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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止與死亡
時間:自然人的出生(死亡)時間,以出生(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時間為準。
例外:出生(死亡)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注意:民則16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能力自始不存在。
生理死亡順序
繼承法意見第二條,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件事件中死亡,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1、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2、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的人,如幾個死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間無繼承關系,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保險法42條第一款:被保險人死亡后,人生保險的保險金系被保險人的的遺產,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保險法第42條第二款: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件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