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對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和中國有關海船船員適任證書再有效的規(guī)定進行比較分析,介紹印度、歐盟和新加坡等典型航運國家和地區(qū)有關海員適任證書再有效的條件,提出認可海員專業(yè)適任能力的途徑和修訂法規(guī)等相關建議。
關鍵詞:STCW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fā)證規(guī)則;海船船員;適任證書;證書再有效?
?一、引言
根據(jù)經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員培訓、發(fā)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 以下簡稱STCW公約 ) 附則第I/11條規(guī)定[1],海船船員證書再有效是指在海上服務或在岸上一段時間后意欲重返海上服務的人員,為了繼續(xù)有資格從事海上服務,在一定時間間隔中應達到規(guī)定的健康標準、經過認可的知識更新課程和具備持續(xù)的專業(yè)適任能力?!吨腥A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fā)證規(guī)則》(“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8號”,以下簡稱“11規(guī)則”)[2]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證書及培訓合格證書再有效有關事宜的通知》( 海船員〔2016〕685號 )[3]對我國適任證書和培訓合格證再有效的辦法做出了具體規(guī)定。這些規(guī)定符合STCW公約的要求,規(guī)范了證書再有效的程序,保障了船員證書再有效時的適任能力。但在實際工作中也發(fā)現(xiàn)了一些問題,如我國對證書再有效認可的海上服務資歷在等級和職務上要高于STCW公約的要求,對專業(yè)適任能力認可的方式和渠道較為單一等。本文僅討論適任證書再有效的相關規(guī)定,并依據(jù)STCW公約和借鑒國外海事管理機構的經驗與做法,提出修訂我國海員適任證書再有效相關規(guī)定的意見和建議。
?二、STCW公約和國內法規(guī)對海船船員適任證書再有效的規(guī)定
?( 一 ) STCW公約對海船船員適任證書再有效的規(guī)定
? ? STCW公約第I/11條對適任證書再有效的規(guī)定為,在不超過5年的間隔中,符合以下三項要求:達到規(guī)則第I/9條規(guī)定的健康標準;經過認可的知識更新課程,課程應包括涉及海上人命安全和保護海洋環(huán)境以及有關國內和國際規(guī)則的變動,同時考慮到有關適任標準的任何更新;并且按照STCW公約第A-I/11節(jié)具備持續(xù)的專業(yè)適任能力。
? ? STCW公約第A-I/11節(jié)規(guī)定,持續(xù)的專業(yè)適任能力可以通過以下任一種方式來達到。
? ? 1.履行了所持證書上相應職能認可的海上服務資歷至少:
? ? ? 1.1 在前5年中累計12個月,或
? ? ? 1.2 在再有效之前6個月中累計3個月;或
? ?2.履行了被認為是等同于第1.1段要求的海上服務資歷的職能;或
? ?3.通過了認可的測試;或
? ?4.圓滿地完成了認可的一種或幾種培訓課程;或
? ?5.在擔任證書有效職務之前,作為一種編外職務或作為低于所持證書有效職務的高級船員職務不少于3個月, 完成了履行所持證書上相應職能認可的海上服務資歷。
? ? 同時,在第B-I/11節(jié)關于證書再有效的建議指導中指出:對第A-I/11節(jié)持續(xù)的專業(yè)適任能力的考查可以采用書面或口頭、模擬器的操作或其他適當?shù)姆绞竭M行;第A-I/11節(jié)第1段所述認可的海上服務資歷可通過任職于適當?shù)陀谒肿C書職位而獲得。
? ? STCW公約對海船船員適任證書再有效的規(guī)定如圖1。

圖1 ?STCW公約對海船船員適任證書再有效的規(guī)定
?( 二 ) 我國對海船船員適任證書再有效的規(guī)定
? ?“11規(guī)則”對持有船長、高級船員和無線電操作員適任證書者再有效的條件應滿足:完成與其職務相適應的知識更新培訓;從申請之日起向前計算5年內具有與其適任證書所記載范圍相應的不少于12個月的海上服務資歷,或6個月內具有相應的累計不少于3個月的海上服務資歷。未滿足以上海上服務資歷要求或適任證書無效的,應首先進行知識更新和模擬器培訓,再通過相應的抽考或通過抽考后并完成不少于3個月的船上見習。
? ? 我國對海船船員適任證書再有效的規(guī)定如圖2。

圖2 ?中國對海船船員適任證書再有效的規(guī)定
?( 三 ) 我國與STCW公約對海船船員適任證書再有效要求的對比
? ? 參照圖1和圖2,我國和STCW公約對適任證書再有效的要求總體上是保持一致的,即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達到規(guī)定的健康標準;經過認可的知識更新課程和具備持續(xù)的專業(yè)適任能力。但在對專業(yè)適任能力的認可方式和方法上,國內法規(guī)要求相對較高且渠道較為單一,主要表現(xiàn)為:
? ? ( 1 ) STCW公約第A-I/11中對適任證書再有效要求的海上服務資歷強調了應在“履行了所持證書上相應職能”的前提下予以認可,依據(jù)對STCW公約A部分引言第2段的理解,“所持證書上相應職能”包含職能和責任級別,其在STCW公約A部分第II章、第III章和第Ⅳ章的適任標準表中由分標題予以了明確,如表A-II/2中500總噸或以上船舶的船長和大副最低適任標準的分標題為“航行管理級”。因此,依據(jù)STCW公約精神,第A-I/11節(jié)第1段所述的海上服務資歷可通過任職于適當?shù)陀谒肿C書職位和 ( 或 ) 等級而獲得。我國則必須是通過擔任與其適任證書所記載范圍相對應的職位而獲得,即必須擔任適任證書所對應的航區(qū)、等級和職務。需要說明的是,“11規(guī)則”中申請無限航區(qū)適任證書職務晉升所要求的海上服務資歷至少有6個月是在無限航區(qū)的船舶上任職,其余時間可以在沿海航區(qū)的船舶上任職。很明顯,無限航區(qū)職務晉升的航區(qū)要求是低于適任證書再有效要求的,這在邏輯性上是值得商榷的。
? ? ( 2 ) STCW公約要求在不超過5年的間隔中,滿足不少于12個月的海上服務資歷,即可進行適任證書再有效的簽發(fā)。我國國內法規(guī)則規(guī)定,適任證書申請人不但要具備符合要求的12個月的海上服務資歷,還需要持有有效的適任證書;適任證書一旦失效,申請人應參加模擬器培訓并通過相應抽考,方可繼續(xù)申領適任證書。
? ? ( 3 ) 在通過非海上服務資歷獲得持續(xù)的專業(yè)適任能力方面,STCW公約的認可方式是多樣的,不僅可以通過履行了等同于符合要求的海上服務資歷的職能,還可以通過認可的測試或完成了認可的一種或幾種培訓課程等方式完成。而在我國現(xiàn)有法規(guī)框架內,只能通過模擬器培訓并參加抽考這一種方式來完成。
三、國外海船船員適任證書再有效的規(guī)定
? ?我國海船船員適任證書再有效時,在達到規(guī)定的健康標準和經過認可的知識更新課程兩方面同STCW公約的要求是保持對應一致的,但在對專業(yè)適任能力的認可方式和方法上,國內法規(guī)要求相對較高且渠道較為單一,這也是在實際工作中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因此,在討論國外海船船員適任證書再有效的規(guī)定時,主要研究其對專業(yè)適任能力的認可方式與方法以及對我國的借鑒作用。
?( 一 ) 印度
印度海事局對本國海船適任證書再有效專業(yè)適任能力的認可方式為以下任何一種[4]:
? ? ( 1 ) 海上服務資歷:經批準的海上服務資歷,履行與所持證書相適應的職能,在過去5年中共計至少1年;或
? ? ( 2 ) 在證書到期前的前6個月內共計至少3個月;或
? ? ( 3 ) 執(zhí)行被認為等同于 ( 1 ) 段所要求的海上服務的職能 ( 如海事驗船師、教師、管理人員、貨物監(jiān)督員、港口官員、港口工程師、海上鉆井平臺服務人員、港口國和船旗國檢查員、船上培訓人員、引航員等 ) ,在過去5年期限內不少于2年;或
? ? ( 4 ) 通過批準的測試,如口頭/電子檢查,以獲得有關適任證書的等級;或
? ? ( 5 ) 成功完成經批準的培訓一門或幾門課程,例如,課程應和有關適任證書的等級或更高一級對應;或
? ? ( 6 ) 在擔任證書有效職務之前,作為一種編外職務或作為低于所持證書有效職務的高級船員職務不少于3個月, 完成了履行所持證書上相應職能認可的海上服務資歷。
?( 二 ) 歐盟
在海員適任證書再有效專業(yè)適任能力認可方面,歐盟海事局在其指令中的表述[5]和STCW公約附則中第I/11條的相關內容完全一致,即在不超過5年的間隔中,按照STCW公約第A-I/11節(jié)具備持續(xù)的專業(yè)適任能力。
( 三 ) 新加坡
新加坡海事及港務管理局(Maritime and Port Authority of Singapore, MPA)對本國海員在2016年12月31日之后適任證書再有效要求按以下任一方式建立持續(xù)的專業(yè)適任能力[6]:
? ? ( 1 ) 批準的海上服務資歷要么在過去5年內至少12個月;或申請前6個月內至少3個月;或
? ? ( 2 ) 在岸上工作或者在港界內的船上工作不少于30個月,且被認為執(zhí)行了等同于(1)段所要求的海上服務的職能 ( 如港口引航員、海事主管和船廠的修理經理等 );或
? ?( 3 ) 通過認可的考試 ( 可能包括書面、模擬和口語考試 );或
? ?( 4 ) 成功完成批準的培訓課程;或
? ?( 5 ) 在擔任證書有效職務之前,作為一種編外職務或作為低于所持證書有效職務的高級船員職務不少于3個月, 完成了履行所持證書上相應職能認可的海上服務資歷。
? ?以上較為典型的航運國家或地區(qū)對海員適任證書再有效專業(yè)適任能力認可的內容基本上與STCW公約是一致的,部分國家還依據(jù)STCW公約的要求做出了具體化的表述,這樣不僅滿足了STCW公約的要求,還對本國從事與海事有關工作的人員適任證書再有效提供了靈活性和便利性,這對我國制定相關規(guī)定也有一定的借鑒作用。
?四、建議
? ? 綜上所述,我國海船船員適任證書再有效時,在符合STCW公約第A-I/11節(jié)要求的前提下,應研究有效增加對專業(yè)適任能力認可的渠道。本文提出以下建議:
? ? 第一,結合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之精神,在做好充分調查、討論和研究的基礎上,對適任證書再有效管理進行適度的“放管服”,即在滿足公約所規(guī)定的職能和責任級別前提下,適度降低認可的海上服務資歷。例如,3000總噸或以上船舶的船長和大副適任證書再有效時,認可的海上服務資歷在等級上可以為500總噸或以上,在職務上擔任船長或大副即可。
? ? 第二,比對STCW公約對適任證書再有效的要求和我國從事與海事有關工作人員的工作特性,進行分類研究,做好基礎性工作,確保非海上服務資歷的專業(yè)適任能力認可有理有據(jù),并具備可操作性。例如,我國的海員適任評估員在從事評估工作時,在5年內履行了與所持證書相適應職能達到一定年限或次數(shù),應認可其具備STCW公約第A-I/11節(jié)所要求的持續(xù)的專業(yè)適任能力。
? ? 第三,修訂和完善現(xiàn)有的規(guī)則和辦法,或出臺專門的文件,拓寬對專業(yè)適任能力的認可方式和渠道。例如,依據(jù)STCW公約對專業(yè)適任能力的要求來改進“11規(guī)則”中證書再有效的規(guī)定;在考官、評估員相關管理辦法中增加專業(yè)適任能力認可的方法;對從事與海事有關工作人員的證書再有效事宜出臺具體的實施細則等。同時,建立行之有效的監(jiān)管機制,確保認可的專業(yè)適任能力具備真實性和符合性,保證相關政策合規(guī)有序開展。
參考文獻:
[1] IMO.1978年海員培訓、發(fā)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馬尼拉修正案[M].大連: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2011.
[2] 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fā)證規(guī)則》的決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8號 ) [EB/OL].(2017-04-14).
http://www.mot.gov.cn/zhengcejiedu/haichuancysrks/xiangguanzhengce/201707/t20170727_2668704.html
[3]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證書及培訓合格證書再有效有關事宜的通知(海船員〔2016〕685號)[EB/OL].(2017-01-04). https://www.msa.gov.cn/html/xinxichaxungongkai/gkml/cygl/tzggcygl/20170104/9F74809E -DF2C-4643-A50C-32856ED 6637F.html.
[4]Indian Maritime Administration. Training, examination, and assessment programme(teap) part-a for merchant shipping(standards of training,certifi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rules,2014 Section I/11[Z].2015-05-01.
[5] Directive 2012/35/EU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1 November 2012 amending Directive 2008/106/EC on the minimum level of training of seafarers L343/85[EB/OL].[2019-05-29].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uriserv:OJ.L.2012.343.01.0078.01.ENG&toc=OJ:L: 2012:343:TOC.
[6] Maritime and Port Authority of Singapore Shipping Circular to Shipowners No 10 of 2014 Annex C[EB/OL].[2019-05-29]. https://www.mpa.gov.sg/web/portal/home/port-of-singapore/circulars-and-no-tices/shipping-circulars/ detail/sc14-10.來源:航海教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