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進入到第九集,在這一集我們要跟各位探討的是,如果人犯了罪以后,會受到什么待遇(或者換個邏輯來講:處罰)。各位可能在最近的一些社會案件中,比較常聽到的一些名詞,也會在這一集中跟各位解釋。在這些名詞當中,大家最常聽到的、最想了解的就是矯正可能性。
矯正如何可能?淺談刑責類型
首先我們先來想想看,如果一個人犯了罪被警方抓到以后,要面臨哪一些刑責,這部份我們已經透過第一集「漢摩拉比法典」的介紹跟各位分享了罪刑相當原則。因此,在刑法體系相關法令的規(guī)定之下,寫得非常清楚——今天進行了怎樣的犯罪行為,就必須接受怎樣的處罰。這樣的處罰分成哪些類型、持續(xù)時間,當然也有處罰短縮的設計。
先想想看,刑法里的刑責,大概有哪些處罰的類型?第一種:死刑。雖然有人大力呼吁廢除它,但無論如何目前仍還是有死刑這樣的設計。針對罪大惡極或者是完全隔離、永久隔離于社會的人,對于這些重大犯罪者,給予剝奪其生命這樣一個最嚴重的極刑,讓他永遠不能再危害社會。當然死刑的存廢不是我們今天要討論的重點,只是先介紹一下我們有這個刑罰而且還在執(zhí)行。
第二種刑罰稱為禁錮刑。禁錮刑,又稱作自由刑,這個刑罰就是剝奪人身自由,把犯人關到監(jiān)獄里坐牢。這種刑罰除了剝奪人身自由外,另外也剝奪了行為人的政治權利,所以我們時常聽到有些罪犯,他們受到法官的裁定是:有期徒刑幾年。還要剝奪他本身參與政治的權力。比方說他的選舉權、被選舉權,或者他應服公職的權利,都會在那個時間點內被剝奪,這個我們叫做禁錮刑,也就是對于身體自由的一個處罰。
第三種刑叫做罰金刑,就是罰款。比方說違反交通規(guī)則、沒有戴安全帽要罰款,闖紅燈要罰款。罰金刑的部份,就是要求犯人為自己違反規(guī)定的行為或是犯罪行為付出金錢上的代價。所以生命刑、禁錮刑跟罰金刑就是刑法在對犯罪行為人的三種處罰。重點來了,可能有朋友忽然間想到一件事情,咱們國家沒有新加坡最有名的鞭刑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