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病投保,過了兩年就能賠?

原創(chuàng):保險天使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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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妞今天遇到一位老鐵,被保險公司拒賠了。



為什么呢?



說起來也是她自己的鍋。



當(dāng)初在填寫健康告知的時候,有一個問題,問的是在近1年內(nèi),有沒有做過手術(shù)?



老鐵之前有做過一個小手術(shù),影響不大,已經(jīng)恢復(fù)健康了。



但她怕被拒保,就去詢問代理人,要不要如實告知。。。



代理人和她說,沒事兒,可以不說的,只要保險合同滿兩年,就一定能獲得賠付的。



老鐵相信了,最后沒有說。



現(xiàn)在要理賠了,卻直接被保險公司拒賠,原因就是未如實告知。



。。。



我曾經(jīng)和大家強調(diào)過很多次,投保時一定要如實告知。



這點真的、真的、真的非常重要。



尤其健康告知上列出的問題,一定都要如實回答,不得隱瞞。



其實你動腦筋想想,隱瞞了有啥好處?。?/p>



就算現(xiàn)在能投保成功,但之后的理賠,你能保證保險公司不會因未如實告知而拒賠嗎?



并不能。



所以,一開始就別抱有僥幸心理,該如實告知的,就應(yīng)該說,不然最后倒霉的還是你自己。



有人要問了:那為什么代理人說可以不用告知,只要保險合同滿兩年,就一定能獲得賠付的?



因為“兩年不可抗辯”條款。



《保險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guān)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yīng)當(dāng)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wù),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quán)解除合同。



前款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權(quán),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yīng)當(dāng)承擔(dān)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zé)任。



我給大家解讀一下:



通俗地說,就是因為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簽了合同兩年后,保險公司不能因為客戶不如實告知,就解除合同!



大家要注意,是“解除合同”,而不是“必須理賠”。



這個兩年不可抗辯條款,辯的其實是保險公司的“解約權(quán)”,和理賠沒啥關(guān)系。



有人可能還是有點懵。



我給大家劃下重點:



1.投保人有義務(wù)如實告知自己的身體健康情況,不可隱瞞,不可抱著任何僥幸心理。



2.如果投保人沒有如實告知,合同成立兩年內(nèi),保險公司有權(quán)解除合同和拒賠。



3.合同成立兩年后,保險公司不得以未如實告知為由解除合同,或者拒絕賠償。



舉個栗子。



老王買了款重疾險,投保前就得了糖尿病,但是沒和保險公司說。



3年后,他得了癌癥,因為已經(jīng)過了兩年,保險公司不能解除合同,且癌癥是初次確診,所以必須賠付。



說白了,這個兩年不可抗辯其實只是保險公司進行風(fēng)控的一種手段。



它雖然維護了投保人的權(quán)益,但如果騙子想用它來鉆空子騙保,是絕對行不通的。



像上面代理人說,兩年后一定會賠付,那也是不對的。



要曉得,保險公司在理賠時,是要進行審核的。



一般沒什么大問題,自然很快就能獲得賠付。



但若是查出有問題,保險公司肯定是要進一步審核的。



只要發(fā)現(xiàn)確鑿的證據(jù),證明你是故意隱瞞事實的,它就會拒賠。



即便你去法院上訴,法院也不會支持,有“兩年不可抗辯條款”,也沒用。



大家要記住,不可抗辯條款≠可以隱瞞疾病,不解約≠必須理賠。



我們買保險,是為了安心,為了保障,而如實告知則是這份安心的前提。



誠信投保是十分重要的,若因未如實告知,而被拒賠,這可就真的得不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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