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先后,定大小,知行合一,審善惡!針對女子光天化日強搶女童的犯罪行為而論!

據(jù)事論事,古人云路見不平當(dāng)拔刀相助,雖然如今世事變化萬千,猶不能變初心!剛看到一則新聞,說之前上海的一名女子在火車站搶2歲女童的犯罪行為,判了一年半的刑;有一說一,輕了!

我們說,在判定一個人的行為不能用對錯來說,而是用善惡來評定;善惡自然是有大小,判定的標準也是有輕重,大善大惡、小善小惡。今日就說作惡這一個行為!

惡,不管大小,都是不能做的,最好連惡這種思想都不能有,“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古人說得很有道理了。就比如評定上述的那名搶女童的犯罪行為,應(yīng)當(dāng)是這樣說:

分先后,這名女子不管其之前是否有搶小孩或者拐賣兒童的過往,此刻,是已經(jīng)作出了搶小孩的行為了的,也就是說,作惡的行為已經(jīng)發(fā)生,至于中間因為小孩的監(jiān)護人在旁邊而被制止,導(dǎo)致作惡沒有成功,但是依然不能進行輕判。作惡和作惡未遂,幾乎等于同一件事,它是在作惡的思想上更進一步了,發(fā)生在了行為之上了;舉個例子,某某人嘴上說要去罵人,要去教訓(xùn)某個人,但是自始至終都沒有發(fā)生在行為之上,這就是區(qū)別。有人或者說她事后坦白了,不是說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嘛!這就跟下面要評判的罪惡的大小了。因此,不能姑息已經(jīng)作了惡的行為,即便是她作惡未遂后自坦白,但是要認清楚,她是先做的惡,然后才去坦的白。

審大小,罪惡是有大小之分的,試想,如果她作惡成功,這罪惡是不小的,在大庭廣眾之下強搶兒童、進而發(fā)生拐賣兒童,甚至還有殺害兒童的可能,這對于受害的一方所產(chǎn)生的后果是很悲慘的,所以強搶兒童這個行為是大惡。不能靠單獨評判她是否成不成功,坦不坦白來確定,而是靠這個惡所產(chǎn)生的的果來判定。

知行合一,既然通過先后順序,判定了惡的大小,那么就用刑罰來促使其改正了,知道了犯罪行為的輕重是不夠的,還要看她的行為是否真正的從善了,不再為惡;就是需要其思想和所作所為都需要變成善才行,這是知行合一的判定。

定善惡,從一個人的犯事,到被懲罰,到改正,這個過程可以判定善惡了,只要是罪不至死,那么還有做人的機會,還有為善的機會。從牢里出來,如果能從行為上(思想上就不強求了)堅持永遠的善,那么真的是個大善人了;如果還會時不時地作惡,那么這個人在第三步的知行合一都沒有達到,可以定義為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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