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因果關(guān)系(二)——精深營“邏輯力”便簽作業(y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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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因果推定實例操練:

例一、當年南京餓死女童案冷漠的樂燕被判無期的新聞相信大家有所耳聞:

如果喂養(yǎng)了孩子不會死,現(xiàn)在母親不喂養(yǎng)孩子所以死了。

這是一個用條件說判斷的最簡單不作為犯罪。

例二、犯人2小時后要執(zhí)行死刑了,被害人父親甲迫不及待、突然直接摁下開關(guān)“代為”執(zhí)行。

甲的行為與犯人的死之間具有因果關(guān)系。不能說反正甲不提前行刑法警最終還是會要了他的命,我們始終強調(diào)現(xiàn)實的、具體的實害結(jié)果,而非假定的、抽象的、畢竟尚未發(fā)生甚至沒準就不發(fā)生的危險。

換言之,甲很可能要承擔故意殺人之刑責,因為你再恨之入骨都不能“替天行道”,為子報仇,否則這都可以的話干脆規(guī)定殺人償命不用審判大家自己去私了、冤冤相報何時了就完了!

例三、兩個人同時投毒或開槍殺人的問題:

事前都沒共謀商量過的甲和乙都想殺掉丙,各自投毒100%、50%或者一個30%、一個70%致死量致其毒發(fā)身亡;同時擊中頭、心臟要害或者各一槍擊中非要害部位致其傷重不治、失血過多而亡。

此時用條件判斷都認定甲、乙對丙之死均具有因果關(guān)系。投毒的,不能狡辯說誰的致死量更多更少、也不能說100%致死量的情況下少了我的毒人也必死無疑。開槍的也不能借口講哪一槍瞄得更狠、更準沒了我這一發(fā)還是難逃一劫。

前條件和后條件,有一個是0分,不發(fā)生作用的情況下,責任算到100分那個條件頭上,其他要靠兩個條件結(jié)合在一起才導致后果或者任何一個條件單獨發(fā)生都會致死的情況下,對兩個條件都要算賬。

例四、事實不清、證據(jù)不明時適用“存疑時有利于被告人原則”處理,均認定無因果關(guān)系:

行駛在前的甲車撞翻了丙車,后來的乙車躲避不及又撞到丙車,卡在丙車內(nèi)的人死亡,但無法查出其確切死亡時間和判定由哪一次撞擊致死。

特別提示:條件說、介入因素三標準只能用于所有條件都查清楚的前提之下,否則就只能說大家都跟這個人的死沒關(guān)系。

例三若換成說:不知哪一種毒藥已失效或者一槍打中要害另一槍沒有,卻因倆人的槍和子彈規(guī)格一樣無法確定要害那槍誰打的,那倆人就只能是故意殺人未遂(注意:殺人是鐵定了,人死卻不能歸責于任一槍,故死了也未遂,只怪上天不公,死人命苦,唯有化作厲鬼去找鬼才知道的那個人報仇。)

而如果擦槍走火都是過失擊中,無法查明誰為致命一擊,則甚至過失致死都不成立,只能宣布二者皆無罪。當然,這并非抹殺民法上的侵權(quán)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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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要是共同犯罪,甲、乙事前有意思聯(lián)絡(luò),那就不論能否查明,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原則就認定二者均有因果關(guān)系。

例五、行為人幾個行為

阻斷救助行為類:

見仇人溺水撈走別人丟過去的救生圈或者繩子放下井里人都抓住往上爬了一見是情敵又棄繩不管不顧。

這里要提到“合義務(wù)行為”的概念。如果路過看人水中求救,不管是仇人、陌生人,“見死不救”的確不必承擔法律責任;但凡伸過援手(比如一船蒿伸過去夠到了抽走再掉下水淹死),就要“送佛送到西”,救一半放棄,就認定為你心存故意,存心不良,其心可誅,要是心里想想而已,詛咒人死法律也管不了你,眼下是真的死人了,那是脫不了干系滴。

毒蛇咬人,把僅剩一瓶血清奪走摔地上打破導致無法救治,除非即使注射了血清也必死無疑才不具有因果關(guān)系。

此例同理,除非像車禍太厲害,傷及頭蓋骨,不逃逸也分分鐘沒命。

補充知識點:也就是說,要學會準確計算先行行為的個數(shù),再看后果由哪一個行為造成,其對此有無法律上必須的救助義務(wù)。

下例中行為人本身有2個先行行為:

劉鳳科編著教材

如果說綁了一個人,犯罪嫌疑人又在開車跑路途中交通違章撞車導致被害人死亡(這不是途中遇到第三人車禍)。

那這就不屬于綁架行為本身致死,而是行為人第二個行為(違章肇事)才跟死亡有因果關(guān)系,如果之前的非法拘禁超過規(guī)定時效,那就兩個罪都既遂。

再比如:破壞火車鐵軌,撬的鐵軌甩出去把旁邊玩耍的一個小孩砸死。

這就不是破壞交通設(shè)施罪的結(jié)果加重犯了,因為小孩之死并非破壞鐵軌導致的火車脫軌等本身造成的,二者之間不具有因果關(guān)系。

但又得區(qū)分事實認識錯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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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選自司考題及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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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六、被害人自殺

女性讓人奸污羞憤自殺。
遭人報復(fù)硫酸潑得滿臉驚悚絕望自殺。

從本例起,隨著第三個條件因素的加入,案情越發(fā)復(fù)雜,就得動用介入因素三標準啦。

不過這種案子一般都是無因果關(guān)系。不論強奸還是潑硫酸,不是過程中遭受暴力致死或者潑得再丑也還剩最后一口氣,那就是沒死,誰也想不到案主那么想不開,自己結(jié)束生命,所以自殺都是異常因素,阻斷了之前的危險流,獨立導致被害人死亡后果,犯罪人不是結(jié)果加重犯,只不過都死了人了免不了量刑時考慮嚴重后果、情節(jié)惡劣之類多判幾年。

包括有的司考題改頭換面,說成是被害人的家人比如老母親覺得無臉見人上吊死了,也不能歸責于犯罪人強奸或潑硫酸這一先行行為本身。

既然如此,那種說是求婚、失戀,被拒一方真的跳樓、吃安眠藥之類的就太小兒科了,生命不能承受之輕,心理能力脆弱至此,怨不了別人。

又如這種比較迷惑人的案例:

取自司考題選項

標準答案解析是這樣的:

取自司考題解析

但是也有例外:虐待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法律擬制了被害人長期受辱、不堪為人自殺的話,要算到虐待人和干涉人頭上,即認定具有因果關(guān)系。

有關(guān)被害人自身原因還有第三種情況:

重傷倒在懸崖邊,醒來走幾步、爬一爬跌下山崖摔死;遭人追殺無路可逃跳河溺亡,這些屬于被害人沒法選擇、順理成章的行為,那就不能歸責于被害人自身舉動了。換言之,你不把人逼到那份上人家不至于如此意外之災(zāi),必須認定具有因果關(guān)系。

例七、被害人特殊體質(zhì)

廣東奇案:女人在自家門口賣淫養(yǎng)在屋里好吃懶做的丈夫,某日與一老嫖客口角,丈夫見狀出來救場,兩男人推搡有肢體沖突,“頂你個肺”,結(jié)果老嫖客心臟病發(fā)而亡。

你說年紀一大把還玩這么嗨,這下白死了活該。只要這位出頭的丈夫之前并不知道或應(yīng)當知道老嫖客的心臟病,這種定時炸彈隨時被別人引爆就是假定行為,不構(gòu)成過失致死,只能算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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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體質(zhì)的三種類別前面一篇文章已有概括。

刑法不是民法實行無過錯責任,必須有過錯才能定罪追責。一旦成立何止賠錢,可是要喪失自由甚至抵命的呀。

丁對仇人胡某連開數(shù)槍均未打中,胡某受驚嚇心臟病發(fā)死亡。丁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取自司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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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八、被害人自陷風險

先說個簡單的:

有人高速開車超120碼,撞死個橫穿馬路的行人。

這擺明自己找死,哪怕低于120也會死呀,超速駕駛跟致死之間不具有因果關(guān)系,只能定交通違章不能判肇事罪。

再來個不好理解的:

司考題目

以上換成消防員救人英勇獻身也是一樣的,杭州蕭山一倉管員李麗娟因不滿廠里對自己調(diào)崗縱火泄憤導致3名消防員犧牲,不就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罪被判死刑的嗎?

以下是該案新浪微博援引庭審辯論有關(guān)因果關(guān)系的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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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上述例子不能誤解為被害人自陷風險的話,下面這個可就疑難了:

此案可謂曾令男人拍手、女人渾身發(fā)抖。臺灣一位外頭養(yǎng)小三的內(nèi)科醫(yī)生,盼著妻子早點死,好跟情人過下半輩子,故意對乳腺癌妻子見死不救,幾次三番跟疼痛難忍的老婆說“你這沒問題的,只是太累了,要多注意休息”之類托詞,結(jié)果這個無辜的傻老婆從早期一直拖死于晚期不治。案發(fā)后一審判具有因果關(guān)系,被二審?fù)品T捳f查明他們家訂閱很多健康醫(yī)學雜志、丈夫只用言語哄騙并未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妻子自己還去醫(yī)院探視過一位罹患乳腺癌的閨蜜。后學界掀起一股討論思潮,并驚現(xiàn)題為《當愛已成往事——論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guān)系》之論文。

個人還是認為能夠接受的,因為的確又沒人拿繩子捆住、也沒被鎖著關(guān)著,都疼成那樣了,在如此漫長的時間內(nèi),一個有行為能力、智力健全的成年人,再怎么都要有保命意識,趕緊自己出來找或者利用到正規(guī)醫(yī)院的時機好好檢查看看吶,不至于到晚期才察覺讓無良丈夫奸計得逞。

由此敬告各位讀者,同床共枕之人也未必可信吶,多留個心眼務(wù)必懂得自救呀,否則因果關(guān)系法定就這么判,找閻王申冤就遲了!

例九、自然條件

打人重傷后恰巧被地震砸死,這個就是特別異常的介入因素。

像上一篇提到剎車被動手腳的提前遇到山洪致死案不同,比如迷奸昏睡在海邊被潮涌吞沒,把無行為能力的兒童扔到荒無人煙之偏僻場所被惡狼叼走等,跟撞人未死倒在大馬路中央如出一轍,這時候介入因素再正常不過了,就要認定罪魁禍首還是先行行為。

例十、第三人行為

車禍后第三人搬離傷員在隱蔽處所喪失被人發(fā)現(xiàn)可能、延誤救治——司考就有過撞人后同車副駕駛下車查看謊稱沒事卻把人挪走問不知情的司機是否構(gòu)成逃逸致死。

其實,我們細思可以發(fā)現(xiàn),不管是被害人自己的因素還是自然條件因素,即使證明其介入有用,對犯罪人最終意義是不太大的,因為不會增加擔責的主體。

而如果介入因素是來自第三人的話,情況大為不同。因為一旦這個第三者跟實害結(jié)果有關(guān)系,那歸責主體有可能變成兩個也有可能轉(zhuǎn)換到第三人頭上了,多因一果嘛。由于加上來自第三人的兩股危險流共同往前發(fā)展,有可能對死亡作用一樣大,也可能一大一小,就會影響最終定性。

下面舉幾個這一類的例子:

打人重傷送醫(yī)急診,搶救醫(yī)生輕微過失,怎么都找不到止血口,結(jié)果死了。
半路殺出個程咬金——意欲殺人,感慨于命硬老子怎么都弄不死你,看來天命難違,干脆送醫(yī)吧,結(jié)果路上車禍死了。
死神來了擋都擋不住——逃犯讓警察窮追猛打,直接被仇人看到開車撞死。
反正怎么著都會死——被謀殺沒死,住院治療期間發(fā)生火災(zāi)丟了小命。

后面三個很明了,就是第三人責任了。第一個補充說明:如果是常規(guī)檢查治療按程序走的,死了是意外,如果碰上蹩腳庸醫(yī)弄死的,就歸責于醫(yī)療事故,前面的行為只能是殺人未遂或者故意傷害未加重致死。

第三人因素的考題還很多,下面來道司考題吧,見多了、分析多了,無非就這么些情況,竅門自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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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網(wǎng)絡(luò)上比較好理解的因果關(guān)系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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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小結(jié)

先整個因果關(guān)系錯綜復(fù)雜點的、生活中時刻都有可能發(fā)生的連環(huán)交通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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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題也是實務(wù)普法的有效指導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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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可以變換一種思維:在條件論證中,本來只有先前行為A與實害結(jié)果C;可是過程中冒出來B,B或者獨立導致了C,或者不管有沒有B、B的作用是大是小,A單獨也還是能導致C,此時,B就稱為“介入因素”,前面情形屬于異乎尋常,由此帶來因果關(guān)系(或者條件關(guān)系)的“中斷”,后面情形屬于正常,并不阻隔原有的因果流。

不過,實務(wù)中案情往往比理論上的想象更復(fù)雜,看起來一個無辜者的傷亡都不止跟一兩個因素有關(guān)啊,同樣一個因素有時看正常、有時看又不異常。那到底什么時候用方法(1)、什么時候用方法(2)呢?

只有一因一果時,包括看似兩個因素實則前者并未已經(jīng)實際起作用還在持續(xù)時,就只能用條件說,不能用介入因素判斷。

例十一、德國教學討論案例:

30分鐘后必然會死,第三人直接來個斬首。歸責后手而非前手自不待言。
投毒致人昏迷,被人輕而易舉爆頭。此案鉆起牛角尖也挺麻煩。

主流觀點毒迷只為后來槍殺提供便利條件,作用還未達到直接導致殺人的程度。

有的人卻說:要是不投毒就不會昏迷,就不會不明不白被打死。

老師問:小龍女被尹志平玷污要不要算到歐陽鋒頭上?你怎么答?

不能簡單運用條件公式,說前面那些案例人不被打就不會送去醫(yī)院,不去醫(yī)院就不會遭遇車禍……

社會科學如法律等,不像自然科學那般量化精確,其論證是必要非充分條件

據(jù)說德日法學界就有這種一直追問到“要是他媽不生他”為止,后來德方針對此類因果關(guān)系鏈條問題前后各砍一刀,切斷所謂無休止的關(guān)聯(lián)

行為上,必須是刑法上禁止的實行行為,而不能是所有的自由的生活行為。

結(jié)果上,必須是已經(jīng)轉(zhuǎn)化為現(xiàn)實發(fā)生的實害結(jié)果,不討論哪怕會成立的假設(shè)結(jié)果。

還有個德國教學案例:

19世紀一外國毛筆廠,即使遵循當時政府規(guī)定的羊毛消毒程序與方法,也檢測不出該種病菌,企業(yè)履行到位也不能防范4名中國女工感染身亡。

——聯(lián)想到社會進步和醫(yī)學水平所限,如果某個疏忽大意忘了皮試的護士致人死亡,可是做皮試一些過敏或副作用之類也測不出來的可能還是要允許的。

貨梯超過1000kg額定載荷導致事故,事后查明因年久失修,載荷早已下降到500kg,那這些乘客摔死卻要算到電梯管理者頭上的。

以上強調(diào)的就是介入因素也要結(jié)合具體案情細節(jié)分析:

弄傷人后藏到樓頂邊沿等,就不能跟一般情形相提并論,需慎重掂量。

還有一個規(guī)律:

介入因素標準通??傔m用于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這些比較重大的人身性犯罪,如果對于財產(chǎn)類犯罪,詐騙、盜竊這些,一般只要用自己的行為公式去判別,有機會另撰文論述。

——此篇完——

謝謝你的審閱。吧啦吧啦寫一大堆,如果沒有整明白或批判我疏漏之處,請留言,我定為自己的學藝不精、表達缺乏讓人理解接受的邏輯跟各位表示歉意和補償。

特別說明:本文案例多來源于柏浪濤、劉鳳科老師教材或課堂舉例及司考歷年考題,歡迎同道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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