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
1、主權不能放棄,共同利益構成了社會的緊密紐帶,統(tǒng)治社會是以共同利益為基礎。權力能夠轉移但意志不能轉移。此時的社會意志不能拓展到未來,假如人民無條件臣服,就會因為許諾不再變成人民。只要主權者仍然擁有否決的自由,集體的沉默允許被假設人民的認同未行使否決權。
2、主權體不容分裂,整治理論家絕妙地肢解了社會整體,再把它用只有自己能理解的方式重新組合。這樣的失誤起因于對主權權威的精準把握,以及對主權者流于表面的認識。
3、公眾意志是否會出錯,人民是不可能去腐敗的,卻經(jīng)常遭受蒙蔽。假如人民能夠充分了解情況并經(jīng)過深思熟慮后做出決定。集體中每個集體的利益對于組成成員而言,就是公益。而相對于國家。它只不過是一種個別意志。那么,有效表決人將低于公民的總數(shù)。僅僅是集體數(shù)目而已。此時利益的對立相對會減少,且表決結果也降低了普遍性。最后,當這些集體利益的某一個逐漸擴張以至于足以支配其他集團,占據(jù)了主導地位時,選舉結果就不僅僅時許多小的差額的總和了,此時形成了一個大的分裂性的差異,公眾意志從此不復形成,占據(jù)優(yōu)勢地位的主流意志也僅僅是一種獨特的個體表述而已。因此加入公眾意志要表述德清楚,國家中的集體組織就不應該形成,并且每一個公民都應當獨立地形成自己地觀點。這是為了確保公眾意志地開明以及讓人民避免錯誤地唯一有效方式。
4、主權地局限性,權力平等及其產生的正義感乃是出自每個人對自己的偏私,因而同樣也就根源于人的本性。公意要真正成為公意不緊要在內容上,而且要在對象上保持普遍性,它必須是源于全部個體并適用于全部個體。公眾意志的形成不在于參與的人的數(shù)目,而在于聯(lián)系這些人民群眾的共同利益。
5,決定生和私的權力,社會契約的根本目的是確保締約各方的存在。為了達到這一目的,人也就必須采用相應的手段和承擔某些風險。任何人假如以維護自己的生命為由而犧牲他人,他就必須要在必要的時候也為他人貢獻生命、在所不辭。在任何情況下,頻繁的處罰都是政府軟弱或者懶惰的表現(xiàn)。頻發(fā)的赦免,預示著罪犯有可能不再需要得到赦免,每個人都明白將會發(fā)生的事情。
6,論法律,契約賦予了政體存在和生命,而立法則將為政體帶來意志和行動力。立法權力的范圍不能有任何功能和具體的個別對象發(fā)生關系。公眾意志永遠是正確的,可是引導它的判斷可不一定總是明智,所以它必須被示以事物的真相,有時甚至是事物必須有的本質。
7,論立法者,為了增強民族的力量,這個民族的創(chuàng)立者就必須弱化他們原有的組織,用一種道德性的、公眾性的存在方式替人們得之于自然得那種生理得、獨立的存在方式??傊?,必須剝奪一個人的全部,并且回饋以剝奪者嶄新的力量,而且這種力量必須在沒有集體的地方毫無用武之地。治人者不能治法,治法者不能治人。
8,論人民1,一個民族的成熟往往不易識別,而且若是提早這個時期的話,它必將夭折、導致失敗。
9,論人民2,任何政體都有一個它根本無法超越的最大國力極限。
10,論人民3,人構成了國家,而國土構成了其資源。和平和充裕是人民增加的充分必要條件。制憲者的難題不在于有什么建樹,而是在于要打破什么機制,其成功很少的原因在于天然的樸素與社會生產的需要難易結合。于是世上也就沒有幾個構造較好的國家。
11,形形色色的立法體系,自由和平等。自由是目標,平等是目的。
12,法律之分類,基本法、民法、刑法和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