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情義重要?還是錢重要?
夠不夠兄弟就看肯不肯借錢或當擔保人了。
談錢傷感情?
談感情才傷錢?

引子——感情與錢的抉擇
5年前,一位窮途末路的王老五需要向金老板借錢,但金老板要求必須找人擔保,王老五一氣呵成找了4個夠義氣的兄弟來幫忙解圍,然而3個知道是簽擔保人就各種借口溜之大吉了,但誠懇的李老實仍然邁不過兄弟情義幫忙簽了這幾十萬元的借款協(xié)議。3年多前,王老五跑路玩失蹤,金老板起訴要求賠款,把李老實也一起告了。最后法院判決李老實連帶王老五賠償金老板全部借款,由于王老五資產轉移的太干凈,以致于最后被執(zhí)行還款的冤大頭成了李老實。
擔保人,請三思而后簽。
《擔保法》,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一、擔保人的花式風險如下:
1、你可能產生的法律責任。
要是像王老五這樣的債務人欠債跑路,債權人就會訴訟你。
2、你可能幫債務人還錢。
如案例中的李老實一樣,幫人幫到底,還錢還到清,如果負債的擔保債務過于龐大,你可能賠完全部財產都不夠。
3、多名擔保人≠債務被拆分
連帶擔保人承擔的都是連帶還款責任,就是隨便追到誰都可以要求其還款,所以債務不一定由多名擔保人平均承擔。債權人也不須要選擇向最有錢的擔保人追債,他有權選擇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擔保人追債,追到任何一個擔保人都要還。
4、死亡≠擔保終結
曹士兵(法學博士,現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國家法官學院副院長)認為:應當區(qū)分主債務到期和未到期兩種情況,主債務到期保證人死亡的,遺產應當用來承擔保證責任;主債務未到期保證人死亡的,由于債務是否會得到清償沒有定論,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所以遺產不用來承擔保證責任。
二、擔保人免責不是傳說
下列法條闡述,擔保人告別擔保責任的情形——
1、私自轉讓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擅自變更合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保證期結束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4、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共同惡意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結語
擔保有風險,簽字須謹慎,因為一不小心最后可能你就成了李老實,賠了朋友又賠錢,非常虧、非常氣、非常惱、更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