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時期,全國有177個府,1261個縣和267個散州,加起來共1528個縣級單位,在清代縣是最小的行政單元,省里的各類官員差不多都管的著知縣,除了巡撫、知州、同知等頂頭上司,還有分巡道、分守道、鹽茶道各部門,包括中央直管的河道和漕運也可問責知縣,只有“微末前程”的“七品芝麻官”在清代官場的政治架構中,才是真正意義上的行政官。在他之上的都叫監(jiān)督官,主要負責向下發(fā)號施令,向上請示匯報的書面工作,也因此在民間好知縣才被稱為“父母官”。
瞿同祖稱清代的小政府為“一人政府”,在清帝國的權力架構中,分配到末級的權力和責任不再進行分割,完全屬于知縣一人所有(也只有他一人吃官俸),按清的政治規(guī)則,一個縣上出現(xiàn)所有的問題,不管是稅收不上來,糧庫銀庫出現(xiàn)虧空,還是盜匪沒限期捕到,抑或被查出了冤假錯案,或者縣學考試出了舞弊,通通都要知縣來負責。為了壓實責任清代還設置了管理知縣的嚴密法律以及對失職失責的懲處辦法,這些法律的立法原則是集權和服從,知縣在縣域之內(nèi)一言九鼎現(xiàn)官現(xiàn)管,但在整個官場序列中,又被置于上級的層層監(jiān)控之下,任何重大決策都要請示匯報不可自行決斷,對其行政過錯的處罰從罰俸、降級革職到打屁股、流放充軍(充驛)。
清帝國的行政法典不可謂不統(tǒng)一嚴密,懲處不可謂不重,可還是懲辦不了“現(xiàn)形記”里的利弊陋習,其原因在作者看來是高壓之下,太過嚴密的法律,反而會沒法實施,最后只能流于形式。出于自保和免責的本能選擇是:凡事謹小慎微,不管實際情況如何,對上都絕對服從,清代的官員們除了幾朵奇葩之外,都把精力花在循規(guī)蹈矩上,最典型的就是當了52年官歷經(jīng)三朝的曹振鏞,他的當官秘訣是“多磕頭、少說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