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與私之間的平衡點在哪?這是個問題。
當談奉獻時有句名言不得不提:“我為人人,人人為我”。我為人人,人人就會為我了嗎?我為人人這由得了我,但人人能否為我,是我決定不了的。所以我為人人的時候就不要抱著人人一定會為我的想法去做。也就是得有不求回報的覺悟。
天下熙熙皆為利來,不求回報的事誰愿意做?
更進一步,當我為人人甚至可能會犧牲我的利益,并且人人不一定會為我時,我還會為人人嗎?(老師為救學生而死,發(fā)面錦旗,留下一對孤兒寡母。)
再進一步,當我為人人會犧牲我的利益,并且人人不僅不為我還會害我時,我還會為了人人嗎?(例如革命黨人被吃人血饅頭。)
士兵們?yōu)閲鲬?zhàn),他們?yōu)榱藝?,也是為了自己的親人。但是消防員身入火場,是為了國家,但肯定不是為了親人。
這里出現(xiàn)一個概念叫“職責”。這里的“我為人人”已經(jīng)不僅僅關(guān)乎個人利益,而是社會利益。兩者隨時會沖突,軍人又是危險職業(yè),死亡風險高,所以軍隊有軍法管制,逃兵要槍斃。以此解決公私之間的矛盾,使私人利益必須服從國家利益。
再說教師,教書育人是他的職責,保護學生安全也是他的職責。但后者不常遇到,因而常被忽略。一旦遇到,像范美忠這類人就不假思索直接選擇個人利益,拋棄了社會利益。他覺得老師就不該有這個職責,要求別人“為他人而犧牲自己”是“違反人性”的。鼓吹人應該有自由選擇權(quán)。
范美忠配不上“教師”這個稱呼。他鼓吹“自由”本身沒錯,但你一旦選擇了教師這個職業(yè),就要有犧牲個人利益的覺悟。他錯在擴大化“個人自由”的適用范圍,后果是社會秩序的混亂。
人的自私是短視的,只能看到眼前跟自身。而社會利益是常遠的,它符合大多數(shù)人的利益。必要時要犧牲少數(shù)人利益。對于這些做出犧牲的人,社會要對個人利益的損失給予補償,尤其是物質(zhì)補償。只有精神鼓勵的話,社會秩序就會有崩潰的危險。
這世上真有做好事不留名的人嗎?有的。他們看到別人高興自己偷著高興。但由于只出不入,所以這種好事做不大。
還有一種自寧愿自己吃虧也要讓別人高興,還不讓人家知道。這已經(jīng)超越常人理解的范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