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勞動合同法確定了非常嚴厲的解雇保護制度。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的依據是39條、40條和41條,除此以外便是違法解除(實體可以了還得通知工會),違法解除的后果面臨可怕的恢復履行和嚴重責任的賠償金,因此解除得慎重。訴訟中,要必查的兩個問題,一是解除事實,二是解除理由。簽訂勞動合同時確認好送達地址,解除通知送達方便很多。解除理由是勝訴的關鍵,對39條過錯解除和40條(42條禁止解除條件莫忽略)無過錯解除得分類操作了,這兩條解除規(guī)定的第一項,皆可以獨立成篇。你知道法律規(guī)定,還得知道如何操作,看過太多操作失誤承擔苦果的用人單位,解除要謹慎。這篇實為操作指南,是非常好的固定證據手段
第一次用三封EMS的方法解除了一個三期內,仗著自己是孕婦有光環(huán)保護的女職工。
第一封:詢問和要求 第二封:告知及再次要求 第三封 解除
雖然稱為三封EMS,但是會根據實際的需要有可能是2封,也有可能是多封。因為在漢語里“三”本身的意思為多。而公司通過多次的提醒告知,達到自己惡意程度降低。窮盡送達義務。請君入甕的目的。這些年,該辦法主要應用于
1、對于突然離職或者考勤記錄缺失的員工。這類案件企業(yè)的敗訴點往往是因為員工用了一招“回馬槍”的辦法,比如有的員工突然不告而別不來了,結果單位一看高興了,說嚴重違紀曠工。結果人家回頭拿著病假條來了,說我病了,但我送不來病假條,因為病了嘛,于是企業(yè)敗訴。
2、對于客觀形勢發(fā)生重大變化導致經協商后仍無法達成一致企業(yè)要解除的員工或者要求員工待崗的。這類案件的關鍵點有2個要點,第一企業(yè)要證明客觀形勢發(fā)生重大變化,第二企業(yè)要和員工協商,少一個都是違法解除,而待崗也是需要這兩點為前提來證明企業(yè)生產任務不足,協商后仍無崗位。所以要通過三封EMS的方式第一封闡述原因提出要求,要求其交接工作(我們俗稱拔牙);第二封讓其人事部報道(協商的過程);第三封解除或安排待崗。
3、對于醫(yī)療期滿扔不能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安排的工作的。這類案件的節(jié)點有兩個,第一單位要證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這個好證明),第二證明不能從事單位安排的新工作,這點很多單位忽視,最終造成違法解除的后果。
4、對于一些員工天天上班什么字都不簽什么活都不干就是每天堅持打卡,到單位后耗著,等著單位被逼急了,開除。這類消極怠工的員工的處理(同時適用績效考核任務的下達,結果的確認等等)這類案件單位敗訴往往因為:第一,直接解除,但是因為沒有任何證據,往往中了員工的圈套。第二,下達的任務不夠清晰客觀,讓員工有機可乘,比如說,員工是招聘專員,你下達一個任務,當月招聘不滿100人視為消極怠工。這個就不夠客觀,員工有太多理由可以狡辯。第三,結果確認不夠量化,因為有的員工當知道自己沒有完成工作任務時會本能的去找理由拒絕簽字,所以足夠量化的政策是必要的。在法律看來績效是1和0的關系而不是有中間地帶,因此這類案件第一封是下達任務,第二封是告知催促,第三封處罰。
三封EMS解決員工因為其嚴謹的思維邏輯,一直以來很難被員工破解,附兩個三封EMS解決員工的案例。一個是解除消極怠工的,一個是最初的那個解除孕婦的,希望大家喜歡。
第一個案例三封EMS解除孕婦
在我們辭退員工時我們一般都知道要掌握兩個關鍵點,一個是規(guī)章制度的公示,一個是勞動者的確認,也就是勞動要簽字,才穩(wěn)妥。當然也有不簽可以的,但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已知悉。規(guī)章制度的公示我先不講了。這里講講如何讓勞動者在不簽字的情況下,確認他犯錯。這個我叫暗度陳倉,請君入甕。也就是我在平時群里常說的三封EMS解決員工。
某公司有個孕婦小紅,任某部門文員,負責部門的一些事務性工作比如統(tǒng)計考勤等等。小紅自從懷孕就不開始好好工作三天兩頭請假,影響很不好。而小紅呢。以前做過HR,所以有一些自我保護意識。單位很頭疼,因為她懷孕,所以單位不敢辭退。而小紅也仗著這一點保護傘于是天天也不好好工作。后小紅生育后回到單位上班。哺乳期內依舊不好好工作,某天單位組織該部門去成都開會3天。小紅和部門張經理說經理我就不去了。張經理也口頭同意了。等月底做考勤時,小紅在考勤記錄上記錄自己去成都開會3天,制表人簽字:是小紅 ,考勤記錄復核哪里有張經理簽字。在人事部門看到小紅簽字后第一個直覺是機會來了,有機會把小紅辭退了。因為覺得小紅曠工和欺騙公司。但是這個時候往往就是最關鍵的時候。單位千萬別腦子一熱就發(fā)辭退通知。我遇到過很多單位一看到勞動者沒來就說勞動者曠工辭退。但事后因為證據不足被判賠償的案子,主要是因為單位沒有很好的掌握證據鏈。我們先假設這個時候單位把小紅辭退了。那么我如果是小紅我怎么防呢。首先我會說單位的考勤記錄沒有我簽字,因此真實性不予認可。其次我會找一張假條來?,F在開假條其實真不是太難的事情。說我病了。我當時總不能爬著來單位把。到時死路上算誰的。因此單位往往會在形勢大好的情況下,因為自己的草率,輸掉官司。那么回到這個案子,在這個案子處理上,我采用的方法是,慢慢來。在發(fā)三封EMS之前,先找到張經理,告知他注意自己的言行,小心小紅錄音。并在考勤表張經理復核簽字的上面加上一行:小紅并未去成都開會,是否請假,請人力資源部核實。
首先,先發(fā)第一封EMS,在發(fā)EMS時同時手機短信和電子郵件并行。同時三管旗下,然后手機短信保存好,日后公證。EMS封面寫上:關于您某月某日至某月某日未來工作的詢問函。內容是:小紅,你好,在公司復核某月的考勤記錄中發(fā)現你稱你某月某日至某月某日去成都開會。但實際你并沒有去,也沒有來公司上班,因此公司特詢問你,你那幾天去哪里了。如果沒來,請問是否有請假手續(xù)。如有請于某月某日前提供公司,已不耽誤給你做工資。如沒有請于某月某日前補請假手續(xù)。謝謝。這個主要是暗藏殺機。如果小紅回了信息。那么說明小紅沒來上班的事實有了。如果小紅壓根不回復。那么就屬于小紅不配合公司的工作。
接著,發(fā)第二封EMS,同時也是三管齊下,題目叫:關于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請寫檢查的通知。內容是:小紅,你好,你稱你那幾天沒來是因為有公司張經理的批準,但經公司核實張經理并未批準你休假。你也未在限期內提交請假手續(xù)。故,你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公司某項規(guī)章制度第幾條第幾款,現請你限期寫深刻檢查。這個主要是把曠工坐實。然后降低公司惡意程度。表現公司給了勞動者機會,同時對公司制度的公示又起了輔助證據鏈的作用。
最后,發(fā)第三封EMS,同時也是三管齊下,當然如果無法送達就要走送達程序了。內容是:小紅,你好,鑒于你于某年某日至某年某日,沒有來公司上班,也沒有提交請假手續(xù),在公司提醒下也未按期提交請假手續(xù)。并且公司讓你限期寫檢查,你也未提交。故根據某規(guī)章制度第幾條第幾款,公司現將你辭退。
這樣做是一個完整的三封EMS步驟,看著似乎麻煩些,但是幾乎可以說滴水不漏。當然有時根據實際情況可能要發(fā)四封。最終這個案子,法院判決,小紅的行為屬于懈怠履行自己的權利,因此認為曠工屬實。駁回了小紅的全部訴求。那么從這個案子中,有人可能會問,如果小紅一直不回復怎么算呢,那么不回復就屬于懈怠履行,小紅得死。那么要是小紅回復寫檢查了,怎么辦呢,那么如果小紅書面給的檢查,對不起,收了也說沒收。還是死,如果說電郵什么的,對不起公證去吧。不認可真實性,如果公證了呢,對不起檢查不夠深刻我們覺得。而且寫了檢查反而更證明小紅的錯誤,公司第二封EMS,并沒有說寫檢查就可以不辭退。當然有些回復EMS,也要結合實際情況。
第二個案例三封EMS解除消極怠工員工
王婆于2011年1月入職外企A公司任市場經理職務,月薪2萬元,簽訂了3年期的勞動合同,試用期過后開始天天磨洋工出工不出力,就等著被單位開,如果被單位開了,她打算起訴要求恢復勞動關系,并要求支付因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造成的工資收入損失
這個案子我們來看如果員工打恢復勞動關系一裁二審比較慢,至少1年的時間,員工工資又比較高,這樣員工能獲得較高的利益,目前打恢復勞動關系是比較流行的碰瓷手法。經前期調查,發(fā)現1、單位通過有證據證明是員工使用的郵箱,可以給員工的郵箱發(fā)送電子郵件,2、單位有有效的員工手冊對員工進行了公示,其中規(guī)定不服從公司安排的工作消極怠工的,屬于嚴重違紀行為,于是采用三封EMS的方式解除他。
第一封1:王婆你好,請與8月1日前,將工作總結交給公司,8月2日前提交工作計劃,
第一封2:王婆你好,之前交給你的工作任務至今沒有完成,請你于8月4日提交相關工作。否則你的行為將屬于B類過失
第一封3:王婆你好,之前公司要求你8月1日提交工作總結,8月2日提交工作計劃,但時至今日,你仍未提交任何總結計劃,鑒于以上情形,你的行為已經對公司的正常工作進展帶來了影響。給公司的正常工作帶來了損失,因此,你不服從公司上級命令,沒有按期完成工作,消極怠工故你的行為違反了員工手冊某條某款,記B類過失一次
第二封:王婆你好,你于2011年8月5日因你不服從公司上級命令,消極怠工收到一封B類過失通知單,2011年8月15日,你又因不服從公司上級命令消極怠工收到第二封B類過失通知單,根據員工手冊第幾條第幾款,你已經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兩張B類過失構成一次A類過失,因A類過失屬于嚴重違紀行為,請你寫深刻檢查限8月18日提交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定為單位的解除通知是否合法。而解除是否合法,本院從判斷王婆
1、是否存在違紀情形,
2、公司做出的解除勞動關系依據是否充分,
3、單位有無向王婆送達解除勞動關系手續(xù)三方面出發(fā),
根據一般工作慣例,雙方工作期間會使用電子郵件進行溝通,單位提交了公證的電子郵件及王婆簽字的電子郵箱領用記錄,故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也即王婆在職期間,存在不服從上級命令消極怠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