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魂律

靈 魂 律

一. 總則

第一條 鑒于地球與人類之安全、世界之和平與正義,制定本律。

第二條 在地球內,中國人和非中國人觸犯本律之規(guī)定的,均適用本律。

第三條 在本律生效施行前,行為人之行為觸犯本律之規(guī)定的,適用本律。

第四條 本律的處罰對象是行為人的三魂七魄。

第五條 本律所稱的

三魂指胎光、爽靈、幽精。

七魄指尸狗、伏矢、雀陰、吞賊、非毒、除穢、臭肺。

心神喪失的人或弱智人士,是指其心神喪失或弱智的性質或程度令其沒有能力獨立生活,或沒有能力保護自己免受他人利用。

以上、以下者,俱連本數(shù)計算。

第六條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的結果,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因而觸犯本律之規(guī)定的,以故意論。

故意之行為,適用本律。

第七條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這種結果的,以過失論。

過失之行為,不適用本律。

第八條 已滿十二周歲的行為人觸犯本律之規(guī)定的,適用本律。

第九條 醉酒的行為人觸犯本律之規(guī)定的,適用本律。

第十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觸犯本律之規(guī)定的,適用本律。

第十一條 心神喪失或弱智的人觸犯本律之規(guī)定的,經法師鑒定確認的,不適用本律。

第十二條 行為人之行為不能發(fā)生危害結果,又無危險的,不適用本律。

第十三條? 行為人自首的,應當減輕處罰。

第十四條 觸犯本律之規(guī)定所發(fā)生的侵害,行為人為使自己或他人免受正在發(fā)生的這種侵害而實施的防衛(wèi)行為,不適用本律。

行為人因慌亂、恐懼、驚嚇而防衛(wèi)過當?shù)?,不適用本律。

第十五條 已經著手實施觸犯本律之規(guī)定的行為,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以未遂論。

對于未遂行為者,可以比照既遂行為者減輕處罰。

第十六條 行為人在觸犯本律之規(guī)定的過程中,自動放棄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危害結果發(fā)生的,以中止論。

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不適用本律;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第十七條 二人以上共同觸犯本律之規(guī)定的,皆應當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行為人幫助他人觸犯本律之規(guī)定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行為人操控機器人、智能物體、智能生命使之觸犯本律之規(guī)定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 行為人教唆他人使之觸犯本律之規(guī)定的,應當承擔責任。

教唆行為者的處罰,依其所教唆之行為處罰。 被教唆人未觸犯本律之規(guī)定的,教唆行為者以未遂行為者論。

第二十一條 處罰分主罰和從罰主罰之種類如下:

一 . 天 刑 ;

二 . 人 刑 ;

三 . 地 刑 ;

四. 拘魂刑;

五. 拘魄刑。

從罰之種類如下:

一.永失人身;

二.七祖受罪;

三.褫奪子孫之福份;

四.矯正魂魄。

第二十二條 天刑,斬滅行為人之三魂和七魄。

第二十三條 人刑,斬滅行為人之三魂。

第二十四條? 地刑,斬滅行為人之七魄。

第二十五條 拘魂刑,拘囚行為人之三魂。

第二十六條 拘魄刑,拘囚行為人之七魄。

第二十七條 拘魂刑和拘魄刑的處罰期限,均為三年以上六十年以下。

第二十八條 處罰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起算。


二.分則

第二十九條 通謀非地球人,或鼓動非地球人,以武力或其他方法入侵地球的,處天刑、人刑,可以并處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

第三十條 成立、維護政黨、團體、組織危害地球或人類安全的,處人刑,地刑,可以并處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三十一條 預備發(fā)動核、生化戰(zhàn)爭,危害地球或人類安全的,處天刑、人刑,可以并處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

第三十二條 叛變地球的,處人刑、地刑、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政府官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叛變地球的、處天刑、人刑、地刑、二十年以上六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三十三條 公開集會、散發(fā)文書,鼓動發(fā)動核、生化戰(zhàn)爭的,處人刑、地刑、三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三十四條 勸誘地球人放棄愛神、道、上帝、天尊、神、仙信仰的,處天刑、人刑、地刑、五年以上六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三十五條 廣泛或有系統(tǒng)地對平民進行攻擊、謀殺、滅絕的,處天刑,人刑、地刑,可以并處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

第三十六條 放火、決水、爆炸或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處天刑、人刑、地刑,可以并處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

前款之行為致人重傷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三十七條 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天器、 航空器,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天器、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致人死亡的,處天刑、人刑、地刑,可以并處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

前款之行為致人重傷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三十八條 破壞星空航道、航標,或者地球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天器、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致人死亡的,處天刑、人刑、地刑,可以并處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

前款之行為致人重傷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三十九條 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處天刑、人刑、地刑, 可以并處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

前款之行為致人重傷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四十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天器、航空器、船只、汽車的,致人死亡的,處天刑、人刑、地刑,可以并處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

前款之行為致人重傷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四十一條 對飛行中的航天器、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人刑、地刑、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四十二條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天刑、人刑、地刑,可以并處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

前款之行為致人重傷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四十三條? 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 處天刑、人刑、地刑,可以并處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

前款之行為致人重傷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四十四條 航天、航空人員違反其所在國的規(guī)章制度,因而致人死亡或者發(fā)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航天器、航空器墜毀的,處人刑、地刑,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前款之行為致人重傷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地刑、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四十五條 行為人違反其所在國的鐵路職工的規(guī)章制度,因而致人死亡或者發(fā)生鐵路運營安全事故,造成火車墜毀的,處人刑、地刑,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前款之行為致人重傷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地刑、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 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四十六條 行為人違反其所在國之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guī),因而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 處人刑、地刑,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 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前款之行為致人重傷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地刑、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四十七條 行為人在生產、作業(yè)中違反其所在國之安全管理法律法規(guī),因而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人刑、地刑,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前款之行為致人重傷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地刑、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行為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yè),因而致人死亡、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guī)定,從重處罰。

第四十八條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行為人所在國之法律法規(guī),因而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人刑、地刑,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前款之行為致人重傷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地刑、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 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四十九條 行為人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其所在國之安全管理法律法規(guī),因而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人刑、地刑,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前款之行為致人重傷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地刑、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 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五十條? 行為人違反其所在國之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法律法規(guī),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人刑、地刑,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前款之行為致人重傷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地刑、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 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五十一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jiān)理單位違反其所在國之法律法規(guī),降低工程質量標準,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因而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人刑、地刑,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前款之行為致人重傷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地刑、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 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五十二條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發(fā)生重大事故,因而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人刑、地刑,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前款之行為致人重傷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地刑、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五十三條 行為人違反其所在國之消防管理法律法規(guī),經其所在國的消防監(jiān)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zhí)行,發(fā)生重大事故,因而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人刑、地刑, 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前款之行為致人重傷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地刑、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 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五十四條 在安全事故發(fā)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矯正魂魄; 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地刑、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五十五條? 生產者、加工者、運輸者、銷售者在食品、飲用水、藥品、醫(yī)用衛(wèi)生材料、醫(yī)療器械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或銷售未進行安全性審查的轉基因食品,或銷售無顯著轉基因標識的轉基因食品,處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前款之行為致人死亡的,處天刑、人刑、地刑, 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前款之行為致人重傷的,處人刑、地刑,十年以上六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五十六條 行為人生產違反其所在國之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產品,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人刑、地刑,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前款之行為致人重傷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地刑、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 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五十七條 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 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人刑、地刑,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前款之行為致人重傷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地刑、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 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五十八條 行為人生產不符合其所在國之衛(wèi)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化妝品, 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人刑、地刑,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前款之行為致人重傷的,處地刑、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五十九條 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yè)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fā)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yè)債券,數(shù)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六十條 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yè)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guī)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六十一條 公司、企業(y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yè)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六十二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jié)嚴重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六十三條 公司、企業(yè)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 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六十四條 國有公司、企業(yè)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yè)同類的營業(yè),獲取非法利益,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六十五條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六十六條 偽造、變造信用卡、匯票、本票、支票、信用證,或者其他金融票證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六十七條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fā)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 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范圍,依照行為人所在國之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確定。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yè)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yè)人員以及有關監(jiān)管部門或者行業(yè)協(xié)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guī)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第一款之規(guī)定處罰。

第六十八條 商業(yè)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情節(jié)嚴重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行為人所在國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其所在國之國家規(guī)定運用資金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第六十九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集資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前款之行為致人死亡或者自殺的,處人刑、地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一款之行為致人重傷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七十條 有下列侵犯商業(yè)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yè)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六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yè)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yè)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yè)秘密的,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本條所稱商業(yè)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yè)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yè)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yè)秘密使用人。

第七十一條 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 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前款之行為致人死亡或者自殺的,處人刑、地刑, 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一款之行為致人重傷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七十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違反其所在國之法律法規(guī),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前款之行為致人死亡或者自殺的,處人刑、地刑, 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一款之行為致人重傷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七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處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致人重傷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人刑、地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第七十四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 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致人重傷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人刑、地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yè)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第七十五條 故意殺人的,處天刑、人刑、地刑、二十年以上六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

第七十六條 故意殺害直系血親或五代以內旁系血親的,處天刑、人刑、地刑,可以并處永失人身、褫奪子孫之福分。

第七十七條 母于生產時或甫生產后,殺害其子女的,處人刑、地刑、三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 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七十八條 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的,或摘取未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的,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處天刑、人刑、地刑、五年以上六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七十九條 違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的, 或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而摘取其尸體器官的,或違背其近親屬意愿而摘取其尸體器官的,處天刑、人刑、地刑、五年以上六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八十條 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天刑、人刑、地刑、五年以上六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八十一條 故意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的,處人刑、地刑、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前款之行為致人死亡的,處天刑、人刑、地刑、十年以上六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一歀之行為致人重傷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八十二條 故意傷害直系血親或五代以內旁系血親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前款之行為致人死亡的,處天刑、人刑、地刑, 可以并處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

第一款之行為致人重傷的,處人刑、地刑、十年以上六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分、矯正魂魄。

第八十三條? 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另一方意愿之方法而為性交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前款之行為致人死亡或自殺的,處天刑、人刑、地刑,可以并處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八十四條 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愿之方法而為猥褻的,處地刑、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前款之行為致人死亡或自殺的,處天刑、人刑、地刑,可以并處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八十五條 男女利用另一方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的, 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四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 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前款之行為致人死亡或自殺的,處天刑、人刑、地刑,可以并處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八十六條 行為人與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發(fā)生性交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六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 可以并處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 正魂魄。

前款之行為致人死亡或自殺的,處天刑,人刑, 可以并處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八十七條 行為人猥褻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前款之行為致人死亡或自殺的,處天刑、人刑、可以并處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八十八條 行為人與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領養(yǎng)兒女性交的,處天刑、人刑、地刑,可以并處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八十九條? 行為人對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領養(yǎng)兒女猥褻的,處人刑、地刑,可以并處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九十條 意圖謀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jiān)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愿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人刑、地刑、三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前款之行為致人死亡或自殺的,處人刑、地刑, 可以并處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

第九十一條 意圖謀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jiān)控、 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愿之方法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六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前款之行為致人死亡或自殺的,處天刑、人刑、可以并處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

第九十二條 明知自己有艾滋病、花柳病、麻瘋病或者其他傳染病,隱瞞而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致傳染于他人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六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九十三條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其他方法墮胎的,處人刑、地刑、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 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九十四條 懷胎婦女因疾病或防止孕婦本人生命上的危險而墮胎的,不適用本律。

第九十五條 虐待、遺棄直系血親、家庭成員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九十六條 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jiān)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jiān)護、看護的人的, 處人刑、地刑、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 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九十七條 行為人私自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私自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人刑、地刑、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前款之行為致人死亡或者自殺的,處天刑、人刑、地刑、三十年以上六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一款之行為致人重傷的,處人刑、地刑、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分。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第一款之行為的, 應當從重處罰。

第九十八條 拐帶、買賣、質押人口的,處人刑、地刑、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拐帶、買賣、質押女性人口的,應當從重處罰。拐帶、買賣、質押不滿十六周歲人口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九十九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人刑、地刑、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條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致人重傷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自殺,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人刑、地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guī)定。

第百一條 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致人重傷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自殺,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人刑、地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xié)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之規(guī)定處罰。

第百二條 行為人違反其所在國之勞動管理法律法規(guī),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 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yè)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 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huán)境下從事勞動,對直接責任 人員,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 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致人重傷或者有其 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 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 份、矯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自殺,或者有其他特別 嚴重情節(jié)的,處人刑、地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 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三條 行為人私自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私自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致人重傷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自殺,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人刑、地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百四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致人重傷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自殺,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人刑、地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五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自殺,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人刑、地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致人重傷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六條 監(jiān)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jiān)管機構的監(jiān)管人員對被監(jiān)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致人重傷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自殺,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人刑、地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shù)民族風俗習慣,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致人重傷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自殺,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人刑、地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八條 行為人不信仰道又行道法、畫符、念咒、堪輿陰陽宅、算命看相、預測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九條 明知行為人不信仰道而持有、使用其所畫道符的,或者請不信仰道的人堪輿陰陽宅、算命看相、預測的,處地刑、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十條 行為人不信仰道而習道法、符咒、道醫(yī)、堪輿、命理、面相、易經、八卦、預測、養(yǎng)生術的,處天刑、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十一條 原信仰道的行為人不信道后又以道法、符咒、道醫(yī)、堪輿、命理、面相、易經、八卦、預測、養(yǎng)生等道術謀利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十二條 以愛神、道、上帝、天尊、神、仙的名義起誓后又違反誓言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十三條 妨害他人信仰、傳道、傳教的,處人刑、地刑、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十四條? 妨害他人的喪、葬、祭禮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十五條 盜掘、破壞、污辱他人墓地、墓碑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 可以并處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十六條 損壞、污辱、遺棄、盜取他人尸體、遺骨、遺發(fā)、殮物、火葬之遺灰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六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十七條 隱匿、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信件,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權利的,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十八條 郵政、運輸公司之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十九條? 行為人違反其所在國之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人刑、地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二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 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致人重傷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人刑、地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二十一條 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shù)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致人重傷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人刑、地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二十二條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致人重傷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 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人刑、地刑, 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二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shù)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九)搶劫壇廟、道觀、教堂、教育場所、公眾紀念處所,或者其他信仰場所的。

第百二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情節(jié)嚴重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人刑、地刑, 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二十五條 擅自拆遷、損壞他人住宅、建筑物、不動產的, 處人刑、地刑、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 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前款之行為致人死亡或者自殺的,處人刑、地刑、十年以上六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

前款之行為致人重傷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二十六條 公然污辱壇廟、道觀、教堂、教育場所、公眾紀念處所,或者其他信仰場所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二十七條 擅自拆遷、破壞壇廟、道觀、教堂、教育場所、公眾紀念處所,或者其他信仰場所的建筑、設施、設備的,處天刑、人刑、地刑、五年以上六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前款之行為致人死亡或者自殺的,處天刑、人刑、地刑,可以并處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

前款之行為致人重傷,處人刑、地刑、十年以上六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二十八條? 破壞愛神、上帝、天尊、神、仙像,或者其標志物的,處天刑、人刑、地刑、五年以上六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二十九條 擾亂壇廟、道觀、教堂、公眾紀念處所,或者其他信仰場所秩序的,處人刑、地刑、三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三十條 詐騙公私財物,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情節(jié)嚴重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人刑、地刑, 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三十一條 搶奪公私財物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情節(jié)嚴重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 處人刑、地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三十二條 聚眾哄搶公私財物,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情節(jié)嚴重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人刑、地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三十三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 數(shù)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 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第百三十四條 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三十五條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 處人刑、地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三十六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情節(jié)嚴重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自殺,或者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人刑、地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三十七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情節(jié)嚴重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自殺,或者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人刑、地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三十八條 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情節(jié)嚴重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自殺,或者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人刑、地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三十九條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 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情節(jié)嚴重的, 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 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自殺,或者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人刑、地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四十條 行為人在其所在國之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提供作弊器材、組織作弊,或者其他幫助的, 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四十一條 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tǒng)正常運行的,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四十二條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lián)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shù)燃夹g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四十三條 擾亂、沖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致人重傷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人刑、地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四十四條 在訴訟活動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關系的情節(jié),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 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情節(jié)嚴重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自殺,或者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人刑、地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四十五條 在訴訟活動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情節(jié)嚴重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自殺,或者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人刑、地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情節(jié)嚴重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自殺,或者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人刑、地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款規(guī)定的,從重處罰。

第百四十七條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情節(jié)嚴重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自殺,或者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人刑、地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款規(guī)定的,從重處罰。

第百四十八條 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四十九條 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五十條 行為人違反其所在國之傳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規(guī),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情節(jié)嚴重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人刑、地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一) 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衛(wèi)生標準的;

(二) 拒絕按照衛(wèi)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wèi)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 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規(guī)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 拒絕執(zhí)行衛(wèi)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甲類傳染病的范圍,依照行為人所在國之有關規(guī)定確定。

第百五十一條? 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其所在國之衛(wèi)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情節(jié)嚴重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人刑、地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五十二條 醫(y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嚴重損 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情節(jié)嚴重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人刑、地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五十三條 行為人違反其所在國之法律法規(guī),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huán)境的,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情節(jié)嚴重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人刑、地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違反其所在國之法律法規(guī),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情節(jié)嚴重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人刑、地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五十五條 行為人違反其所在國之水產資源保護法律法規(guī),在禁漁區(qū)、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情節(jié)嚴重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五十六條 行為人非法獵捕、殺害其所在國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 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情節(jié)嚴重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五十七條 行為人違反其所在國之狩獵法律法規(guī), 在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 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 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情節(jié)嚴重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 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 矯正魂魄。

第百五十八條 故意虐待動物、寵物的,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五十九條 虐殺動物、植物的,處天刑、人刑、地刑、十年以上六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六十條? 意圖謀利,從活體動物身上摘取器官或衍生物的,處天刑、人刑、地刑、十年以上六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六十一條 遺棄寵物的,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六十二條 偷竊、搶奪、搶劫他人寵物的,處人刑、地刑、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六十三條 故意殺害他人寵物的,處人刑、地刑、十年以上六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六十四條 動物、寵物嚴重攻擊、咬傷人類而導致動物、寵物死亡的,不適用本律。

第百六十五條 故意傷害他人寵物的,處人刑、地刑、五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六十六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情節(jié)嚴重的,處人刑、地刑, 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 處人刑、地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行為人所在國規(guī)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第百六十七條 意圖營利,為人施打嗎啡,或以館舍供人吸食毒品的,處人刑、地刑、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六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權力強迫他人栽種或販運罌粟、毒品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六十九條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情節(jié)嚴重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六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人刑、地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七十條 戰(zhàn)時造謠惑眾,擾亂軍心的,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情節(jié)嚴重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 處人刑、地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七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情節(jié)嚴重的,處人刑、地刑, 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 處人刑、地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七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情節(jié)嚴重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 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人刑、地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 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第百七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情節(jié)嚴重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人刑、地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行為人所在國之規(guī)定申報。隱瞞不報的,依照前款之規(guī)定處罰。

第百七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情節(jié)嚴重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人刑、地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七十五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情節(jié)嚴重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人刑、地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在民事、經濟、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在執(zhí)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zhí)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zhí)行措施, 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第百七十六條? 負有環(huán)境保護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負責任,導致發(fā)生環(huán)境污染事故的,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情節(jié)嚴重的,處人刑、地刑, 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 處人刑、地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七十七條 負有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fā)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 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人刑、地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七十八條 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門 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 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人刑、地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七十九條 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追究職責,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 處人刑、地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八十條 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 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人的舉報, 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人刑、地刑, 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人刑、地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八十一條 戰(zhàn)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人刑、地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第百八十二條 戰(zhàn)時在軍事行動地區(qū),殘害無辜居民或者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的,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人刑、地刑,可以并處七祖受罪、褫奪子孫之福份、矯正魂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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