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邵泓濤律師,公眾號 法顧團
普通百姓買房子往往要舉全家之力,還要背上10年甚至20年的還貸壓力。我國采用商品房預售制度,從購房到交付會有很長一段時間。在此期間會產(chǎn)生各類問題,購房者的權益隨時有被侵害的可能。那么,作為購房者,在什么情況下可以通過退房(解除購房合同)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呢?
一、簽訂認購書后,雙方無法就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買受人可以要求解除認購協(xié)議,退回定金。
二、購房合同無效、被撤銷。
《合同法》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具體到購房合同上就是購房者退還房屋,而開發(fā)商退還房款,還可能要賠償損失。
三、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購房者無法取得房屋。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四、房屋質(zhì)量存在問題。
五、房屋面積誤差絕對值超過3%。
六、開發(fā)商遲延交房、辦證超過一定期限。
七、因開發(fā)商原因或不可歸責于雙方的原因不能按揭貸款。
八、開發(fā)商擅自變更規(guī)劃、設計。
? ? ? ?在上述情形下,購房者可采取要求確認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的方式退房,并要求開發(fā)商退還房款、賠償損失。但在很多時候,退房并不是最好的選擇,購房者應根據(jù)實際情況,咨詢專業(yè)律師,做出對自己最有利、權益最有保障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