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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商事案件中,當事人來到法院系統(tǒng)所為的核心均為利益,但一定程度上,當事人也是分為不同類型,他們的訴訟和對法院的態(tài)度也是隨之不太相同的。在《法的門前》中,對于當事人有一種分類方式,雖然西方社會與中國社會的情況有所不同,但也有相當?shù)膮⒖純r值。
? ?one-shootters(os)——“孤注一擲”者
這一類型的當事人主要是一般不太上法院當官司,偶然因為一些情況而到法院來主張自己的權力的當事人,這類型的當事人常見于比如婚姻糾紛,交通事故糾紛,侵權糾紛等。
? ? repeat ?players(rp)——“職業(yè)玩家”
這一類型的當事人,常常是經(jīng)常與法院打交道的公司、律師等,往往對于法律的規(guī)制比較熟悉,會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征。
1、先一步的智慧,籌劃下一次交易:與OS相比,經(jīng)常與法院打交道;
2、預備專業(yè)人士:熟悉相關法律規(guī)則;
3、有機會與現(xiàn)行制度發(fā)展有益,非正式關系; ? ? ? ? ? ? ? ?
4、必須維持一個作戰(zhàn)者的信譽:而OS常常會根據(jù)自己的利益不按套路出牌;
5、有時不惜在特定案件中付出最大代價,用象征性失敗換切實利益,更容易投入匹配資源;
6、會在規(guī)劃上做文章,對未來相似案件結果有追求。
? ? ?在法院與OS和RP打交道的過程中,會有不同的需要注意的事項。
? ? ?如果與OS打交道的過程中,因為OS關注的主要是自身的利益,他對于法律是如何的實際上是缺乏最基本的認知的,從他的利益出發(fā)與OS談法律,他會比較容易聽得進去,反之就是對牛彈琴,他對于你說的話是完全沒有印象的。
? ? ?如果與RP打交道的過程中,由于其自身是比較熟悉程序和套路的,溝通起來會相對比較容易,但更應該注意,案件的導向型作用,不被RP主張的表象所蒙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