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騎墻式認罪認罰必然面臨徹徹底底的失敗

文?|申文波律師

最高檢最近公布的1-6月份辦案數(shù)據(jù)顯示,認罪認罰的案件占同期審結案件的85%,提出確定刑建議被法院采納的比例是95%。

這些最直觀的數(shù)據(jù)充分說明,大部分的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就已經(jīng)實質化的結果終結。

這一方面提醒律師辯護應當至少提前到審查起訴階段,另一方面對于當事人也是兩難選擇。如果選擇認罪認罰大概率能夠得到量刑上的優(yōu)惠,且不必過于擔心檢察院建議的刑期被法院推翻。

但,認罪認罰帶來的刑期上的確定性,反而讓當事人心有不甘。

特別是對于案件有一定的無罪/輕罪辯護空間,且認罪換來的刑期優(yōu)惠幅度很小的情況,當事人往往是左右搖擺、艱難抉擇。

此時認罪認罰換取的從寬處罰猶如雞肋食之無味,棄之可惜

現(xiàn)在對于認罪認罰的制度,有些人的認知出現(xiàn)偏差,完全拋棄了“不得讓當事人自證其罪”“認罪認罰應當秉承自愿性原則”“認罪認罰可以從寬,反之不得無故加重”等理念,搞“認了就從輕,不認就加重處罰”變相逼迫當事人認罪。

同時,當事人在看守所內也會和其他人有所比較,同樣的罪名、情節(jié),量刑差距一個月都會導致當事人心理不平衡。

  • 最關鍵的是,這種量刑建議上的差距是普遍存在的。

由此,大部分當事人會和律師協(xié)商采取騎墻辯護的策略,也就是由當事人認罪認罰保住從寬處罰的基本盤,律師獨立做無罪/罪輕/輕罪辯護。

其實這種策略也存在很大的弊端,比如:

1. 部分案件欠缺的核心證據(jù)恰恰是當事人的口供。當事人認罪認罰,案件漏洞被彌補,無罪或者輕罪的辯護空間隨之極度壓縮,辯護難度呈指數(shù)上升,再想“進一步”幾乎不可能。

有些案件,需要通過發(fā)問鎖定某些事實,當事人認罪認罰,有些問題就無法通過發(fā)問展示出來。有些案件定罪證據(jù)方面存在問題,合理懷疑無法排除,當事人認罪了,加強了司法人員的內心確信,合理懷疑隨之被排除,即使證據(jù)上仍存在問題但當事人自己都認罪了,判決案件有罪也不會承擔誤判的責任,因此案件也就判下來了。

2. 政策上的阻礙。有些地區(qū)出臺文件不允許搞騎墻辯護,當事人認罪認罰,律師做無罪辯護,檢察院有權撤銷具結書。

雖然這種規(guī)定明顯與最高檢、最高法的文件相沖突,但人家真撤銷了你又能怎么辦?投訴、控告,人家拿出省院頒布的文件,結果只能是投訴無門、不了了之。在別人制定的規(guī)則中想“與虎謀皮”,談何容易。

庭審中有些法官也不愿意讓律師在法庭上多說,當事人認罪認罰,律師做無罪辯護有時被視為浪費司法資源。

上述騎墻式的辯護模式,雖然有弊端,總體上還能說得過去,有些時候也能發(fā)揮一定的作用,甚至是發(fā)揮著顛覆性的效果。

  • 但當事人表現(xiàn)出來的似認非認的騎墻態(tài)度,則弊端巨大。

這里回避不了要談認罪認罰的含義,認罪認罰的含義大體如下:
  • 認罪指的是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影響“認罪”的認定:
(一)承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僅對個別事實情節(jié)提出異議的;(二)雖然對行為性質提出辯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機關認定意見的;對于數(shù)罪的,僅供述部分罪名或事實,或者隱瞞身份影響定罪量刑的,均不屬于認罪。
  • 認罰指的是真誠悔罪,愿意接受處罰。
這里的“罰”,既包括主刑,也包括附加刑,還包括刑罰執(zhí)行方式。實踐中,司法機關會重點結合退贓退賠、賠禮道歉、取得諒解,評估悔罪態(tài)度和表現(xiàn)。對案件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提出異議的,不影響認罰的認定。實踐中,被告人一方面不想放棄認罪認罰從寬帶來的刑期上的優(yōu)惠,另一方面對優(yōu)惠幅度不滿意,試圖通過否則部分指控事實減輕對自己的處罰。但刑事辯護本質是對抗,簡單的否認某些事實或者前怕狼后怕虎的心態(tài)想反駁控方的指控又擔心被撤銷量刑建議,既無法徹底推翻不利指控,又會被質疑認罪認罰的自愿性、真實性,嚴重的話還會被撤銷認罪認罰具結書,不再適用認罪認罰制度。當事人似認非認的態(tài)度和做法并不會實質的影響指控,和徹徹底底的認罪認罰并無實質區(qū)別,看似在隱隱反抗,實質上是配合了公訴方的庭審工作。有些檢察官會在法庭辯論階段才主張撤銷具結書,此時大勢已去,當事人再想奮力抵抗已經(jīng)錯過時機。并且這種態(tài)度和做法,也會削弱發(fā)問、質證階段的辯護力度,最后辯護目標無法達成,律師、當事人都會感到別扭,遠遠沒有徹徹底底得對抗辯護有效果。筆者在這里并不是勸當事人認罪認罰。對于一些有爭議的案件,如果對從寬幅度不滿意,要盡早提出來,由律師和檢察院繼續(xù)協(xié)商。協(xié)商不了或者仍然對建議刑期不滿意,是仍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由律師做騎墻辯護,還是徹徹底底放棄檢察院提出的“認罪認罰從寬”提議,堅決抗爭到底,必須有個清晰的態(tài)度。萬萬不可既選擇簽署具結書,又在法庭上似認不認,耽誤辯護時機,影響辯護力度。值得注意的是,認罪認罰并非強制性的,審查起訴階段簽署具結書,審判階段仍然可以選擇“撕毀協(xié)議”,做無罪/罪輕/輕罪辯解。所以,筆者也不是在勸當事人盲目的保持認罪認罰的穩(wěn)定性。如果基于現(xiàn)實考慮簽了具結書,又不甘心,請早早的告訴律師,和律師協(xié)商辯護方案,處理庭上的細節(jié)問題,解決認罪認罰帶來的、與無罪/罪輕/輕罪辯護之間的沖突,相互配合把庭開好,才是真的對自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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