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明審查意見答復時,常常會遇到審查員說:其區(qū)別技術特征是本領域的常規(guī)技術手段,在對比文件的基礎上,結合本領域的常規(guī)技術手段得到本申請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是顯而易見的,進而否定本申請的新穎性或創(chuàng)造性。
針對上述審查意見,可以嘗試按照如下的方式進行答復,能夠提高說服力,且在OA實際答復過程中,被接受的幾率比較高,因而授權的可能性也比較大。
認為申請文件與對比文件的區(qū)別技術特征是常規(guī)的技術手段,是顯而易見的。此時,審查員可能存在“事后諸葛亮”的問題,這也是比較難以答復的情況,“常規(guī)的技術手段,容易想到”存在一定的主觀性,對此,我們需要進行反向論證。
比如,常規(guī)技術手段中該類特征是如何應用的,而本方案中并非如此,解決的技術問題與常規(guī)的也并不一致;此外,針對該類審查意見的答復時,可以論述即使這種特征本身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是常規(guī)的,結合發(fā)展歷史和解決此類技術問題時,往往采取的技術方案,說明利用本申請的技術特征應用到這里、解決該類問題并不容易想到,甚至是克服了技術偏見。
下面通過具體案例進行說明:
本申請請求保護一種硼替佐米的藥物組合物,所述的藥物組合物中含有硼替佐米、叔丁醇、氯化鈉和賦形劑,并對四者的用量比進行了限定。
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將硼替佐米溶解在叔丁醇中,再通過凍干去除溶劑得到凍干硼替佐米粉劑的技術方案,并公開了所述硼替佐米藥物組合物可以包括賦形劑和氯化鈉,且硼替佐米和氯化鈉以0.5:2存在,而且,對于組合物中所用的溶劑也公開了其體積比從1%到約100%。
經(jīng)仔細分析,發(fā)現(xiàn)雖然對比文件1公開了包含硼替佐米和叔丁醇的技術手段,并在該份對比文件的其它部分披露了包括賦形劑或氯化鈉的技術手段,但是該技術手段在該其它部分所起的作用與該區(qū)別技術特征在要求保護的發(fā)明中為解決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
并且該份對比文件的其它部分只是泛泛地給出了可以包含賦形劑或氯化鈉的情況,而本申請中通過賦形劑和氯化鈉的添加,以及硼替佐米和叔丁醇質量配比的調配解決了溶速、不溶性微粒、澄明度、穩(wěn)定性等問題,如從本申請的試驗例2表2中記載的試驗結果可以看出當硼替佐米與叔丁醇的質量比為1:0.5時其溶速、不溶性微粒相對于其他比例取得了顯著的進步。
但對比文件1中并未涉及采用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以解決溶速、不溶性微粒和澄明度等問題,可見,對比文件1中并不存在上述技術啟示。因此,筆者認為對比文件1中并沒有給出將區(qū)別技術特征應用到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以解決其技術問題的啟示,故本發(fā)明相對于本領域的技術人員是非顯而易見的。
上述案例是被審查員接受的一個答復案例,可以想到,在答復該類審查意見時,需要認真考慮所謂的常規(guī)技術手段是什么,并詳細分析針對區(qū)別技術特征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判斷審查意見中所給出的對比文件是否記載或公開了所述區(qū)別技術特征可以解決相應的技術問題。
如果對比文件采用區(qū)別技術特征所解決的技術問題與本申請所解決的技術問題不同,那么,很顯然,本領域技術人員沒有動機獲得相應的技術方案,即該技術方案對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非顯而易見的。
這樣,才能夠說服審查員,本申請看似較為簡單的方案實際上與常規(guī)做法是存在區(qū)別的,且解決了一定的技術問題,具備一定的創(chuàng)造性。
以上,是對涉及常規(guī)技術手段的審查意見答復經(jīng)驗的總結,可以作為答復該類審查意見的參考,根據(jù)不同的案情,審查意見也千差萬別,上述總結并不一定適用于所有的審查意見,但是在答辯時,可以從上述角度作出考慮,以便于尋找到突破口,這也是鍛煉代理人邏輯思維能力的一種重要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