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嬰兒在秦漢時期的平民家庭出生之后,有比較大的概率活不到成年。
除了醫(yī)療和衛(wèi)生條件落后導致的大量夭折,還有父母主動的殺嬰。
父母會在以下幾種情況下選擇親手終結(jié)子女的性命:第一,生在了一些不吉利的日子,比如五月份出生的嬰兒,在很多地方的習俗里都認為會妨害雙親,三胞胎也通常被認為是一種兇兆。第二,嬰兒生有殘疾或長相怪異,殺死這樣的嬰兒在法律里也是符合規(guī)定的。
第三種也是最普遍的情況:因貧窮而殺嬰,這一現(xiàn)象在漢武帝時期甚至達到了巔峰。
漢代的成年人需要交納 120 錢的人頭稅,七歲至十四歲之間的未成年人交納 20 錢。但漢武帝不僅在未成年人身上加了 3 文,還把年齡降低到了三歲。這一政策頒布后,史料記載“故民重困,至于生子輒殺”。
事實上人頭稅并不一定是殺嬰的主要根源,撫養(yǎng)孩子的各種費用也許才是。在秦漢時期,把一個嬰兒撫養(yǎng)到 6 歲,最低的成本可能也要在 10000 錢到 13000 錢左右。
唯一值得慶幸的是,在這一時期,因為性別原因特別殺死女嬰的現(xiàn)象倒還不太突出。
假設(shè)一名女嬰有幸活到了 13 歲到 16 歲之間,這是秦漢時期最佳的適婚年齡。
容貌嬌美的女性在那時就占盡優(yōu)勢,漢朝的銅鏡上有“當?shù)煤闷奕绲┘嘿狻边@樣的銘文,“旦己”就是妲己,即便是傳說中的“禍水”,看上去人們似乎仍然很喜歡她的“紅顏”。
反過來女子在擇偶的時候一方面很在乎男方的經(jīng)濟條件,另一方面也很在乎男方的容貌。一個著名的笑話就出現(xiàn)在東漢時期:說一名女子,東鄰男丑而有錢,西鄰男俊而家貧。家人問女子的選擇,女子表示:想去東家生活,去西家睡覺。
馬王堆漢墓里出土的《養(yǎng)生方》里就記載了守宮砂的秘方,說明當時有對女性貞潔的判斷,但秦漢時期的貞潔觀念和后世還是有些不一樣,只在乎是否有婚前性行為,但對再婚再嫁并不在意,不像明清的倫理觀那樣對處女有一種畸形的狂熱。
秦漢的男女一般會選擇在深秋至來年的初春時期完成婚配,因為這個時候是農(nóng)業(yè)耕種的空閑季節(jié)。
納妾是比較常見的現(xiàn)象,但僅限于經(jīng)濟條件比較好的家庭,娶妻的聘金在幾萬錢往上到幾億不等,納妾一般很少過萬。
漢代還有另一種特殊的婚姻:即多夫共一妻。
最常見的是兄弟共妻,其他還有父子共妻、朋友共妻。采取這種形式多半也是經(jīng)濟的原因。
漢代的同性相戀記載多是男性,因為女性本身進入史料的機會就少。而這些記載中的同性看上去又都是雙性,當然,也可能其中一部分人娶妻是出于倫理上的掩飾。
夫妻生活的矛盾經(jīng)常會進入法律視野,一個女性會因為以下原因被治罪:
1、毆打丈夫,會被收為官奴。而丈夫如果因為妻子脾氣不好毆打她,哪怕打傷了,只要不致殘,也是無罪的。
2、夫妻兩人如果傷及丈夫的雙親,是死刑,但傷及妻子的雙親,只需要罰款。
3、任何一種亂倫的關(guān)系都是死罪,但和平等身份的外人通奸的話并不是重罪。
4、如果丈夫犯罪,妻子很有可能被連坐,除非你親自告發(fā)自己的丈夫。
值得一提的是:秦漢時期,女性是可以作為戶主并繼承財產(chǎn)的。
在從秦漢律令里理出來的關(guān)系表明:當一家的戶主死亡后,主要財產(chǎn)繼承權(quán)依照這樣的次序進行傳遞:兒子、父母、妻子、女兒、孫輩、外孫輩、祖父母、居住在一起的侄子……這和清時婦女在宗族里完全沒有財產(chǎn)繼承權(quán)是不一樣的。
當然,一個女子也可以在秦漢時期選擇離婚和不婚,甚至在齊地有長女不出嫁的習俗,但在國家需要勞動力的時候,就會對不婚不育的女性征收更多的人頭稅。比如在經(jīng)歷過秦末戰(zhàn)爭后,劉邦的兒子漢惠帝曾經(jīng)頒布詔令:15 歲至 30 歲之間的女子如果不出嫁,需要交納 5 倍的人頭稅,也就是每年600 錢。
素材整理自《中國婦女通史秦漢卷》第二、三、四章,共13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