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金瓶梅》第136章第六十八回下 玳安兒密訪蜂媒 二審重審和再審

第二天西門慶去提刑所上班審案,中午就回家了,吃過了午飯忙了一些閑事,就把小廝玳安叫來,讓他去尋文嫂,就是昨天晚上妓女鄭月兒說的那個幫王三官媽媽拉皮條的媒婆,這個文嫂也是以前幫助介紹女婿陳敬濟和西門慶女兒結婚的那個媒婆,玳安找陳敬濟問了地址,費了一番周折,終于找到了文嫂,文嫂家里有客人還不愿意馬上來,玳安答應文搜幫她出雇驢的錢,才硬是把文嫂帶了來,“玳安兒密訪蜂媒”。

本半回故事沒有法律事件,這里把以前提到過的二審、再審和重審問題整合聊一下。這三個詞在語文課上是同義詞或者近義詞,但是在訴訟法上區(qū)別很大。

二審: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上級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第二次審理,所面臨的是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

武松在第十回上“義士充配孟州道,殺人可以判緩刑”中,被東平府判決發(fā)配,就是二審判決。第四十七回下“西門枉法受贓,冤案申請再審”中,西門慶放過了苗青,只判決了兩位船工,最后也是上訴到了東平府,東平府維持了原判,即為二審判決,二審判決書送達給當事人后立即執(zhí)行。

重審:第二審法院認為原判存在錯誤,撤銷原判并發(fā)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重審是對一審案件的再次審理,通常是因為證據(jù)不足、程序瑕疵需要重新審核。

第四十八回上“積德行善屈打成招,冤假錯案國家賠償”中說過,曾經(jīng)發(fā)現(xiàn)苗天秀的尸體,誤判為附近廟里的和尚殺人,東平府發(fā)現(xiàn)錯誤之后,發(fā)回重審就是這個狀況,當然比較特殊的是,沒有發(fā)回清河縣,而是發(fā)回隔壁的陽谷縣,也是合乎法律的考量。

再審:已經(jīng)生效的判決或裁定被發(fā)現(xiàn)有錯誤時,由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或上級人民法院啟動的再次審理程序,目的是糾正已生效判決中的錯誤。

再審的事實仍然發(fā)生在第四十七回下“西門枉法受贓,冤案申請再審”和第四十八回上“積德行善屈打成招,冤假錯案國家賠償”中。苗天秀的小廝安童,發(fā)現(xiàn)西門慶和東平府都是徇私枉法,西門慶的判決東平府維持了原判,安童走到東京開封,找到主人苗天秀做通判的表哥說了此事,通判表哥連夜修書,并給了安童路費讓他去山東察院去告。山東的巡按曾御史,將童安交上來的開封同行通判的信和訴狀,批了訴狀就發(fā)回了東平府。因為是二審已經(jīng)生效的判決,所以這次訴訟活動就是再審。

現(xiàn)實當中那些轟動一時的冤案,大部分是再審的結果,比如聶樹斌案、胡格吉樂圖案、佘祥林案、趙作海案、羅開友案、張振風案、李久明案、杜培武案等

《再審金瓶梅》書名,沒有用二審,重審來命名,就是因為《金瓶梅》的故事發(fā)生在明代,時代久遠,用再審這個概念,就顯得不那么荒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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