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在三級稅制,即共享稅和專享稅的體制下,實行的是復合稅制,包括直接稅和間接稅。直接稅是對所得或財產征收的,包括企業(yè)所得稅、個人所得及教會稅等;間接稅包括增值稅、關稅及遺產稅等。
一、 ?? 個人所得稅
德國居民個人應就其全球所得和資產繳納所得稅。德國的所得稅納稅人分為無限納稅人和有限納稅人。德國常住居民承擔無限納稅義務,按其國內外全部所得納稅;非德國常住居民承擔有限納稅義務,通常僅按其在德國境內的收入繳稅。
居民個人應就其來源于全球的以下一類或幾類所得繳納所得稅:農業(yè)和林業(yè)所得;貿易或經營所得;獨立個人勞務所得;受雇所得,包括以前受雇的補償所得;資本投資所得;不動產和某些有形動產的租賃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其他所得(私人交易收益,贍養(yǎng)費,養(yǎng)老金等)。
個人所得稅采用累進制稅率,14%-45%不等。單身個人起征點是5653歐元,已婚雙方合并起征點是17304歐元。同時對個人所得稅額征收5.5%的團結附加稅(見企業(yè)所得稅注釋)。
? ? ? ? ? ? ? ? ? ? ? ? ? ? ? ? ? ? ? ? ?? 單身納稅人稅表

? ? ? ? ? ? ? ? ? ? ? ? ? 已婚納稅人或民事合伙人(合并評估)稅表

夫妻可以合并評估申報,已婚者也可以選擇單獨評估。聯邦憲法法院的決定,自2013年7月19日起已婚夫婦的稅收規(guī)定應用到合伙人公司,合伙人也要進行合并評估申報。
二、 ?? 企業(yè)所得稅
德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將納稅人分為無限納稅義務人和有限納稅義務人。無限納稅義務適用于德國居民企業(yè),他們就來自全球的收入納稅;有限納稅義務適用于非居民企業(yè),指納稅人只就來自德國的收入納稅。
居民企業(yè)實現的所有類型的收入都被認為是營業(yè)收入,不管是實際的經營活動所得還是投資所得(股息,利息,租金收入)。
居民企業(yè)的虧損結轉沒有時間限制,但結轉虧損的使用額受到限制,超過100萬歐元的年度應納稅所得的60%部分可以用來抵消以前年度虧損;超過100萬歐元部分的所得,40%仍需要納稅。
德國按照15%的稅率征收企業(yè)所得稅,并對企業(yè)所得稅額征收5.5%的團結附加稅,因此實際稅率為15.825%。
預提所得稅征收的利息對象包括銀行支付的利息、向居民發(fā)放的某些特定貸款和匿名柜臺交易利息,稅率為25%。股息征收25%的預提所得稅。支付給居民的特許權使用費沒有預提所得稅。支付給非居民企業(yè)的特許權使用費要征收企業(yè)所得稅,該預提稅稅率為15%。
預提所得稅需加征團結附加稅,即實際的預提所得稅率為:利息26.38%;股息26.38%;居民特許權使用費0%,非居民特許權使用費15.83%。
在德國境內提供建筑工程,其收入需繳納15%的預提所得稅,即使工程提供方在德國境內沒有設立常設機構或常設代表處,也需要繳納預提所得稅。加征團結附加稅的實際稅率為15.825%。
團結附加稅,即德國東西部團結互助稅,自1990年東西部統(tǒng)一之后,聯邦政府為了解決統(tǒng)一帶來的財政負擔和促進東部地區(qū)的發(fā)展,開始征收這項附加稅。
注:據《明鏡》周刊報道,在持續(xù)數月的爭論之后,德國聯邦內閣終于在2019年8月21日通過了聯邦財政部長Olaf Scholz(社民黨)的提案。這意味著絕大部分德國納稅人從2021年開始無需再繳納團結附加稅。根據Scholz的提案,將對90%的納稅人免征團結稅,另外的6.5%的納稅人需繳納部分團結稅,僅有3.5%的納稅人,即是最高收入階層,仍需支付全額團結稅。
三、 ?? 增值稅
德國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為任何獨立從事商業(yè)或專業(yè)活動的個人。商業(yè)活動包括工業(yè)或商業(yè)性活動;為了產生持續(xù)收入而對動產和不動產進行的開發(fā)活動;以及例如醫(yī)生、律師等自雇納稅人提供的專業(yè)服務。征稅范圍包括: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和進口貨物。
德國增值稅稅率分為標準稅率、低稅率和零稅率。如沒有特殊指明,所有商品和服務稅率標準稅率為19%。大多數農產品的特殊稅率為10.7%;林產品特殊稅率為5.5%;書籍、藝術品、戲劇等,適用于7%的低稅率。
納稅人應在提供貨物勞務或服務后六個月內開具發(fā)票。納稅人將貨物由德國運往其他歐盟成員國可以不要求開具增值稅發(fā)票,但應開具形式發(fā)票。形式發(fā)票上應注明發(fā)貨方和收貨方的增值稅識別號、貨物金額、數量以及商品描述。
四、 ?? 營業(yè)稅
德國的營業(yè)稅非常特殊,是由地方政府對企業(yè)營業(yè)收入征收的稅種。從目前的稅制結構看,德國的營業(yè)稅為所得稅性質而并非流轉稅,這一點與我國的營業(yè)稅不同。
營業(yè)稅的納稅主體為企業(yè),所有在德國經營的企業(yè)都是該稅種的征收對象,不論其企業(yè)的法律形式是人合公司還是資合公司。從營業(yè)稅的稅基看,該稅的稅基是企業(yè)當年的營業(yè)收益。從營業(yè)稅的稅率看,營業(yè)稅的稅率確定方法比較特殊,先由聯邦政府確定統(tǒng)一的稅率指數(目前是3.5%),再由各地方政府確定本地方的稽征率計算。2019年營業(yè)稅的最低稅率為7%;主要城市稅率為14%-17%;一些城市高達19%。
五、 ?? 中德稅收協定
德國目前是我國在歐洲最大的貿易伙伴,也是歐盟成員國中與我國相互投資最多的國家。中德兩國最早是于1985年6月10日在德國波恩簽署了中德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國家稅務總局與德國財政部自2007年開始對現行協定進行重談,修訂原協定中的有關條款。雙方經過多輪艱苦談判,最終就新協定文本所有條款達成了一致。
新協定于2016年4月6日生效,適用于2017年1月1日以后所取得的所得。新協定與1985年在德國波恩簽訂的稅收協定相比,主要對以下幾個方面做了調整和明確:
建筑工地,建筑、裝配或安裝工程,或者與其有關的監(jiān)督管理活動認定為常設機構的時間從原來的6個月延長到12個月;構成服務型常設機構的期限從任何12個月中連續(xù)或累計超過6個月更改為183天。
新協定將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業(yè)除外)、并直接擁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股份的股息預提稅稅率由舊協定的10%降低到5%。
新協定將德國居民公司支付給中國居民公司的股息進行間接抵免的條件,由該中國居民公司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10%提高到20%;同時,將中國居民公司支付給德國居民公司的股息予以從德國稅基中免除的條件由擁有該中國公司至少10%的股份比例提高到25%。
此外,舊協定規(guī)定:對德國居民從中國取得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在中國繳納的稅款,無論實際繳納的稅額多少,都允許其按照股息總額的10%以及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總額的15%進行抵免。新協定取消了這一優(yōu)惠,德國居民只能根據其在中國實際繳納的稅額進行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