車輛的主觀意思表示,但若因過失導致車輛實際處于通行狀態(tài),致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保險公司仍應當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來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7.父母代為調解婚約財產返還,子女能否反悔?
關于彩禮的給付、接受主體,均應當作廣義的理解,不能僅僅局限于準備締結婚姻關系的男女本人。實踐中,許多時候彩禮的給付都是全家用共同財產給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舉債所為。就給付人而言,既可以是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所為的給付,也可以是婚姻關系當事人一方的親屬所為的給付,包括其父母兄姐等。就收受彩禮方而言,既包括由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接受的情形,也包括其親屬接受給付的情形。
來源:山東高法
8.土地征收時孩子尚在母親腹中,出生后能否享有補償款?
法律保護的胎兒是指正在孕育中的“人”,從受孕那一刻直至脫離母體獨立呼吸成為真正民事主體。村民代表會議的內容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剝奪胎兒的合法權益,土地系村民賴以生存的重要保障,土地被征收后的土地補償費是保障依賴于該土地生存的村民的一項根本利益,胎兒出生后對此依賴同樣如此,依法應予保障。
來源:湖南高院
9.安裝的電梯是動產還是不動產?
若合同一方僅單純履行電梯的安裝、檢測義務,那么電梯安裝后,電梯歸屬于不動產上具有不可分性的附屬設施,構成工程內容的一部分,故該類合同應歸屬于建設工程合同性質,該類合同糾紛屬于專屬管轄,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來源: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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