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申文波律師
最高檢最近公布的1-6月份辦案數(shù)據(jù)顯示,認罪認罰的案件占同期審結案件的85%,提出確定刑建議被法院采納的比例是95%。
這些最直觀的數(shù)據(jù)充分說明,大部分的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就已經(jīng)實質化的結果終結。
這一方面提醒律師辯護應當至少提前到審查起訴階段,另一方面對于當事人也是兩難選擇。如果選擇認罪認罰大概率能夠得到量刑上的優(yōu)惠,且不必過于擔心檢察院建議的刑期被法院推翻。
但,認罪認罰帶來的刑期上的確定性,反而讓當事人心有不甘。
特別是對于案件有一定的無罪/輕罪辯護空間,且認罪換來的刑期優(yōu)惠幅度很小的情況,當事人往往是左右搖擺、艱難抉擇。
此時認罪認罰換取的從寬處罰猶如雞肋食之無味,棄之可惜。
現(xiàn)在對于認罪認罰的制度,有些人的認知出現(xiàn)偏差,完全拋棄了“不得讓當事人自證其罪”“認罪認罰應當秉承自愿性原則”“認罪認罰可以從寬,反之不得無故加重”等理念,搞“認了就從輕,不認就加重處罰”變相逼迫當事人認罪。
同時,當事人在看守所內也會和其他人有所比較,同樣的罪名、情節(jié),量刑差距一個月都會導致當事人心理不平衡。
最關鍵的是,這種量刑建議上的差距是普遍存在的。
由此,大部分當事人會和律師協(xié)商采取騎墻辯護的策略,也就是由當事人認罪認罰保住從寬處罰的基本盤,律師獨立做無罪/罪輕/輕罪辯護。
其實這種策略也存在很大的弊端,比如:
1. 部分案件欠缺的核心證據(jù)恰恰是當事人的口供。當事人認罪認罰,案件漏洞被彌補,無罪或者輕罪的辯護空間隨之極度壓縮,辯護難度呈指數(shù)上升,再想“進一步”幾乎不可能。
有些案件,需要通過發(fā)問鎖定某些事實,當事人認罪認罰,有些問題就無法通過發(fā)問展示出來。有些案件定罪證據(jù)方面存在問題,合理懷疑無法排除,當事人認罪了,加強了司法人員的內心確信,合理懷疑隨之被排除,即使證據(jù)上仍存在問題但當事人自己都認罪了,判決案件有罪也不會承擔誤判的責任,因此案件也就判下來了。
2. 政策上的阻礙。有些地區(qū)出臺文件不允許搞騎墻辯護,當事人認罪認罰,律師做無罪辯護,檢察院有權撤銷具結書。
雖然這種規(guī)定明顯與最高檢、最高法的文件相沖突,但人家真撤銷了你又能怎么辦?投訴、控告,人家拿出省院頒布的文件,結果只能是投訴無門、不了了之。在別人制定的規(guī)則中想“與虎謀皮”,談何容易。
庭審中有些法官也不愿意讓律師在法庭上多說,當事人認罪認罰,律師做無罪辯護有時被視為浪費司法資源。
上述騎墻式的辯護模式,雖然有弊端,總體上還能說得過去,有些時候也能發(fā)揮一定的作用,甚至是發(fā)揮著顛覆性的效果。
但當事人表現(xiàn)出來的似認非認的騎墻態(tài)度,則弊端巨大。
- 認罪指的是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影響“認罪”的認定:
- 認罰指的是真誠悔罪,愿意接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