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一些概念區(qū)分:
行政內部行為:沒有對某某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進行處置),不屬于對某某產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為,屬于行政內部行為。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決定屬于內部行政行為。不針對外部相對人的行政管理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行政事實行為:不具有處分權利義務的意思表示,也不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行政指導、行政實際操作行為(保管扣押車輛、交管部門清理現場、環(huán)保部門清除垃圾、銷毀已沒收的假冒產品)、行政職權活動衍生的相關行為(不存在處分權利義務的意思表示,引起法律效果不是行政機關的意思表示造成的,屬于行政事實行為違法,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具體行政行為:影響了特定人的權利義務,是針對特定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的處理,屬于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協(xié)議行為:指行政機關為了達到維護與增進公共利益,實現行政管理目的,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經過協(xié)商一致達成的協(xié)議(包括政府特許經營協(xié)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不按照規(guī)定履行,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xié)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抽象行政行為:由于行為具有不特定性(發(fā)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對象并不確定),因此屬于抽象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合法必須同時具備: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正當,法律適應正確,沒有超越濫用職權,無明顯不當(在行訴中要撤銷重新作出)
非行政機關違法行為導致的當事人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行政機關應當予以補償。
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對人實施懲罰性制裁措施。(責令停產停業(yè)、責令拆除違法建筑,暫扣駕駛執(zhí)照)
行政強制措施:行政機關為了制止違法行為、預防證據滅失,避免危害發(fā)生,控制危險擴大,對公民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的限制,對財產實施暫時性的控制的非懲罰性行為。(責令停止、矯正、糾正違法行為、責令停止建設違章建筑、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扣留駕駛執(zhí)照。
行政復議前置: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已經確定的土地、礦藏、水流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行政復議法30條》。確定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可以直接提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12條》。對稅收機關的征稅決定不服的稅收爭議,需要復議前置。
法律規(guī)定的終局裁決:國務院的復議裁決、省級自然資源的確權特殊復議決定、出入境管理對外國人限制人身自由行為的復議決定。
行政訴訟管轄法院的確定:一般被告所在地基層法院、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經過復議的案件由原機關或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復議維持,原機關和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須由原機關確定管轄級別,復議改變,以復議機關為被告,以復議機關確定管轄級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