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我們說到了:“對可能遭遇的納稅調整逐一做了說明”

書接上文,今天我們講:
那么一旦稅務機關進行納稅調整,那么就需要補稅,然后還要交利息,也就是說從你應納稅那天開始計算,算到你實際補稅的那天開始,這個期間的利息都要加上。
那么新個稅法我們還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項,這些注意的事項主要是體現在收款方是個人的時候,我們假如說收款人是個人,律師事務所是付款單位,那么作為付款單位,第一律所一定要記住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假如你不履行代扣代繳的職能,一旦被稅務機關發(fā)現,就要處未代扣代繳稅款的0.5倍到三倍的罰款;
那么第二個我們要注意的是,當收款人是個人的時候,也就是說假如我們律師在外面講課,在外面做業(yè)務收勞務報酬的時候,作為收款人的個人在合同中要明確付款單位的代扣代繳義務,并寫明代扣代繳金額,以及約定單位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應當承擔的損失賠償責任和違約責任。
為什么要寫明呢?原因就在于假如說代扣代繳單位它沒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務機關在追究的時候,它既會追究付款單位的責任,也會追究收款人的責任。收款人的責任一旦被追究,一個是要補稅,第二個是交滯納金,第三個是要交罰款。假如你沒有寫損失賠償和違約責任的話,所受的資金損失和時間損失將很難被挽回。
我們再看第三個要注意的事項,就律師事務所需要明確對每一位律師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的稅額,什么意思呢?就是我們原來律師事務所在代律師交稅的時候,它基本上都是一本糊涂賬,這個分成收入里面就包含了稅款,具體律師事務所給每個律師交了多少個人所得稅,律師事務所不清楚,律師個人也不清楚,誰也沒有興趣去了解這個事情。但是新個稅法實施之后,我們就必須要清楚給每一個律師具體代扣代繳了多少稅款,而且要告訴律師原因在哪里,其實原因就在于律師在年終要進行匯算清繳,需要這個數額。
通過以上內容的講解,律師同行們,我們現在是否能夠意識到,其實律所管理的最大短板,就是“個人所得稅的財務”的管理!大家對這個觀點認同嗎?
好,今天的分享就到這里,明天會為您奉上新的內容,感謝您的收聽和收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