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在日益增多的離婚案件中,被告因下落不明的情形,使得法官無法與當事人接觸,也就難以判斷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一旦處理不慎會導致矛盾更加突出。為更好地處理該類糾紛,結合司法實踐,我談談自己的看法。
? ? ? ? 一、如何確定管轄權的問題
? ? ? ?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一方提起離婚,只要被告下落不明,就可在原告所在地提起離婚之訴。但對于“被告下落不明”的界定,法律既未規(guī)定相應的適用條件,也未規(guī)定確認“下落不明”的部門,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中,所采取的證明方式多種多樣,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 ? ? 1、一方親戚或雙方親戚,包括父母所出具的書面證明材料;2、原、被告所居住的村委會或居委會所出具的證明;3、地方派出所出具的證明; 4、 被告單位出具的證明。
? ? ? ? 對于這些證明的采納不能一概而論。:親戚及父母的證明因個人情感因素較多,容易存有私心,不宜采納;單位出具的證明,因被告可以選擇其他單位工作,對其證明也不宜采納;對派出所和村(居)委會的證明,因基層組織與被告的居住、生活最為緊密,有能力獲知被告的去向,且無個人情感因素,對其證明的效力,可以相信。
? ? ? 因此,在立案審查階段,原告在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時,建議提供派出所或村(居)委會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材料。
? ? ? 二、應訴材料的送達方式
? ? ? 由于離婚案件的被告下落不明,正常采取的方式只有公告送達。但因婚姻案件的特殊性,不能千篇一律地采取公告送達,應在公告送達之前,與被告的近親屬取得相應的聯(lián)系。如果被告的近親屬知道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后,既不接受應訴材料,又不通知原告參加訴訟,應當立刻進行公告送達。離婚案件公告送達通常采取的是當?shù)貜堎N公告和報紙公告的方式。
? ? ? 三、案件的判決結果
? ? ? 此類案件的判決,通常分別有二種結果:一種是根據我國《婚姻法》準予離婚所確定的原則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配偶的一方應當知道另一方的去向,如果不讓對方知道自己在何處,夫妻之間的各項義務也就無法履行,夫妻關系形同虛設,更談不上有何夫妻感情。故而該類案件只要能確定被告下落不明時間在一年以上,建議應當準予離婚。
? ? ? 另一種是若下落不明的一方是外地人,經郵寄戶籍所在地亦無人接收的,應引起足夠的重視,因為戶籍登記中有很多“空掛戶”,僅依據戶籍登記確定公告送達,很可能會導致當事人失去舉證的權利。因此對該類案件第一次訴訟,判決不準離婚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