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陳某的母親2011年6月去世,父親老陳從老伴去世后便孤身一人,2016年2月一次偶然的機會,老陳參加一次老年人登山活動,認識了多年喪偶的張姨。兩人性格愛好相近,所以相識后便經常一起外出旅游。
2016年5月,老陳與張姨決定結婚,就去婚姻登記處辦理了結婚登記。但老陳和張姨的婚姻遭到了陳某的反對。老陳因為早年做生意,存有一些積蓄,而張姨以前是下崗女工,生活比較圍難,還有兩個兒子。陳某認為老陳與張姨結婚,對他日后繼承父親遺產造成了很大的現(xiàn)實阻礙。所以,陳某從老陳結婚后便一直不帶孫子去探望老陳,也不再像以前那樣定期給老陳生活費。

案列解析:
陳某即使不同意老陳的婚姻,也依然要承擔贍養(yǎng)老人、探望老人的義務。老陳如果因為陳某不履行贈養(yǎng)義務而導致生活困難,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陳某履行義務。
對于陳某來說,法定義務不能逃避,自己日后的繼承權受到的影響,只能通過和自己的父親協(xié)商進行解決,畢竟親情無法割舍。
在現(xiàn)實生活中,有一些老年人在晚年結婚之前,會將自己名下的一些財產過戶或轉讓給自己的孩子,以確保日后不會因為自己的再婚而影響孩子繼承財產的權利,也有一些老年人會通過遺囑的方式將特定財產的繼承權固定給自己的親生子女。
老人再婚會影響日后子女對其財產的繼承,但子女對老人的贍養(yǎng)義務卻不因老人再婚而終止,本案中老陳可以通過訂立遺囑的方式將自己名下的特定財產確定給自己的兒子陳某。
法律根據(jù):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贍養(yǎng)人的贍養(yǎng)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繼承法》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zhí)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shù)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袁律師法律提示:老年人再婚,對于子女而言,確實會影響他們日后繼承自己父親(或者母親)遺產的權利,然而即使受到影響,也沒有辦法改變親子關系,作為子女并不能因此免除贍養(yǎng)老人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