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一種知識產權法的元哲學基礎(一)

關于知識產權中的種種爭論,我們要利用對研究頗有助益的理想化模型思考方法來思考一種知識產權法的元哲學基礎,以便于我們可以從一個根本上的原理出發(fā),從第一性原理出發(fā),思考知識產權究竟應該是什么樣子,甚至,我們人類是否真的需要知識產權保護。

本文的哲學分析是基于這樣一個事實,即知識產權法的目的是在我所稱的“抽象物”上創(chuàng)設權利。這些抽象物是具有諸如科學知識、文字信息或技術等一般社會定義形式的無形物。關于以諸如知識形式存在的抽象物的一個重要事實是,它們是不能由于使用而被耗盡的。事實上,情況恰恰相反,知識通過使用而獲得增長。例如,對一個證明予以驗證的數學家越多,越有可能找到其他更精妙的證明。閱讀和解釋一部作品的人越多,有關該作品的知識就越多。知識遵循的是所謂的不斷豐富的規(guī)律,而不是逐漸耗盡的規(guī)律。

然而,由于信息不對稱和技術條件落后的限制,知識產權在實踐中并不會保證絕對公正意義上的知識產權正義,反而會破壞“創(chuàng)造抽象物”本身,我最后悔得到一個結論:知識產權法應當被廢除。

首先我們可以簡化模型:當整個世界有且只有一個人時,很顯然,一切自然物,人造物和抽象物都屬于這個人。

然而,當整個世界開始有兩個人時,人類會交流,分工,協作。假設有兩個人,A和B,A從自然資源中采集,加工,制造的面包會以一個價格賣給B,那么毫無疑問的是,其中這個價格所包含的價值來源于A的人類勞動,因此,從法理學上來說,A通過轉讓這個面包的所有權來獲得原本屬于B的貨幣所有權。

在這個有且只有AB的簡化兩人世界模型中,A制作面包的面粉會來自于B,B會獲得原本屬于A的貨幣所有權,而A會獲得面粉,這里,商品交換和產權是極其清晰的,A的面包就是A的,B的面粉就是B的,任何一方都不會侵凌,剝奪和非法占有另一方的權利。

然而,當我們考察知識產權的市場時,我們會發(fā)現,實物經濟的規(guī)則并不適用于知識產權領域。

眾所周知,信息不對稱廣泛存在。我們通過排列組合可以得知,知識產權領域的信息不對稱可以概括為五種情形:

當我們引入第三人時,比如,C。這時,A發(fā)表了“著作”,如文字,音樂和繪畫等。這里,原創(chuàng)指的是純粹事實上,著作權人自己創(chuàng)作,而不用考慮是否與歷史上的著作表達意思相似或雷同。

1.C知道A發(fā)表的著作是A的原創(chuàng)作品,且不與歷史上的著作表達意思相似或雷同。

2.C知道A發(fā)表的著作是A的原創(chuàng)作品,且與歷史上的著作表達意思相似或雷同。

3.C知道A發(fā)表的著作不是A的原創(chuàng)作品,且不與歷史上的著作表達意思相似或雷同。

4.C知道A發(fā)表的著作不是A的原創(chuàng)作品,且與歷史上的著作表達意思相似或雷同。

5.C不知道A自己知不知道其發(fā)表的著作是不是A的原創(chuàng)作品,且是否與歷史上的著作表達意思相似或雷同。

這五種情況,究竟該如何區(qū)別?恐怕這種只有當事人清楚的事情,外人都不得全貌。又該如何清晰地判斷合法還是非法的程度?不知程度,又該如何處罰?

更何況,“抽象物”的產權界定不清晰,不同自然人對其的所有權界限不清,歷史上著名的例子,柏拉圖是蘇格拉底的學生,記錄了很多蘇格拉底生前的對話,鑄就了《理想國》,那么假如柏拉圖不說是其老師曾說過的話呢?后人如何判斷?

有很多這種情況:A記錄了B說過的話,或者僅僅是稍微改動了一下B說過的話,這里是否有一個清晰判斷非法還是合法的界限?

(未完待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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