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審查員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指出權利要求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規(guī)定的“以說明書為依據(jù)”的要求,即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此時對申請文件有兩種修改方式。
(1)如果確定上述問題時指權利要求的概括不適當,則應當考慮對權利要求作出進一步限定,使其與說明書中公開的實施方式或實施例相適應。若認為本領域技術人員從說明書中記載的內容能合理地推出權利要求的概括限定,則可以陳述意見,并提供相應的證據(jù),說明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jù)說明書記載的內容能夠合理概括出相應的技術方案,以爭取到一個較好的保護范圍。
(2)如果確定上述問題是由于權力要求的用語與說明書中的用語不一致,或者是說明書發(fā)明內容部分缺少與權力要求技術方案相應的文字描述造成的,則可通過對說明書進行修改來克服上述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