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種情況:張總是投保人,女兒是被保人,保單屬于投保人的個人金融資產(chǎn),離婚時保單的現(xiàn)金價值不會被分割。
領取的年金是否完全屬于個人資產(chǎn)目前有一定爭議,主要觀點有兩個:
一是該年金視為父母對子女的單獨贈與,如果離婚不會被分割。
二是領取的年金超過所交保費部分為投資所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會被分割。但實際操作中,因為年金返還超過所交保費需要很長時間(長達20年或以上),所以實際情況也不會被分割。
第二種情況:投保人,被保人都是已婚的女兒小張,但保費是張總出的。
只要張總跟女兒簽訂了單方保費贈與協(xié)議,女兒離婚,保單也無需分割。
劃重點:張總在給女兒100萬保費的時候,同時簽署一份單方保費贈與協(xié)議,協(xié)議說明這100萬是贈送給女兒個人的,跟女婿無關。女兒拿著100萬在婚后購買保單,仍然屬于婚后個人資產(chǎn),離婚時不會被分割。
第三種情況:投保人是張總,被保人是女兒,投保時添加萬能險賬戶
由于添加了萬能險賬戶,年金領取人由被保人變成了投保人,女兒沒有權利從賬戶中領取年金,可以確保領取的年金不會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