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我們說道證券公司的負債總額的構成有什么,這一期小編帶大家了解債權人何時能行使撤銷權。
在很多時候,有的債務人可能會使用一些手段來躲避債務的支付,那么這種情況債權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權的行使是怎樣規(guī)定的?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催天下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nèi)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了解債權債務請查詢:http://www.cuitx.cn/Help/Creditor/

債權人何時能行使撤銷權
案例:王某2007年為朋友借款作擔保。2008年,其朋友被債權人李某訴至法院。王某被判負賠償責任(不是主債務人)。2009年1月王某把自有的房屋贈與兒子小王,并辦理贈與公證。房管部門于2009年5月25日發(fā)給小王新的房產(chǎn)證。李某因執(zhí)行主債務人財產(chǎn)不夠清償,2015年申請撤銷王某贈與房屋的行為。請問:李某是否可以行使撤銷權?
回復: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zhuǎn)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本案中,王某作為李某的債務人,李某對于王某無償轉(zhuǎn)讓財產(chǎn)的行為,有撤銷權。2009年1月王某把自有的房屋贈與兒子小王,并辦理贈與公證。到2015年,王某的贈與行為已經(jīng)超過五年,王某的撤銷權消滅。因此,王某不再享有撤銷權,依法不能行使。
相關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zhuǎn)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zhuǎn)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五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以上內(nèi)容就是相關的回答,一般情況下如果是債務人為了躲避還款。做出的某種行為是可以進行撤銷的,一般這種情況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這樣的做法事不合法的可以進行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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