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辯律師的“三層法律服務”

作為一名刑事律師,經(jīng)常會遇到這樣的疑問,家屬出資聘請你們律師作為辯護人,但被告人最終還是被判刑了,有些甚至不輕,“出錢請律師”的意義何在?辯護律師的價值在那里?

對此確實令人困惑,有時甚至是沮喪的。但經(jīng)過多年來的辦案與思考,我覺得可正面而且堅定的回答:刑辯律師正常有三層法律服務,家屬出資,辯護律師提供法律服務天經(jīng)地義,主要做好這“三層法律服務”,對律師無可苛責!

何為刑辯律師的“三層法律服務”?

第一層服務:溝通與陪伴服務。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捕送去羈押場所后,也只有辯護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看守所內(nèi),律師的會見就是就好的溝通工作,溝通處境、溝通案件、溝通法律、甚至溝通家常。這種溝通工作極為重要,專業(yè)且盡職的會見, 能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獲知家庭情況、案件進展,幫助其釋疑解惑,妥善解決坦白供述、自首、立功、認罪認罪等重大問題。除了溝通,在整個訴訟過程中,短則三五個月,長則二到三年,在此期間,辯護律師也一直充當最好“陪伴者”--法律專家與心理輔助人的角色,如果缺乏辯護律師的溝通與陪伴,難于想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處高墻之外,深慮外面家人或工作,如果度過和面對?

事實上,辯護律師需要溝通與陪伴的對象并不僅僅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常情況下還包括他們的家屬。因其親屬被捕,家屬均擔負常人難于體會的精神壓力與恥辱感,或帶著案件的疑惑,通常會無休止地求教辯護律師,辯護律師也會充當精神分析師或家庭分析師角色,給予支持、鼓勵和開導。這種接待時間不亞于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也正因為有辯護律師的溝通或者陪伴工作,家屬也會在漫長的辦案程序中不慌亂而有序生活,不因此受他人蒙騙錢財(這方面案件大多),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與家屬之間信息互通,共同面對家庭的變故或困難。

當然,辯護律師的溝通、陪伴服務并不單單以上內(nèi)容,實際工作還會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在單位、他們的其他朋友、親屬等。甚至存在因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捕后,出現(xiàn)的公司或家庭內(nèi)部財產(chǎn)爭奪、“情人”沖突、如房屋按揭斷供等債務糾紛,子女撫養(yǎng)教育等等諸多情形,辯護律師不能漠不關心,大多時需要會幫助處理,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家庭溝通后提供相關意見。

第二層服務:避免被冤獄 。就是辯護律師通過會見、閱卷、調(diào)查取證、與辦案人員溝通交涉和出庭辯護等工作,如果認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事實上不構成犯罪的或明顯是證據(jù)不足,應據(jù)理力爭,不止申訴控告溝通協(xié)調(diào)。努力爭取案件不逮捕、不移送起訴、不起訴、撤銷案件或宣告無罪。避免公民作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強大的國家權力面前被不法侵害。換言之,辯護律師作為私權的代表,在國家權力打擊有關犯罪時,盡量通過辯護活動去約束國家權力的合法運行,維護作為被打擊一方的公民的合法權益,不被無理追究、或輕罪重判。

第三層服務:爭取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輕判或寬大處理。如果經(jīng)分析確構成犯罪,但可作輕罪處理時,則辯護按輕罪定罪處罰,或建議與受害方和解,退贓、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合規(guī)整改等方式換取從輕處罰、寬大處理。提出案件辦理過程中盡可能在適用非羈押方式進行,判刑時可適用緩刑等假執(zhí)行方式。

上述法律服務集中體現(xiàn)罪當其罰,也是實現(xiàn)公平正義直接要求。通過一系列的辯護代理服務,確考驗刑辯律師辦案技術、辦案能力,也最容易得到當事人與社會各方面的認可。但并不是每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能取得不起訴或無罪的結果,只要辯護律師盡職盡責,能最大限度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被冤獄、爭取從輕處罰,寬大處罰即符合刑事訴訟法與律師法的要求,切實履行辯護律師職責。

上述三層服務,也可比照醫(yī)生與病人的醫(yī)患關系進行說明:家屬將病患者送去醫(yī)院,作為醫(yī)生首先要做好患者與家屬的安撫工作,消減兩者的精神壓力。在這過程中,醫(yī)生了解病情、擬定治療方案或實施手術,這均需要患者與家屬的共同配合。通過醫(yī)生一系列的努力,當然最好的結果是患者能康復出院而僅是損失一定金錢(醫(yī)療費),但也不排除醫(yī)生努力并無將患者搶救成功,患者撒手而去,但即便如此,即使家屬明知惡病難治,但也不可能置之不理,放任不管,還是需要醫(yī)生的一系列治療,或者治療期內(nèi)的陪伴,幫助患者走完人生最后一程,這是人道主義要求,也是親屬情感內(nèi)在要求。然而,在評價醫(yī)生作用時,我們不能以患者不能最終搶救生命而否定醫(yī)生的醫(yī)治,否定醫(yī)生職業(yè)的存在必要性。

同理,對于一個犯罪嫌疑人,即便他(她)涉嫌故意殺人。只要家屬有意愿,可聘請辯護律師也應為其辯護,如果家屬不聘請,國家應為其指定辯護律師,這是《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等聯(lián)合國人權公約訂立人權保障標準。即便經(jīng)過律師辯護,但被告人仍判處極刑,在這漫長的司法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律師的全程辯護,方可視為程序正義,也方符合人道與人權標準。當然,更重要的是,假若一個被認為罪大惡極的人而取消其律師辯護的權利,也對整個社會、整個國家并非好事,可能是一是災難,就如“木桶理論”所證明,社會正義的維護不是決定于最高的保障標準,而是取決于最低的人權標準(是那根最短的木條)。因此,辯護律師不是功不可沒,但必不可少。

回到本文,我的結論時,只要一個辯護律師切實做好上述三層法律服務,即便案件結果沒有如家屬所愿,辯護律師也屬盡職盡責,而無可苛難,衡量辯護律師的工傷與衡量醫(yī)生工作相似,應著眼于他們的“職責”,而非最終“結果”。必竟,每個患者的病癥不同,每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涉罪行也不一致,以結果評判醫(yī)生或律師均不適合不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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