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有人認為,我們國家法律不健全,存在很多法律空白,導致很多事情沒有法律依據(jù)。也有的法官以法律沒有規(guī)定為由,對有些案件做出讓人大跌眼鏡的處理。如果有人指責他,他可能還會說,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你說我這樣判違反了哪條法律?
其實,任何社會里的任何立法者,也沒有辦法將所有的事情都納入直接的法條之下。因為社會生活太復雜了,社會變化太快了。
這規(guī)范社會中主體行為的一個一個的法條,就像水里一個一個的橋墩,有法條規(guī)定的,就像橋墩之間有橋面相連。沒有具體的法條規(guī)定的,就像一個個的孤立的橋墩。有橋面的我們可以直接從橋面上走過去,沒有橋面的,我們就可以為所欲為嗎?
二
包括法官們在內(nèi)的法律的適用者和解釋者們,在沒有具體法條規(guī)定的時候,就像遇到?jīng)]有連接的橋墩一樣,要想過去,他要根據(jù)自己的理解,在橋墩與橋墩之間架起浮橋,這種浮橋,就是執(zhí)法者對法律的解釋。這種解釋,并不是像有人說的那樣,就可以任意理解。就像兩個橋墩之間沒有橋,你就可以隨意架設浮橋一樣。
你架設浮橋,你應當在兩個最近的橋墩之間架橋,你如果故意拐彎繞開中間的一個橋墩,你就違背了法律原則,或者是就不符合常理。你應該在兩個橋墩之間用最短的距離架橋,你非得要在兩個橋墩之間走蛇形道路,這也是違背了法律原則,這也是不正常。
橋墩與橋墩之間看上去沒有橋面相連,但是橋墩之間是有一個邏輯關系的。這個法條,那個法條看上去沒有聯(lián)系,或者對這個事并沒有直接的法律規(guī)定,但是立法的目的還是在那里,法律原則還是在那里,你不能以沒有具體的法律規(guī)定為由隨意作出解讀,那就像在兩個橋墩之間不走尋常路。
三
那種以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就做出不符合法律原則判決的人,有兩種可能。一種可能就是,他是故意的,他已經(jīng)成為某一方的事實上的代理人,為了一己之利益,不惜違背法律原則,做出有悖常理的裁判。被人指責的時候,便以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為理由搪塞。這也就是社會上所流傳的“大蓋帽,兩頭翹,吃完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都吃完,還說法律不健全”。這樣的人,就是法院等裁判機關的害群之馬,應該盡早清除出法官隊伍,對其中構(gòu)成犯罪的,繩之以法。
另一種可能是,他根本就沒有基本的法律素養(yǎng),也沒有基本的法律邏輯。如果有基本的法律邏輯思維,或者基本的法律素養(yǎng),你就會去根據(jù)法律事實的性質(zhì),去理解法律關系,去理解事實本來所應該具有的模樣,事情本來應該具有的法律上的平衡,做出與邏輯、與基本事實一致的裁判,而不是做出貽笑大方、毀人三觀的裁判結(jié)果。
這種對法律空白的理解,造成的另一個惡果就是,同一類的案件,不同的法院、同一個法院不同的法官、同一個法官不同時期的案件,可能會有不同的裁判結(jié)果。
四
我們現(xiàn)在有很可笑的一個現(xiàn)象就是,有不少案件,代理不同地位當事人的律師,總是可以找出對自己這一方有利的法院裁判結(jié)果!無論你是原告或者被告!
然后,又出現(xiàn)了另一個可笑的現(xiàn)象,你如果拿一個案件的裁判結(jié)果,試圖去說服法官,法官想采用的話,會說:“太好了!謝謝你!”然后給你一個差不多的結(jié)果。如果法官不想采用,他就會說:“我們不是案例法國家,案例不具有法律效力?!比缓螅o你一個與那個案例截然不同的結(jié)果。
或者是,法官想判原告勝訴,那就按照原告提供的勝訴案例來裁判,如果想判決被告勝訴,那就按照被告提供的勝訴案例來裁判!
五
正是為了解決所謂的無法可依問題,也為了解決同類案件判決的一致性問題,我們勤奮的最高法院不斷地出臺司法解釋,試圖用司法解釋來對不同法院法官審理案件進行規(guī)范。從對司法解釋的適用來看,從對司法解釋的期盼來看,這個目的確實是實現(xiàn)了一部分。
但是它也存在問題,姑且不說我們的問題并不是沒有法律規(guī)定,而是即使有規(guī)定也不按照規(guī)定,我們就來說說,這么多所謂空白的地方,你能解釋的過來么?你能及時去解釋么?即使你都能做到,你能靠司法解釋消除法律適用中的那些亂象么?
現(xiàn)在,隨著最高法院“天價礦案丟卷宗”事件的發(fā)生及不斷發(fā)酵,最高院“員外法官”保命視頻、最高法院院領導簽字干涉案件審理事件一波三折,更把事情搞得撲朔迷離,最高法院的公信力會不會受損?
六
法條空白引起的法律空白并不可怕,可怕的其他的看不見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