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曉青《知識產權法哲學》讀書筆記
賈懷愉
一、 序言
早期的羅馬法學家對所有獲得的解釋包括占有、添附、加工等。在羅馬法學家看來,一個人對于他人的物質施加了自己的努力與勞動,并且能夠產生新的物質,該物質屬于創(chuàng)造人,在對待占有的問題上,羅馬人確認了“一個人通過自己的勞動和努力所創(chuàng)造的東西屬于他自己”。
亞當斯·密指出,每一個人在其勞動中擁有財產,正如它是所有其他財產的最初根源一樣,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洛克撰寫的《政府論》可以說是系統(tǒng)地發(fā)展了自然法的財產權勞動學說,他認為:一個人基于自己身體的勞動享有財產權。每一個人對于自己的身體享有財產權,除了他自己外,其他任何人對其都不能享有權利。每個人身體的勞動,連同他的手的工作,都是他自己的,對于未被他人施加擁有的物施加自己的勞動可以對整個物獲得財產權
在大陸法哲學中,人格理論將財產視為自我的表達。德國哲學家康德提出的人格理論直接涉及到只是產品進而是知識產權的問題,康德主張對文學作品的保護,這突出得體現(xiàn)在他的論文“關于圖書盜版的非正當性”中。黑格爾認為,財產是人格的體現(xiàn),人格是在與世界的相互作用中發(fā)展自身的,而道德責任的發(fā)展是建立在一定范圍內的、我們能夠控制的財產的基礎上
知識產權制度的一個重要目標是激勵創(chuàng)造者投資于創(chuàng)造性智力產品的生產,而賦予專利權是促進這種激勵的一個最有效的辦法。
平衡理論是對激勵理論的發(fā)展,知識產權制度是一種典型的利益平衡機制。利益平衡機制的構建兼顧了知識產權人的專有權和社會公眾的自由接近信息利益,最終使得知識產權制度通過對信息接近的有限的抑制,擴張了信息的總量,為更大程度的信息自由提供了保障。
二、 對知識產權制度正當性的一些質疑
1. 洛克的財產權勞動學說認為勞動者要取得財產權必須“留下足夠的同樣好的東西給其他人所共有”,這其中包含了兩個假定前提:一、人類必須是道德上的完人,否則就不會自覺地給他人留下足夠好的同樣多的東西。二、有形的和無形的財產無比豐富,在滿足了自私的沒有止境的欲望同時,總會留下足夠好的同樣多的資源供人們占有和使用。
2. 如果對知識產品的所有權來自于勞動,那么只要經過自然的挖掘即可,但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的獲得卻需要通過審查和登記的程序。
3. 根據(jù)洛克的理論,不同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者對其獨進行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享有獨立的知識產權,但是各國的專利法都只將專利授予給最先申請者或者最先發(fā)明,限制或者禁止了其他的人通過自己勞動獲得自己的知識產權。
4. 如果有關客體中不存在人格,那么人格理論難以為知識產權提供正當性。
5. 以人格為基礎的知識產權理論在觀念客體的本體地位和他們對于創(chuàng)造者的關系方面存在混淆;以人格為基礎的知識產權理論混淆了兩種獨立性,即一部作品對人的獨立性或者人對創(chuàng)造物的獨立性,以及同一藝術作品對人或者其繼續(xù)存在的實體的獨立性。
6. 巨大的利潤和承諾是調動作者和發(fā)明者夜以繼日從事智力生產得一部分,但承諾不需要由所有權來保障,設置擁有信息的權利會對社會增加新的成本。
7. 專利在最初的設計上是報償個人發(fā)明者從而為個人發(fā)明提供刺激,但在今天可能變成一種壟斷工業(yè)設計。擁有主要專利的大公司能通過整個工業(yè)而阻礙一般技術的發(fā)展。
8. 在一些情況下,大公司的專利地位使新的公司進入工業(yè)幾乎不可能,并且專利經常被買斷以壓制競爭對手的競爭。
9. 在沒有被賦予財產權時,許多作者、音樂家、詩人和其他藝術家照樣會創(chuàng)作有價值的作品。許多音樂家、藝術家、詩人喜歡創(chuàng)造性方法,生產智力作品不需要其他動力。
10. 就商業(yè)秘密來說,對它的保護也可能會妨礙競爭、減弱對創(chuàng)造的激勵。假定一個公司能夠依賴于商業(yè)秘密的優(yōu)勢來對付競爭者,它就可能認為沒有必要開發(fā)新技術。
三、 對質疑1、 2、 3的辯護
在洛克的財產權獲得中,存在著先決條件的限制。洛克認為:“對這種勞動作為勞動者無可置疑的財產,除了他自己,沒有人對于其施加了勞動的東西享有權利,但至少應該在公有中為他人留下足夠而良好的部分”;“也不能對其他人通過改良土地的任何一塊占有的否定,因為仍留下了足夠良好的部分,并且比還沒有被提供的能夠使用的要多”。
關于先決條件,還有幾點需要指出:
先決條件不許財產的形成僅僅是因為它是無效率的,也就意味著如果確認財產權會嚴重的減少第三方使用公有物的能力,自然法就禁止它。相反的,如果先決條件被滿足了,該理論就允許財產的形成,而不考慮非財產狀況是否會更好地服務于效率之類的社會目標。
先決條件也為公眾中的成員提供了有限的保護。在公有中的權利不會受到創(chuàng)造者權利消極影響的人們將沒有理由反對。創(chuàng)造者可以主張財產權,反對財產被他人損害。
根據(jù)先決條件,損害公有的外部利益,不會使得財產無效。
對于質疑1而言:
先決條件并非是有的學者理解那樣,要求一個人在取走某某物后留下完全一樣多的東西,它強調的是一個人在占有一個物后沒有使得另外的人處在更壞的地位,某人對添加了勞動的東西就擁有權利。從非浪費方面看,知識產權人本人沒有利用自己的知識產權并不代表著該知識產權被浪費了。因為別人同樣可以在知識產權規(guī)范制約下利用。
對于質疑2而言:
知識產權的一個典型特征就是專有性,離開了專有性就談不上整個知識財產權制度。并且,知識產品具有使用的非排他性和非消耗性。沒有審查、登記等程序的確認,有些知識產特別是專利權將無從獲得保障。審查登記程序的適用一方面使知識產權人的權利被以公示的形式獨占化,并且排除了其他同樣的知識產品的專有權利;另一方面也在于它可以鑒別知識產品是否具有擺脫了自然狀態(tài)的先進性和可識別性。
對于質疑3而言:
兩個人作出同樣發(fā)明的事實,是該發(fā)明應該屬于他們兩個人很好的理由;但絕不是為何兩個人都要被剝奪該發(fā)明的理由。如果兩個人做了同樣的發(fā)明,每一個人都有同樣的權利去使用它;因為每一個人對于其勞動的果實都有相同的權利。在不否認自己的權利的情況下,其中任何一個人都不能否認另一個人的權利。
在專利制度中,通過設立先用權制度則可以均衡獲得專利發(fā)明人和沒有獲得專利的獨立發(fā)明人的利益關系,從而避免了沒有獲得專利對發(fā)明人的損失。
四、 對質疑4、 5的辯護
對于質疑4而言:
人格在不同的物中不可能存在一致的表現(xiàn)。在創(chuàng)造物的時候,不同的創(chuàng)造者在回答看到了什么樣的人格的時候答案是不同的。就智力產品而言,人格和財產的聯(lián)系集中于通過人們的創(chuàng)作物作為媒體的創(chuàng)造者的意志的表達,這種表達本身只是作為人格表達的一個通道。
對于質疑5而言:
智力產品的獨立性的存在來自于智力產品的客觀性,而智力產品的客觀性又與智力產品的創(chuàng)造性有關。以著作權中的作品為例,當作品明顯的依賴于創(chuàng)作者對它的創(chuàng)作,并且因而是把他對外部世界的認識融進特有的表達方式中,當該作品被創(chuàng)作出來的時候,即具有自身的客觀性
五、 對質疑6、 7、 8、 9、 10的辯護
對于質疑6而言:
我們并不否的存在會認在智力產品的創(chuàng)造中,非產權激勵手段的存在。但是也不能因為存在著非產權激勵手段而否認產權激勵手段的正當性和有效性。在智力產品被賦予知識產權時,智力產品創(chuàng)造的非產權激勵因素完全可以存在。例如,技術發(fā)展中競爭對手的存在會自然地探求發(fā)明。無論如何,我們不能因為非產權的激勵手段而否認產權激勵的正當性。
對于質疑7、8而言:
賦予智力產品以專有權會產生壟斷、抑制競爭的消極后果。這是知識產權在行使上可能出現(xiàn)的問題,與知識產權被賦予壟斷權的特征從而激發(fā)專利創(chuàng)造完全是兩回事。知識產權是產權人的民事權益。它在激勵社會知識創(chuàng)新的同時對知識的社會公共傳播和使用有所制約。知識產權制度不僅僅是保護私人財產權的法律,它要服務與公共利益的目標,知識產權人在獲得專有權后,在行使權利時也要受到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約束。
對于質疑9而言:
沒有知識產權保護從事智力創(chuàng)造的動機雖然照樣存在,但在知識產權保護環(huán)境下所產生的從事智力創(chuàng)造的動機會更大,因為創(chuàng)造者在進行智力創(chuàng)造之前已經有了一個期待,也就是他將會獲得將來被創(chuàng)造出來的智力產品的所有權,這種權利的獲得既可以使得其人格得到充分地實現(xiàn),也可以使其在經濟上實現(xiàn)自己的利益,至少是收回從事智力創(chuàng)造的成本。
對于質疑10而言:
不同的權利產生具有不同的正當性、不同的法律制度的產生存在著不同的理性。從個人自由和控制自己思想的權利的角度來說,每一個人控制自己的思想,這是自己的權利??刂苽€人的思想的權利使人們將自己的思想既可以永久性的保留在自己的頭腦中,也可以依自愿公開。在法律保護的環(huán)境下,商業(yè)秘密人可以針對那些不適當占有他們其商業(yè)秘密的人擁有權利,并且由于開發(fā)商業(yè)秘密很可能取得獨占的市場競爭優(yōu)勢,這樣可能鼓勵人們投入金錢和時間用于開發(fā)和探索新思想。
沒有商業(yè)保護的社會中,公眾特別是競爭對手為了獲取他人具有價值的商業(yè)秘密,可能會以犧牲基本的社會道德標準為代價,像盜竊、刺探、背信棄義等不正當手段獲取他人的商業(yè)秘密。這將使得“公正作為秩序”的目標難以實現(xià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