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受傷,學校是否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望子成龍、望女成鳳,是家長對未成年人的期望,近期學生在校受到傷害的事件屢屢發(fā)生,家長將孩子送到學校讀書,學校應對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負責。不管學生受傷是相互玩耍、打斗還是參加體育活動或是受到老師處罰等行為所致,只要學生是在校期間受到傷害,學校是否都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呢?

案例一

劉某某與楊某、李某某是某中學的學生,一天中午,放學后回宿舍的途中因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楊某、李某某對劉某進行毆打,導致劉某某眼睛、鼻梁、胳膊等身體多處受傷。學校得到報告后及時把劉某某送往醫(yī)院住院治療并通知了劉某某的家屬。劉某某出院后,其父母與學校、楊某、李某某的父母協商無果,劉某某將學校、楊某、李某某訴之法院,要求學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楊某、李某某共同致劉某某受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例二

王某是某小學六年級學生,某日,王某被選中參加學校田徑隊訓練,訓練一段時間后,王某的父母幾次找到學校老師說王某回家說腿疼,不能再參加訓練,做劇烈運動。但老師認為是肌肉反應,仍讓王某繼續(xù)訓練。后王某雙腿雙足疼痛難忍去醫(yī)院檢查,醫(yī)院診斷為雙足平足癥,要住院做雙足平足矯形手術。

王某動完手術回家休養(yǎng)期間,其父母將學校訴之法院要求學校賠償醫(yī)療費、交通費等各項費用。王某申請法院指定某司法鑒定機構對該學校的體育訓練與王某實施雙足平足矯形手術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進行鑒定。

該司法鑒定機構經檢查分析認為該學校的體育訓練是造成王某實施雙足平足矯形手術的主要原因。


家長與學校的爭執(zhí)

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學生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了12種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的情形: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 學校的安全保衛(wèi)、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 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yè)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 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 學校違反有關規(guī)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 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 學生在校期間突發(fā)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fā)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 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guī)程、職業(yè)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

(十) 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fā)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 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fā)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jiān)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jiān)護人的保護而發(fā)生傷害的;

(十二) 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對于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學校應當盡哪些職責范圍內的義務,具體可以根據上述《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而定,如果學校或教職工人員違反《辦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p>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根據以上規(guī)定可知:未成年學生在校受傷,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才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不是學生在校期間無論是什么原因受到傷害,學校都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案例一,法院經過法庭審理認為:楊某、李某某共同致劉某某受傷,故楊某、李某某的監(jiān)護人對劉某某造成的傷害后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劉某某受傷是在放學之后去宿舍的途中,學校得知消息后及時趕到送劉某某去醫(yī)院治療并通知其父母,學校對侵害后果的發(fā)生不存在過錯,故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


學校不承擔責任

案例二,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小學應對王某應盡職責范圍內的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王某自參加學校田徑隊體育運動以來,其父母多次向學校提出王某腿疼不能參加運動,少做劇烈運動。而學校認為是正?,F象,繼續(xù)讓王某訓練,導致王某病情加劇。

根據鑒定:該學校的體育訓練是造成王某實施雙足平足矯形手術的主要原因。該學校違反上述《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第七項規(guī)定: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該小學未盡到職責范圍內的教育、管理、保護的注意義務,故判決該小學對王某實施雙足平足矯形手術損失承擔主要責任。


體育運動中傷害,學校是否要承擔責任


未成年學生的健康和生命,關系到每個學生家庭的幸福生活。面對未成年學生的人身安全,我們家長應該做到:

一、增進與孩子的親密關系,促進與孩子的溝通,注意傾聽孩子的心聲,分享孩子的快樂和不快樂的事情,幫助孩子排憂解難。

二、在溝通中,增進孩子的在校的安全意識,提高孩子的防范能力,樹立孩子獨立自主的能力,自我保護的能力,面對危險的情況,有應對的能力。

三、注意觀察孩子放學回家的情緒,在溝通中發(fā)現孩子有異常情緒,要及時與學校老師溝通,找到原因。

學校應該做到:

一、加強學校內部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到班級、班主任個人。

二、定期開展學生安全防范意識教育,定期對學生進行自救自護的方法的教育和訓練。

三、學校老師、班主任加強與學生溝通,發(fā)現學生有異常情緒,要及時與家長聯系,找出原因。

四、學校按期對學校的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維修,在下課、放學期間學生密集的地方要進行疏導和安全防控。

未成年學生的安全大于天,保障未成年學生的安全是家長、學校義不容辭的責任。只有保證了他們的人身安全,才能使他們健康快樂的成長,才能保證每個家庭的和睦幸福。


保障未成年學生的安全是家長、學校義不容辭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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