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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9)粵0304民初34625號
原告:深圳市建之友貿易發(fā)展有限公司
被告:中國建筑出版?zhèn)髅接邢薰?/p>
原告深圳市建之友貿易發(fā)展有限公司訴被告中國建筑出版?zhèn)髅接邢薰疚泻贤m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受理后,被告中國建筑出版?zhèn)髅接邢薰驹谔峤淮疝q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2019)粵0304民初3462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被告中國建筑出版?zhèn)髅接邢薰緦Ρ景腹茌牂嗵岢龅漠愖h。被告中國建筑出版?zhèn)髅接邢薰静环摬枚?,提起上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2019)粵03民轄終2201號民事裁定書,栽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該裁定書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2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潘燕生,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錫慧到庭參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助被告打擊盜版的獎金人民幣1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購買盜版圖書的費用人民幣273元;3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誤工費人民幣1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委托律師公證取證費用人民幣1000元;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為向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支付訴訟費人民幣320元; 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往返北京的機票和住宿費人民幣7100元; 7、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為支付的律師費人民幣3000元; 8、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為支付的公證費人民幣800元; 9、判令被告向原告幫助打擊盜版行為給予公開表彰; 10、判令被告向原告公開打擊盜版行為的獎勵辦法;11、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1年3月,有讀者向原告反映深圳藝建聯圖書有限公司銷售盜版被告出版的《地基基礎勘察設計規(guī)范》一書,原告立即向被告反映。因深圳藝建聯圖書有限公司的廣州母公司是被告當時的先進單位,出于慎重考慮,被告要求原告購買盜版圖書并送到被告處檢査。原告于2011年5月下句在深圳藝建聯圖書有限公司購買了一本盜版的《地基基礎勘察設計規(guī)范》,并送到該書編輯處,該書編輯確認該書為盜版書。2011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委托書,委托原告向深圳市公證處就深圳藝建聯圖書有限公司銷售盜版《地基基礎勘察設計規(guī)范》一事申請證據保全,原告聘請律師在2016年6月17日完成該委托。因為被告在2011年6月16日對深圳藝建聯圖書有限公司的廣州母司以往銷售盜版被告圖書行為予以諒解并與經銷商簽訂誠信經營協議,因此在如何處理此事上被告更加慎重,要求原告將已公證的盜版圖書送到被告處檢查。于是原告再次飛往北京,將已公證的盜版圖書送到被告處。因為諒解深圳藝建聯圖書有限公司的廣州母公司以往銷售盜版被告圖書行為和經銷商簽訂誠信經營協議是被告和中國計劃出版社、中國建筑標準設計研究院三家單位作為甲方的共同行為,因此,原告不得不應被告的要求在北京停留多日,等被告等三家單位法定代表人共同檢查。2011年8月5日,原告應被告要求再次到深圳藝建聯圖書有限公司購買了兩本《地基基礎勘察設計規(guī)范》后要求原告墊付所有費用在深圳聘請律師、在法院提起訴訟。原告按被告要求墊付費用聘請律師完成了在法院向深圳藝建聯圖書有限公司提起訴訟事宜。深圳藝建聯圖書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和解,原告聘請的律師通過原告將此事告知被告,原告建議被告因為該案證據確鑿,原告與被告為此案均產生大量開支,加上2011年11月7日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部署廣州有關單位査處了深圳藝建聯圖書有限公司的廣州母公司大量銷售盜版圖書行為,依法審理此案意義重大,不必與深圳藝建聯圖書有限公司和解。后來原告才得知被告在原告聘請的律師不知曉的情況下,放棄了一些訴訟請求與深圳藝建聯圖書有限公司和解,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出具了民事調解書。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該案所支出的費用并對原告行為予以公開表彰,但原告一直以需要研究為理由拖延。為此,原告在2012年曾一度停止向被告支付到期書款,但被告又以尚未與深圳藝建聯圖書有限公司的廣州母公司處理完賬務問題為由拖延。2014年底,被告在湖北咸寧召開年度經銷商大會上,被告解釋說即將處理完與深圳藝建聯圖書有限公司的廣州母公司賬務問題,然后就解決原告提出的要求。2015年底,原告與被告簽訂合同,原告同意幫助被告安裝使用原告研發(fā)的圖書防偽溯源系統并實施,被告已經可以通過該圖書防偽溯源系統查明向深圳藝建聯圖書有限公司的廣州母公司供應圖書的渠道,但被告依然解釋說與深圳藝建聯圖書有限公司的廣州母公司還有債務問題沒有解決。到2016年,原告再次停止向被告回款,以此要求盡快解決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仍然以需要研究為由拖延至今。被告在歷次發(fā)行會議上公開強調打擊盜版活動,對協助打擊盜版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依照被告打擊盜版行為的獎勵辦法子以表彰和獎勵。被告在官網上公開“中國建筑工業(yè)出版社關于嚴厲打擊制作銷售盜版建工版圖書的聲明”第七條規(guī)定:落實獎勵舉辦制度。我社制定了明確的獎勵辦法,并建立了專門用于打擊盜版行為的獎勵基金。對于協助我社打擊盜版,及時提供印制、銷售盜版圖書重要線索及證據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査實,本社將給子重獎(現金或物質獎勵)。綜上,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口頭答辯稱,一、本案的訴訟時效已過。本案中原告的訴請事項及相關事實均發(fā)生在2011年,至2019年原告起訴時,我方未明確收到原告的付款要求。二、我方不應向原告支付打擊盜版的獎金,本案為委托合同糾紛,依據當時我方出具的委托書并未約定獎金,獎金不屬于委托事項范圍內我方不應向原告支付購買盜版圖書費用和委托律師公證取證費用,我方曾委托原告進行過公證證據保全,委托書未約定成本和費用由我方承擔,即使應承擔,我方也僅承擔與委托事項相關的支出。原告自行購買的盜版圖書不能證明是受我方委托用于公證證據保全,且原告也從未向我方提出過索要該筆費用。四、我方不應向原告支付(2011)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201號案件的訴訟費、律師費和公證費。當時訴訟案件我方委托給原告進行處理,相關費用由其墊付,同時案件獲得的賠償款也由其收取。當時原告向我方表明案件的大概成本為人民幣3800元,與原告第七項和第八項訴訟請求金額相同,在與深圳藝建聯圖書有限公司進行和解時確定的和解金額為人民幣3800元,該款與訴訟費人民幣320元直接支付給原告以彌補其墊付的成本。我方既未收到深圳藝建聯圖書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項也未收到法院退回的訴訟費用,認為相關費用已經向本案原告支付過了,而本案原告也從未向我方反饋過未收到上述款項,導致我方無法核實,且上述有關款項、費用也已過訴訟時效。五、我方不應支付誤工費和機票住宿費,此項費用均與本案無關。六、我方無義務對原告進行公開表彰和公開獎勵辦法。
經審理査明,2011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委托書》,該委托書載明的內容為:“深圳市建之友貿易發(fā)展有限公司為我社授權的深圳地區(qū)正版經銷商?,F發(fā)現深圳藝建聯圖書有限公司公開銷售盜版我社出版的《地基基礎勘察設計規(guī)范》(SG01-2010),特委托深圳市建之友貿易發(fā)展有限公司對上述事實向深圳市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011年6月3日,原告在深圳藝建聯圖書有限公司處購買了一冊《地基基礎勘察設計規(guī)范》,支付了購書款人民幣63元。2011年6月17日,原告向深圳市公證處支付了公證費人民幣800元,原告稱該款是為完成被告委托事項所用。
2011年,因深圳藝建聯圖書有限公司銷售非正版的《地基基礎勘察設計規(guī)范》(SJG01-2010),被告認為深圳藝建聯圖書有限公司侵犯其專有出版權,遂向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2年4月17日,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出具了(2011)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201號《民事調解書》,該調解書的有關內容為:“中國建筑工業(yè)出版社與深圳藝建聯圖書有限公司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一、深圳藝建聯圖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銷售非正版的《地基基礎勘察設計規(guī)范》(SJG01-2010)一書,并就此前銷售非正版的行為表示歉意。二、深圳藝建聯圖書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8日前向中國建筑工業(yè)出版社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3800元。三、中國建筑工業(yè)出版社自愿放棄其它訴訟請求。已由中國建筑工業(yè)出版社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20元,法院按規(guī)定收取人民幣160元,由深圳藝建聯圖書有限公司負擔,在2012年4月18日前逐付中國建筑工業(yè)出版社?!痹鎵|付了深福法知名初字第1201號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20元原告認為被告未對其所做工作給出說法,遂向本院提起訴訟.。
另查,中國建筑工業(yè)出版社于2019年7月8日經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更名為中國建筑出版?zhèn)髅接邢薰尽?/p>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及庭審筆錄為證。
本院認為,被告委托的事項雖然發(fā)生在2011年,但由于被告的《委托書》中沒有明確何時支付原告因此而產生的有關費用,原告可以隨時提出主張要求被告支付有關的費用,因此原告的起訴期間沒有超過法定期限,原告有權提起訴訟。
《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條規(guī)定“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受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利息?!北桓嫖性嫔暾堊C據保全,應支付原告因此而發(fā)生的有關費用。本案的證據顯示,原告為完成被告委托事項而直接產生的費用有購書費人民幣63元,公證費人民幣800元,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原告墊付的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20元雖然不是被告《委托書》明確委托的事項,但與委托事項有關聯,被告辯稱(201)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201號案所獲賠償由原告收取,沒有證據證明,因此被告也應向原告支付。原告主張的其余費用,包括購買盜版圖書的部分費用、委托律師公證取證費用、機票和住宿費用、訴訟律師費,沒有證據證明,因此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關于打擊盜版獎金、支付誤工費、給子公開表彰、公開打擊盜版行為的獎勵辦法的請求,沒有法律和合同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建筑出版?zhèn)髅接邢薰緫诒九袥Q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深圳市建之友貿易發(fā)展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幣1183元;
二、駁回原告深圳市建之友貿易發(fā)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12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負擔101元,被告負擔1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應在收到預交上訴費通知次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逾期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