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道以及與孝道密不可分的重男輕女,最終成為幾乎一切常見的病態(tài)心理的根源?!?/p>
——武志紅
01 人生倫理的起點:孝文化
我國傳統(tǒng)文化以“孝”為主調(diào),倡導“百善孝為先”,孩子要服務于父母,要成全父母,要滿足父母的需要。
孝因此成了父母依賴孩子的一種工具,只要父母活著,那孩子就沒有理由離開父母,沒有機會自我實現(xiàn)并充分發(fā)展他的人生。
而真正健康的親子關系,父母對孩子的愛和付出應該是單向的,他們對孩子提供物質和情感上的支持,以及走向社會所必須的指導與教育,使孩子具備獨立工作和生活的能力。
而父母也不因此索取孩子的回報,當孩子長大成人可以獨立門戶時,父母功成身退,自謀生路,依靠自己的能力活著,不從孩子那里尋求生存的依靠。
當父母越是能夠無條件地愛自己的孩子,孩子將更有可能實現(xiàn)自我價值,保持人格獨立,并且會發(fā)自內(nèi)心地對父母越來越敬重、孝順,越有可能成為一個有“孝”道的人。
從這個角度來看,“孝”文化實際上更多地是在指導父母,而非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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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養(yǎng)兒防老的悖論
“孝”文化要求兒子必須贍養(yǎng)父母。
在中國社會語境當中,父母獲得晚年的保障以及減低被孩子拋棄的風險,一要靠道德要求,二是靠法律制度。
當父母到了晚年需要贍養(yǎng)而遭到拒絕時,法律會強制孩子贍養(yǎng)他的父母。
即便如此,父母養(yǎng)老仍然存在風險。因此,他們在生育上就會增加一些策略,第一是多生孩子,分散風險;第二是讓孩子優(yōu)秀,這樣他們才有能力贍養(yǎng)自己。
于是父母就會在孩子的成長和教育上進行大量的投資,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希望在自己晚年時能夠從孩子那里獲得更高的回報率。
在養(yǎng)兒防老的文化體系里,父母對孩子過度投資,更多承擔了本屬于孩子的責任,孩子則因此被工具化,到了父母晚年,又要去承擔本屬于父母的責任。
這樣的直接后果是父母和孩子之間邊界感模糊,彼此承擔對方的責任,并且很難對自己的人生負全責,雙方都會因此趨向弱小。
但如果父母不抱有養(yǎng)兒防老之心,早早為自己的晚年作準備,他們會最大限度地發(fā)揮自己的生命潛能,去創(chuàng)造和豐富自己的生命。
而讓孩子也會承擔屬于他們自己的責任,成為一個物質以及經(jīng)濟上更加獨立的人。
這樣,雙方都能在自己的人生中自我實現(xiàn),他們的人生關系是共享關系、分享關系,而不是隸屬關系、包含關系或成全、風險與犧牲關系。
也因此,“養(yǎng)兒防老”的理念成為一種悖論,如果父母想要一個養(yǎng)兒防老的孩子,那么,他們只需要做一件事:下定決心不要孩子為自己養(yǎng)老。
03 重男輕女的影響
性別歧視作為男權主義的產(chǎn)物,是人類社會發(fā)展演變而來的,意味著從母系社會到父系社會的轉變。
而性別是自我概念之一,是衡量自我接納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指標。
重男輕女意味著男孩比女孩重要:一是男孩才是家族的傳宗接代者;二是男孩可以為父母養(yǎng)老送終,可以成為父母生活的支持者和照顧者。
重男輕女的影響會發(fā)生在女孩身上,也會發(fā)生在男孩身上。
若是男孩,他會有很強的存在感,受到喜愛和關注,被家族賦予責任與使命,但他未必能夠滿足家族和父母的愿望和要求,這個時候他就會缺乏價值感,害怕得不到外界認同。
倘若這種來自外界的壓力和期望太強,以至于無力承擔時,他很有可能會自我放棄、碌碌無為,程度嚴重時甚至會導致厭世輕生的傾向。
若是女孩,則情況又會有所不同。
一旦性別不被家族和父母接受,她很有可能會遭遇存在感危機,在家庭當中沒有地位和話語權,因此容易形成怯懦卑微的個性,過分在意來自外界的負面評價,而忽略自我實現(xiàn)。
當然也有另外一種情況,她會拼命讓自己變得優(yōu)秀來彌補父母的失落,同時性格或打扮會發(fā)展出一部分與男孩子相同的特質,這樣的成長背景會使得她比其他女孩更有危機感,性格上會偏爭強好勝。
從這個點看,父母對孩子的性別期待不僅會影響孩子的性別發(fā)展,還會影響孩子的性格特征,同時也會造成孩子的自我傷害。
04 等級觀念下的家庭關系
等級具有非常深厚的歷史淵源以及文化傳承,基本上是按照地位、性別和年齡來確定的。在社會上以地位來確定,在家庭里通常以性別和年齡來確定。
在家庭當中,從性別上看,總體的等級是男性高于女性,尤其在水平的輩分里。如哥哥弟弟的地位要高于姐姐和妹妹,丈夫的地位要高于妻子。
從年齡上看,一般而言,年齡長者等級較高,但年齡因素要讓步于性別因素。如姐姐的地位一般比年齡比她小的弟弟低,而年長的妻子地位也會比丈夫低。
從輩分上看,地位高的父母,無論男女都要高于孩子。
在這種“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的等級制度下的家庭關系,通常是父親掌握全家,丈夫掌握妻子,父母掌控孩子,男孩掌控女孩。
對家庭當中的父親而言,家庭的關系序位就會是:和父母的關系第一,和孩子的關系第二,和配偶的關系則是第三。
在這種背景下,親子關系是注定要優(yōu)于夫妻關系的,夫妻關系不可能會被放在第一位,也不會鼓勵夫妻之間的親密關系。
原因在于,好的夫妻關系要求雙方平等,這違反了性別上的等級制度。其次,父母比孩子重要這一等級秩序也會被破壞,會影響成年子女與他們父母之間的親密。
等級文化鼓勵子女的婚姻要為父母服務,所以,即使子女結婚,也不鼓勵和父母分離,因為父母的利益和需要要優(yōu)先于孩子。
長此以往,原生家庭和再生家庭就不可能會分離,也不可能會有界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