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和熊某因做生意產(chǎn)生糾紛,爭吵中,武某非常生氣,拿著兇器威脅熊某寫下了一張10000元的欠條。事后,熊某認為武某只是一時氣急,過后就沒事了,所以沒有報警。不久,武某拿著欠條到法院起訴熊某,要求熊某還錢。熊某該怎么辦?這個證據(jù)有效嗎?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zhèn)?,審查確定其效力。辨別真?zhèn)危藢ψC據(jù)本身的檢驗外,法官的主觀判斷也是決定判決的重要因素,這就是司法實踐中常用的自由心證。自由心證,是指證據(jù)的取舍和證明力的大小,法律預先不作規(guī)定,而由法官、陪審官根據(jù)內心確信進行自由判斷,形成確認。
本案中,在沒有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下,此欠條究竟能否作為有效證據(jù),取決于法官的主觀認定。如果本案審理即將結束,法官還沒有做出判斷,則要根據(jù)《民事訴訟法》關于舉證責任的規(guī)定,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要證明相應的事實。熊某如能夠證明該欠條為自己受脅迫所寫,則欠條無效,武某的訴訟請求會被駁回;而如果不能證明,熊某則要承擔不利的訴訟結果。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zhèn)?,審查確定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