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阿偉跟小C是多年的老同學。今年5月,阿偉買了他人生中的第一輛小汽車,當上了有車一族。今年9月,阿偉新車做了保養(yǎng)并進行了全面檢查,車況良好。隔天,有駕照但還沒購車的小C,想借阿偉的車去見個老朋友,并信誓旦旦承諾一定會小心開車。阿偉礙于情面,就把車借給小C。當天晚上,小C見完朋友心情不好、精神恍惚,開車時車速過快,不幸發(fā)生了嚴重的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傷(植物人)。經交警部門認定,小C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后因醫(yī)療費等賠償金額極高,傷者家屬將小C、阿偉以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但保險限額并不足以賠償傷者的全部損失。幾經周折,最終經法院判決: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給傷者,保險范圍以外的不足部分的賠償金,由小C個人承擔,阿偉不承擔責任。
筆者解析:首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13條規(guī)定,簡略一點的意思是:發(fā)生交通事故,車方有責任的,由保險先理賠,如果還不夠賠償給傷者的話,就由司機或車主按各自責任來賠。
第二,上述案情,之所以車主阿偉不承擔責任。原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09條原文規(guī)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p>
本案中,車主是阿偉,但事故時實際使用人是小C,發(fā)生事故屬于小C全責,而阿偉在本起事故中并沒有過錯,因此由小C承擔賠償責任。
【提醒:如果車主有過錯的話,也要承擔責任。比如假設阿偉明知小C沒有駕照或者酒后毒后駕駛,仍然出借車輛,則阿偉也有責任。并且,此處筆者認為阿偉出借車輛前有核實小C駕駛資質或身體情況的義務。另外,如果車輛存在安全隱患仍然外借,車主同樣有責任?!?/p>
綜上,借車還是不借車,這是一個風險與收益并存的友情感情投資,一切還是要謹慎處理為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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