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施行后
最高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臺《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針對一些程序性和審判實踐中急需解決的問題,包括無效和可撤銷婚姻的處理程序和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權的主體資格、子女扶養(yǎng)費、離婚損害賠償?shù)葐栴}。
2003年12月25日,又出臺了《解釋(二)》,實踐中反映“假離婚,真逃債”,故出臺該解釋第24條,確定了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裁量標準。另外,該解釋主要針對彩禮應否返還、夫妻債務處理、住房公積金及知識產(chǎn)權收益等款項的認定,軍人的復員費等問題,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據(jù)。
2011年施行《解釋(三)》重點對結婚登記程序瑕疵的救濟手段、親子鑒定、個人財產(chǎn)婚后產(chǎn)生收益的認定、父母為子女購買不動產(chǎn)、附協(xié)議離婚條件的財產(chǎn)分割協(xié)議效力的認定等問題作出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背景是出現(xiàn)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夫妻另一方權益,適用《解釋(二)》第24條判令未舉債一方配偶共同承擔虛假債務等極端案例,及一些新情況,配偶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大額舉債,“被負債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背上沉重債務的問題日益凸顯。本《解釋》主要是查缺補漏,共4個條文,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1、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夫妻共同債務。2、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夫妻共同債務;3、債權人能夠證明的夫妻共同債務。
規(guī)范很多,作一下整理,有利于日后檢索。
今天還是挺開心的,可能大家都長大了。并沒有我想象的那么恐怖。反而一點都不恐怖。
最后,日常想烽烽~?(?′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