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倭寇這個專有名詞的使用,乃是試圖將含混復雜的問題簡化為族群沖突,將一個固定范疇強加于流動的群體和變動不居的行為模式之上。
??所謂“外國匪徒”者,半數(shù)實則來自浙江沿海地區(qū),且其中多達百分之九十的人出身于福建三大沿海州府:漳州府、泉州府和福州府?!半m概稱倭夷,其實多編戶之齊民也?!?br>
??我們無法在走私者、商人和“倭寇”之間劃清界限,實際上,同一群人往往同時在走私貨物、買賣商品、燒殺擄掠。商人和走私者之間的界限是由政策建構出來的,并不取決于人本身。眾多臭名昭著的“倭寇”主要在從事非法的長途海上貿易,因此也是走私者。
??當時的南中國海處于沒有法律約束的自然狀態(tài),想要經商乃至想要生存下去,就必須具備一定軍事能力。因此,商人也好,走私者也罷,無論世人從事的是合法貿易還是非法貿易,都必須擁有武裝力量。
??幾乎各個階層的沿海居民,從貧窮的漁民到富裕的鹽商,再到林希元這樣的地方精英,都在某種程度上參與著非法海上貿易。就連沿海衛(wèi)所的軍官和士兵也置身其中。
?? “倭患”的根治之方,在于放寬明初以來對海上貿易的限制。隆慶元年(1567),朝廷頒布新的執(zhí)照制度,允許中國商人合法前往西洋(東南亞)和東洋(東北亞)。沿海騷亂終于得到平息。
摘錄:
??倭寇”到底是哪些人?
大部分史料的回答清楚而簡單:矮小的日本強盜。該專有名詞的使用,乃是試圖將含混復雜的問題簡化為族群沖突,將一個固定范疇強加于流動的群體和變動不居的行為模式之上。
即便在當時,“地方知識”(local knowledge)一再指出這個標簽并不準確。據(jù)南京湖廣道御史屠仲律估計,被指為“外國匪徒”的人當中,外國人真正所占的比例還不到十分之一,而另外十分之二的人可能來自明朝的藩屬國琉球。所謂“外國匪徒”者,半數(shù)實則來自浙江沿海地區(qū),且其中多達百分之九十的人出身于福建三大沿海州府:漳州府、泉州府和福州府?!半m概稱倭夷,其實多編戶之齊民也。”
認識到許多“倭寇”其實是中國沿海居民,只能部分地解決如何定義騷亂者的問題。將人群分類,不僅要看族群,還要看其行為方式。
我們無法在走私者、商人和“倭寇”之間劃清界限,實際上,同一群人往往同時在走私貨物、買賣商品、燒殺擄掠。如明人所觀察到的:“寇與商同是人也,市通則寇轉為商,市禁則商轉為寇?!鄙倘撕妥咚秸咧g的界限是由政策建構出來的,并不取決于人本身。眾多臭名昭著的“倭寇”主要在從事非法的長途海上貿易,因此也是走私者。
當時的南中國海處于沒有法律約束的自然狀態(tài),想要經商乃至想要生存下去,就必須具備一定軍事能力。因此,商人也好,走私者也罷,無論世人從事的是合法貿易還是非法貿易,都必須擁有武裝力量。
當時機到來,水手們眨眼間就可以停止貿易活動,轉而打家劫舍。他們劫掠的對象,既包括其他水手,也包括沿海的居民。
(中文向英文的翻譯更加復雜化了這個問題。安東尼·里德〔Anthony Reid〕指出,“pirate”所指代的范疇完全是歐洲經驗的產物,但它被用來翻譯中文里許多不同的名詞?!百量堋苯洺1蛔g為“pirate”,但兩者所指并不相同,“倭寇”的主要活動并不是對合法商船發(fā)動襲擊。他們生活在海上,登岸劫掠,抓取人質然后索要贖金,大鬧一番后再跑回海上或近海的島嶼上。)
不同情況下,同一群被貼上“倭寇”標簽的人,既可以是國家權威的替代者,也可以成為國家權威的一部分。明代官員時不時會嘗試“招撫”海盜,也就是說服海上組織的首領——商人和“倭寇”——臣服于朝廷,并受朝廷委派鎮(zhèn)壓其他海盜。因此,有時一些“倭寇”搖身一變,就成了國家的代理人。
此外,無論是走私者、“倭寇”還是奉公守法的商人,都緊緊地嵌入了沿海地區(qū)社會。如早期鎮(zhèn)壓倭患的朱紈注意到,海上貿易與沿海居民的生活福祉息息相關,乃至于“三尺童子,亦視海盜如衣食父母”。幾乎各個階層的沿海居民,從貧窮的漁民到富裕的鹽商,再到林希元這樣的地方精英,都在某種程度上參與著非法海上貿易。
就連沿海衛(wèi)所的軍官和士兵也置身其中,正如嘉靖八年(1529)和嘉靖二十六年(1547)皇帝看到的情況?!睹鲗嶄洝返臄?shù)十條記載——分布于明朝各個時期——都指明此點。
“倭患”的根治之方,在于放寬明初以來對海上貿易的限制。隆慶元年(1567),朝廷頒布新的執(zhí)照制度,允許中國商人合法前往西洋(東南亞)和東洋(東北亞)。沿海騷亂終于得到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