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后、春節(jié)前,迎來送往,飯局偏多,對于飯局的組織者、參與者,法律風險如下:
??? 1、對選擇飯店飲食和其他安全事項承擔過錯責任。組織飯局者對飯店明顯不合安全事項缺少合理判斷,承擔過錯責任,如建筑物安全、飲食安全。
??? 2、家宴當事人承擔連帶責任。在家中宴請,當事人對因食材質量問題造成的食物中毒,當事人與不合格食材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
??? 3、強行勸酒對傷亡結果承擔法律責任。對明知不能喝酒,而以利害關系相脅迫強行勸酒者,對飲酒者受傷、死亡承擔責任。
??? 4、對酒后駕車有勸阻的義務。參與飯局者,對其中同時就餐者酒后駕車不予以勸阻,造成事故損失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對肇事后勸當事人逃逸者,若構成交通肇事罪,則按共犯論處。
??? 5、對醉酒者有照顧的義務。參與飯局者,對共同就餐醉酒失去自控能力或意識的人,有照顧義務,疏于照看,造成當事人財物損失,或將當事人置于冰雪天氣的室外、高速公路等危險環(huán)境,造成人員傷亡,則責任人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
??? 6、工作單位承擔單位會餐的民事責任。工作單位組織會餐食物中毒,工作單位承擔相應責任,事后,工作單位可對有關責任人追償。會餐后有組織的去歌廳唱歌而受傷,工作單位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深圳董成剛律師,聯(lián)系電話15323770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