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份,上海青浦發(fā)生了一起拐騙兒童案,因為發(fā)生在社會治安一向很好的上海,所以社會影響很大。日前,法院判決該案被告人鄧某某犯拐騙兒童罪,判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判決一出,立刻引起社會極大反響,人們普遍感覺判的太輕,會縱容此類犯罪。還有網(wǎng)友專門扒出近年來幾個販賣野生保護動物獲刑的案例,刑期都在8年以上,對比之下,確是讓很多不懂法的人頗為不解。

真是兒童不如動物么?其實不然。仔細想想,兒童是祖國的花朵、家庭的希望,在當(dāng)前,不管是國家社會,還是家庭,都對兒童保護和成長極其重視。一旦有涉及兒童的事件發(fā)生,都是全民關(guān)注、全民目擊,所以不管是立法,還是執(zhí)法司法都不太可能有疏漏、舞弊的空間。
之所以很多人覺得判得太輕,是因為人們把拐騙兒童罪和拐賣兒童罪這兩個罪搞混了。
拐騙兒童罪和拐賣兒童罪,兩個罪名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在定罪量刑上卻差別很大,后者最高可以判處死刑,而前者最高刑期只有5年。簡單來說,前者是輕罪,后者是十分嚴重的重罪。兩罪的區(qū)別在于犯罪嫌疑人的主觀目的不同,拐賣兒童罪必須要以出賣兒童為目的。據(jù)媒體報道,該案被告人鄧某某是為了維系與男友戀情將兒童抱回家中自己撫養(yǎng),并無出售的目的,法院對此也予以認可,所以,法院以拐賣兒童罪來定罪是適當(dāng)?shù)摹?/p>
但是,即使以拐騙兒童罪來定罪,一年三個月的刑期還是較輕。目前判決書還未公開,所以只能根據(jù)媒體報道來分析。從報道來看,被告人鄧某某并沒有自首、立功等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法院為何不在法定量刑幅度內(nèi)予以從重處罰,令人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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