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你的刑法分則永遠很亂!

寫本篇文章是因為很多人的提問。大家普遍存在的問題就是太側重學刑法總則的內(nèi)容而忽視了分則的重要性。其實,分則在司考中的分值大于總則。

重視總則的原因是市場上的刑法課程都側重總則,導致對刑法分則的學習一片混亂。這反映出現(xiàn)在理論研究的缺陷:理論學完后根本用不起來。

這背后的原因是法律條文接觸太少了,這是法律從業(yè)者的大忌。辦理實務案件的時候,一切證據(jù)是否被采用,裁判依據(jù)都是法律條文。在刑法中最能體現(xiàn)的就是分則具體罪名的條文和司法解釋。但司考中很少有時間慢慢梳理條文,所以很多人越學越迷茫。

不用擔心,這正是本文要解決的問題,同樣,我喜歡用最簡單粗暴的方式:

框架性思維。

我學習刑法分則的思維框架:

1.研究行為本身

2.這個行為侵害的什么法益

3.這個行為的主體是誰

4.這個行為背后的主觀狀態(tài)

這樣羅列可能比較抽象,下文會舉幾個例子幫助理解。總體思路就是:從行為擴散開。

細心的同學會發(fā)現(xiàn),分則的所有罪名都是特定的行為。

就拿間諜罪舉例。

1.研究間諜罪行為本身。

其實就是間諜行為,那自然就會想到什么是間諜行為,查了下講義或者之前記住了(參加間諜組織、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任務、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

有這個過程很重要,“水到渠成”的感覺。很多人在學罪名的時候就是很痛苦,為啥我要記這些行為方式?因為你都不知道什么是間諜行為,怎么甄別什么行為能定性為間諜行為?

當然,有很多罪名是非常簡單的,比如放火罪,就是放火行為嘛,這種沒有太多需要定性的東西自然沒什么需要反復討論的。

所以,研究行為本身,自然能從接觸的罪名本身出發(fā),形成一條知識梳理的線。

2.間諜罪侵害了什么法益?

刑法的結構很清晰,分則就是根據(jù)不同的法益劃分的章節(jié)。間諜罪侵害的法益是“國家安全”,這沒有爭議,也很好理解。

為什么要考慮侵害了什么法益呢?這在間諜罪中并不太明顯,當然,比如像問間諜罪是否要剝奪政治權利?之類的問題,還是有一定作用的。因為我們知道危害國家安全類的犯罪要剝奪政治權利的。

再拿“放火罪”來說,放火行為本身可能比較通俗,放火侵害的法益是“公共安全”我們也知道。

但問題來了:什么程度才算危害公共安全?這樣的思路也是水到渠成的。

再回頭看,假如一個人點了一根火柴燒起來了,能叫放火罪嗎?肯定不構成,因為這個罪要求侵害到“公共安全”。

所以,考慮法益能使我們更有效的甄別行為的界限。

3.間諜罪的主體是誰?

從常理想下也知道,好像間諜誰都可以當。那就是一般主體。這個“常理”也很重要,因為這就是我們多年來的生活經(jīng)驗啊。而且法律的目的是盡可能維護公平正義,很多跟自己的“常理”是一致的,這是基本的是非感。

同樣,“主體是什么”的問題在間諜罪可能不明顯,那就意味著在這里沒什么考點啊。

如果問“叛逃罪”呢?同樣,通過講義或之前接觸掌握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掌握國家秘密的工作人員)。于是,就自然而然的又會想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區(qū)別是啥?那這個就是需要查找資料然后記憶的地方。還是那句話:如果你這個點不知道,解決實際問題的時候你對對象的身份怎么認定?

所以,哪些東西要好好記憶一下,哪些東西可以經(jīng)過簡單推算就能知道的就一目了然了。是不是很棒!

4.間諜行為背后的主觀狀態(tài)?

根據(jù)它的行為來看,本身肯定是故意。也許你就不往下想了,但如果你看書或聽課你會發(fā)現(xiàn)有個考點是“如果不知道是間諜組織呢?”

那常理自然就能反饋出來,不知道是間諜組織那肯定不構成本罪啊?不然豈不是亂套了,隨便定性了。

所以,如果你有框架性的思維,就把這幾點去實戰(zhàn)一下,找任意的罪名用這種邏輯分析一下,收獲一定很大。

這里我再舉一個例子:交通肇事罪。

1.研究交通肇事罪的行為。

在公共交通范圍內(nèi)的違章行為,并造成后果。自然想到什么什么屬于公共交通范圍?什么屬于違章?造成什么結果?違章行為常識就可以判斷,所以不用強行記憶。而結果呢,肯定要找資料了(可能就是考點了):

a一般違章,3重傷或者1死

b特殊違章(比如酒駕啊,報廢車啊之類),只需要1重傷即可

那“公共交通范圍”的理解呢?正好我們可以跟“重大安全事故罪”行為發(fā)生在“生產(chǎn)作業(yè)中”聯(lián)系起來。那廠區(qū)里的路自然就不是“公交范圍”了。

2.交通肇事行為侵害的法益。

公共安全,哪個章節(jié)就是那個法益。似乎沒什么特別的感覺。

3.交通肇事行為主體是誰?

一般主體,似乎誰都能肇事……

4.交通肇事行為背后的主觀狀態(tài)。

誰開車天生想出事?那就是過失了。我們說,過失犯罪不會構成共同犯罪,但是交通肇事有專門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了兩種“共犯”的情況,這里就不細說了,也是查資料可以找到的(所以司考也愛考嘛。)

有些點之所以不會就是因為分則的具體內(nèi)容積累少了。但分則內(nèi)容何其多?我們通過框架性思維去帶入知識點,一切都會找到“水到渠成”的感覺。

有人會說,那我不如把每個罪名都按照總則的犯罪構成理論去想一遍?這樣固然好,但太刻意了。既然分則罪名已經(jīng)提供給我們“行為”了,何不順水推舟去想呢?

很多人抱怨說司考我投入xx時間卻還是沒用。也許就是你在司考學習中缺少這種“思考”。

PS:模型哥的導圖課會將這種框架性的思維單獨講一講,快找微信mxsk360報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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