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法基礎案例——【依云市調味品廠訴依云市人民政府行政處理決定案】
【案情】
1993年3月,第一調味品廠經依云市工商局批準核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負責人張強,經濟性質為個體工商戶。
依云市大風村某塊土地為大風村第三村民小組集體所有。1995年11月25日,大風村三組與第一調味品廠向依云市國土管理局申請補辦征地手續(xù),申請的名義為第一調味品廠是大風村村辦企業(yè)。1996年3月14日,依云市國土管理局同意補辦征地手續(xù)。同年3月15日,大風村三組與第一調味品廠共同向依云市國土管理局遞交的免交征地費用申請中載明,第一調味品廠是大風村三組新建工廠。1996年3月26日,依云市國土管理局向第一調味品廠下達《關于申請建設用地的批復》,同意該廠征用涉案土地。第一調味品廠隨后填寫相關申請表,其中在《辦理土地使用證申請表(二)》的經濟性質欄填寫為“個體”。
1996年12月25日,依云市政府為第一調味品廠頒發(fā)國有土地使用證,其中載明土地性質為劃撥,面積12612.7平方米。同年3月16日,大風村三組與第一調味品廠曾達成協(xié)議約定涉案土地由大風村三組以第一調味品廠的名義自征自用,權屬歸大風村三組,由第一調味品廠租用。雙方及大風村村委會均加蓋公章。
1999年,第一調味品廠與大風村三組因涉案土地權屬開始發(fā)生爭議。
大風村三組于2006年9月14日向依云市政府提出要求撤銷該證的申請。依云市政府相關工作人員在2006年9月22日對第一調味品廠負責人進行了口頭詢問并制作了調查筆錄,但詢問時未告知調查目的,也未告知可能因涉嫌欺騙且未如實登記,行政機關擬注銷涉案土地使用證等情況。2006年12月28日依云市政府作出了《關于注銷第3483號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決定》(以下簡稱4號決定),以第一調味品廠與大風村三組采取欺騙手段、未如實登記獲頒土地使用證為由,決定注銷該土地使用證。第一調味品廠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省人民政府復議維持了4號決定。第一調味品廠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4號決定。涉案土地在訴訟過程中已用于房地產開發(fā)。
2007年11月10日,依云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第一調味品廠當時不屬于可補辦用地手續(xù)的范圍,依云市政府作出被訴注銷決定符合《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相關規(guī)定,遂判決維持4號決定。第一調味品廠上訴后,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08年二審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申請再審后,2014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此案。
材料一:
按照20世紀90年代的規(guī)定,申請補辦征地手續(xù)主體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的經濟實體”。而且,“被占地群眾的生產和生活已得到依法補償和妥善安置”。
材料二:
某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11條規(guī)定,土地登記和頒發(fā)土地證書后發(fā)現(xiàn)有錯登、漏登或有違法情節(jié)的,原登記發(fā)證機關應依法更正,收回或注銷原發(fā)土地證書,換發(fā)新的土地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