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9關于《民法典》您可能需要了解的第二十三件事----探望權

《民法典》1086條規(guī)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xié)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我們都知道,夫妻之間婚姻關系的結束并不影響父母子女關系,所以即便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是一定有權探望孩子的,探望的方式先由雙方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這確實解決了很大一部分的探望困難的問題。其次,探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實踐中大部分情況是一方認為探望不利然后不讓另一方探望,另一方起訴行使探望權。所以,中止探望實際上更多的是由當事人的自力行為。

最后,也是我認為探望權規(guī)定不完善的地方,就是探望權只給了父母,并沒有給到爺爺奶奶和外公外婆,有句老話是叫隔輩兒親,很多時候孩子是跟爺爺奶奶或者外公外婆更親的,所以在目前的情況下,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是沒有法定權利探望自己的孫子孫女或外孫外孫女的,是有點不近人情了,在目前的情況下,只能讓父母一方帶到家中再交由爺爺奶奶或者外公外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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