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的強力止痛劑!高空拋物入刑,保障你頭頂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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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在小區(qū)散步的時候,忽然看到前面大概三四個身位之處掉落一小小的硬物,聲音極其清脆,仔細一看,原來是一個廢棄的電池,頓時感到后怕,要是走快兩步,后果將不堪設想!在感到慶幸的同時,心中涌起的更多是對這種高空拋物惡劣行為無處安放的憤懣,抬頭望向該大樓,連開罵也不知道往哪個方向罵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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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騰飛,城市高樓大廈林立,這是社會發(fā)展的亮麗風景線,也是時代巨輪向前的見證,但另一方面,也為市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帶來了更多不可預見的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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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們對高空拋物、墜物等造成血淋淋慘劇的新聞并不陌生,諸如“女子擺攤腦部被晾衣棍插中,造成智力缺損”、“高空拋磚砸死母親103天女嬰,受害人中年得女”、“高空掉落建筑混凝土塊致七旬老人死亡”、“40米高空墜鋼管擊中女子致死”之類的事件時有報道。高空拋物、墜物已然成為了一種城市里特有的“痛”,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保障人民安居樂業(yè)成為國家亟待解決的一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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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民法典時代,我國解決高空拋物、墜物致人損害的事件,主要是依靠《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能確定責任人的由責任人承擔責任,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雖然高空落下物致人傷害的舉證責任是倒置的,即由加害人(被告)舉證證明自己沒有侵權行為,但是在實務中,受害人對于確定誰為被告及對被告身份信息獲取等依然是比較困難的,物業(yè)公司一般也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tài)度,并不那么配合提供相關信息,報警的話,警方往往也會以民事糾紛非受理范圍為由打發(fā),因此,很多受害人維權無門,事情不了了之。這就助長了很多缺德人的僥幸心態(tài),不就丟個東西下樓,不一定會扔到人,砸中了也不會找到我頭上,賠償也是全樓人陪我一起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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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層面,以前由于并沒有專門的法條對高空拋物行為進行管控,因此一般是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對行為人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定罪處罰,判決標準并不統(tǒng)一。

在民法典時代,針對高空拋物、墜物維權難的問題,除了保留原《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還增加了以下內容: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2、物管企業(yè)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情形的發(fā)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3、發(fā)生了高空拋擲物品事件后,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這從立法層面給了無辜受累的鄰居的救濟途徑,堵住了行為人的僥幸心態(tài),也明確了物管企業(yè)、公安機關等的責任與義務,對預防高空拋擲物品行為、保障受害者權益等具有積極的意義。

刑法層面,2021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增加了“高空拋擲物品罪”,明確“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正式立法明確高空拋擲物品的刑事責任,這是立法順應民意的結果,同時也表明了立法者對高空拋擲物品等危險行為有法可依、違法必究的決心,是維護公民切身利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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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此次高空拋物入刑,也填補了以往的法律空白,此前的司法判例中,對于高空拋物行為的判決刑罰,罪名、輕重等并不統(tǒng)一,在社會上引起了眾多的質疑和評論。此次入刑,對此類行為有了明確的罪名,可以更加準確統(tǒng)一地指導司法實踐工作,這將與“醉駕入刑”一樣,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希望越來越完善的立法,特別是“高空拋物”入刑,能夠成為城市的強力止痛劑,通過嚴懲違法行為,最后慢慢減少、消滅高空拋擲物品的不法行為,還市民一個安全的頭頂。

關注小楊,遇事不慌

楊淑燕律師在線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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