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限制勞動者“跳槽”等目的,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某些用人單位會收取數(shù)額不等的“押金”,甚至身份證。勞動者認為找工作不易,也不管用人單位收取“押金”的行為是否合法,只求換來一份工作。那么,用人單位收取“押金”的行為有沒有法律依據(jù)呢?
根據(jù)《勞動部關(guān)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想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一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第84條也規(guī)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綜上,用人單位收取“押金”的行為違反了禁止性規(guī)定,即法律不允許收取“押金”。所以當在面臨用人單位提出要求支付“押金”的行為時,勞動者可以斷然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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