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文章的清單以independent contractor墊底。
其實它在合同中最常見,而且是一類條款。
里面的小秘密在這里:
按照vicarious liability這一理論,你雇人工作,工人傷到別人或別人的花花草草,你得負責。之前說的employee或servant就屬于這種情況。
與之相對就是independent contractor。咱是自由工作者,甲方有啥指示,不聽不聽不聽。
所以,出了事,傷到別人或別人的花花草草,也得自己兜著。
你要是想hire人幫你工作,單就責任來說,你會選哪種?
當然是independent contractor了!
所以,很多合同中會有這個條款。大意是:我們是獨立平等的訂約方,互不負責哈。
復(fù)雜點還可以說,合同不在我們之間設(shè)立委托代理、合伙、合資等等關(guān)系,都是跟vicarious liability有關(guān)。
說白了,一免責條款。能不能免掉是另外一回事。實質(zhì)重于形式不是?
翻譯上由于contractor=承包商太深入人心了,一般就是“獨立承包商”或其變體。
有時候還真跟這個沒關(guān)系,人家就是想表達獨立訂約方的意思,所以看上下文也可以翻譯成“獨立合同當事人”(元照)。
其實,布萊克給contractor的第一個意思是:
A party to a contr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