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化妝品網(wǎng)頁描述中禁止發(fā)布的內容
網(wǎng)頁描述應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性能、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或者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允諾有表示的,應當真實、清楚、明白。具體要求如下:
A.商品網(wǎng)頁描述、標簽、說明書中不得含有虛假、夸大、法律禁止的內容:
網(wǎng)頁描述中禁止使用“最高、最佳、最好、頂級、極品、最高檔、100%安全、100%無污染、最安全、最健康、最專業(yè)、最先進、最新科學、最佳、最高級、頂級”、“最新技術”、”國家級“、“最先進加工工藝、第一、全面、全方位、特級、頂級、冠級、極致、超凡等”、等等絕對化詞語“
禁止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除按法律規(guī)定和國務院批準的各類帶有評比性質的企業(yè)營銷信息發(fā)布活動外,禁止使用排序、推薦、認定、上榜、抽查檢驗、統(tǒng)計、公布市場調查結果等對企業(yè)及其商品、服務進行排序或綜合評價的內容。如:馳名商標、“全國銷量第一”、“市場占有率第一”、“市場主導品牌”、“消費者首選品牌”、“中國公認名(品)
牌”、“×××推薦產品(品牌)”、央視上榜品牌、CCTV上榜品牌、CCTV 展播品牌、“×××認定”、“×××認可”、“×××展示”、“×××薈萃”、“×××指定”、各種滿意率、信任率以及某類商品、服務上榜企業(yè)等對企業(yè)及其商品、服務進行排序或綜合評價內容的詞語(律規(guī)定和國務院批準除外)。
禁止使用“中國馳名商標”和“中國免檢商品”宣稱。(備注:新商標法第
14條第五款:“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否則按照新商標法第53條規(guī)定,將被工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未取得專利的,禁止聲稱專利產品;如果聲稱“取得專利、獲得XX專利、專利產品”的,應具體標注出專利類別和專利號。使用數(shù)據(jù)、統(tǒng)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
禁止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禁止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禁止出現(xiàn)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的的宣傳。
禁止出現(xiàn)專供、特供等如下情況:
(1)標注““國家機關專供”、“國家機關特供”字樣的;
(2)標注有“專(特)供×××(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專用”、“×××省(市)指定接待專用產品”、“軍隊特供”、“軍需特供”等國家機關的名義及類似內容字樣的;
(3)利用與國家機關有密切關聯(lián)的特定地點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
及利用國宴、國賓、人民大會堂等內容宣傳“特供”、“專供”、“專用”或類似內容字樣的。
網(wǎng)頁、標簽和說明書中使用了數(shù)據(jù)、統(tǒng)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得,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
禁止出現(xiàn)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guī)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情況。 商品附帶贈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guī)格、數(shù)量、期限和方式。
網(wǎng)頁禁止出現(xiàn)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廣告代言人。
B.商品網(wǎng)頁描述、標簽、說明書中不得涉及有侵權、假洋牌、傍名牌的行為:
未經授權使用他人(或公司)的注冊商標、品牌、商品條碼的情況。
國內品牌或注冊的商標,商品國內生產,禁止聲稱來自(或源自)外國的情況。
故意使用或混淆使用與知名品牌類似的商標或品牌名稱的情況。
未經過授權,擅自生產含知名品牌圖案或標志的商品,如“迪士尼、HELLOKITY、
喜洋洋”等情況。
C 化妝品禁止發(fā)布的信息
使用絕對化詞語,如:特效;全效;強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強;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級;頂級;冠級;極致;超凡;換膚;去除皺紋、最新創(chuàng)造、最新發(fā)明、純天然制品、無副作用等絕對化語言的;
未取得化妝品廣告審查批準的,禁止聲稱;未取得廣告審查批準、已過期或者已被撤銷的廣告,廣告發(fā)布者不得發(fā)布。
涉及夸大功能、虛假宣傳、貶低同類產品的內容,如:宣稱化妝品具有預防黑頭、粉刺、暗瘡功效的,只添加部分天然產物成分的化妝品,但宣稱產品“純天然”的。如“專業(yè)”可適用于在專業(yè)店或經專業(yè)培訓人員使用的染發(fā)類、燙發(fā)類、指(趾)甲類等產品,但用于其他產品則屬夸大性詞意。
使用醫(yī)療術語,如:處方、藥方、藥用、藥物、醫(yī)療、醫(yī)治、治療、妊娠紋、各類皮膚病名稱、各種疾病名稱等。不得將“中藥”、“中草藥”、“中藥精華”等詞語與化妝品商標、品類等聯(lián)合使用,產生化妝品等同于“中藥”、“中草藥”、“中藥精華”的語意,如中藥精華產品等。另外,不得將“中藥”、“中草藥”、“中藥精華”等詞語與化妝品功效組合使用,使消費者對化妝品的作用機理和使用范圍產生誤認,如“中藥去屑”等。
明示或暗示醫(y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如:抗菌、抑菌、除菌、滅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脫敏、斑立凈、無斑、祛疤、生發(fā)、毛發(fā)再生、止脫、減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臉、瘦腿等。
使用醫(yī)學名人的姓名,如:扁鵲、華佗、張仲景、李時珍等。
與產品的特性沒有關聯(lián),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意。如:解碼、數(shù)碼、智能、紅外線等。
庸俗性詞意。如“裸”用于“裸體”時屬庸俗性詞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妝”(如彩妝化妝品)時可以使用。使用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神”用于“神靈”時屬封建迷信詞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妝品)時可以使用。
使用已經批準的藥品名,如:膚螨靈。
超范圍宣稱產品用途。如:特殊用途化妝品宣稱不得超出九類特殊用途化妝品含義的解釋;又如非特殊用途化妝品不得宣稱特殊用途化妝品作用。
利用字體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誤導消費者。
D化妝品允許使用的宣稱用語——化妝品類:
非特殊用途化妝品
發(fā)用化妝品名稱中可使用祛屑、柔軟等詞語護膚化妝品名稱中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潤、保濕、舒緩、抗皺、白皙、緊致、曬后修復等詞語。
彩妝化妝品名稱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飾、美唇、潤唇、護唇、睫毛纖密、卷翹等詞語。
指(趾)甲化妝品名稱中可使用保護、美化、持久等詞語。
芳香化妝品名稱中可使用香體、怡神等詞語。
特殊用途化妝品名稱可使用與其含義、用途、特征等相符的詞語。(取得特殊用途化妝品批件)
——如健美類化妝品名稱中可使用健美;塑身等詞語。祛斑類化妝品名稱中可使用祛斑、淡斑等詞語。
附錄:特殊用途化妝品包括如下9大類
育發(fā)化妝品:有助于毛發(fā)生長、減少脫發(fā)和斷發(fā)的化妝品。
染發(fā)化妝品:具有改變頭發(fā)顏色作用的化妝品。
燙發(fā)化妝品:具有改變頭發(fā)彎曲度,并維持相對穩(wěn)定的化妝品。
脫毛化妝品:具有減少、消除體毛作用的化妝品。
美乳化妝品: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妝品。
健美化妝品:有助于使體形健美的化妝品。
除臭化妝品:用于消除腋臭的化妝品。
雀斑化妝品:用于減輕皮膚表皮色素沉著的化妝品。
防曬化妝品:具有吸收紫外線作用、減輕因日曬引起皮膚損傷功能的化妝品。
E 化妝品標簽標識禁止使用下列內容:
化妝品名稱、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有虛假夸大的和虛假、夸大和絕對化的詞語;
使用他人名義保證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誤解其效用的;通過他人使用前后的效果表明該化妝品的功效;
醫(yī)療術語、明示或暗示醫(y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
醫(yī)學名人的姓名;
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語及地方方言;
有涉及化妝品性能或者功能、銷量等方面的數(shù)據(jù)的;
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
已經批準的藥品名;
外文字母、漢語拼音、數(shù)字、符號等;(表示防曬指數(shù)、色號、系列號的,或注冊商標以及必須使用外文字母、符號表示的除外;注冊商標以及必須使用外文字母、符號的需在說明書中用中文說明,但約定俗成、習慣使用的除外,如維生素C。)
利用字體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誤導消費者及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詞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