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lián)網時代,幾乎人人都有網絡虛擬財產,大到網店、網站,小到QQ賬戶,在方便生活的同時,也給離婚案件中的網絡虛擬財產分割提出了新的難點。所以有人說:“分手好麻煩呀,要拉黑QQ、刪除微信、取消情侶空間、取消微博關注、換頭像、改網名、改密碼、刪號碼、刪信息、刪相片……覺得把自己都刪了得了”。
特別是在電子商務發(fā)達的城市,比如筆者所在的義烏,到處都是電商、微商,感覺沒個網店都不好意思見人了。
《民法總則》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的第127條規(guī)定,法律對數(shù)據(jù)、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自此,網絡虛擬財產保護有了法律上的依據(jù)。但這只是概括性的規(guī)定,并未規(guī)定網絡虛擬財產如何分割。那如果離婚時,此時的網店如何分割呢?要說清楚如何分割,要搞清楚下面幾個問題。
網店本身是否具有財產價值?網店的財產價值如何計算?網店是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網店的分割規(guī)則?
今天先來聊聊第1、2兩個問題。
1、網店本身是否具有財產價值?
財產屬性,指財產作為權利客體的特征。民法學認為財產作為權利客體,需具備價值性、稀缺性、排他性。具體到網店中,網店可以滿足顧客的購物需求,實現(xiàn)買賣雙方供求關系匹配,對買賣雙方而言,均具備一定的使用價值。稀缺性則體現(xiàn)為網店的店主需進行申請、完成注冊工作等工作,才能正式開通店鋪,非隨意取得。店主對店鋪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權利體現(xiàn)了網店的排他性。盡管該排他性與物權中的排他性有一定區(qū)別,但相較于第三方平臺以外的其他人,排他性是絕對的,網店的財產和權利只能由特定的店主享有。
由于網店是存在于網絡空間的虛擬經營場所,店鋪及店鋪內商品頁面僅是互聯(lián)網中的電磁數(shù)據(jù),因此產生了網店自身是否蘊含價值的爭議。網店在設立及經營環(huán)節(jié)中均需投入大量的勞動,且經營者均追求店鋪信譽及好評率的提高,店鋪信譽的提升凝結著網店經營者的大量勞動。
如阿里巴巴公司通過店鋪信譽、好評率對網店進行評定和管理,對每單交易得到的評價情況計分,分數(shù)達到一定數(shù)量,可提高店鋪信譽,即店鋪信譽是通過交易勞動累積而成。因此,網店本身應蘊含一定的價值,并且法院會通過判斷網店往來流水頻繁,是否有較為穩(wěn)定的客戶源及收入,來認定網店本身是否具備一定的價值。
2、網店的財產價值如何計算?
在確定網店本身具備財產價值的基礎上,當涉及到網店分割時,需要計算網店本身的價值?!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規(guī)定,夫妻雙方對于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xié)議時,可以采取競價、評估、拍賣等方式處理。
依照該司法解釋的精神,網店本身的價值確定也應通過評估機構評估、當事人協(xié)商或者是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競價的方式確定。但根據(jù)現(xiàn)有的案例顯示,目前尚無獨立的評估機構能夠確定網店的價值。在無法進行客觀評估的情況下,在司法實踐中,更多的是通過當事人協(xié)商或者法院組織競價的方式確定網店本身價值。
比如,(2014)閔民一(民)初字第 18439 號民事判決書中,雙方當事人通過自行協(xié)商達成了“東京百寶袋之多樣屋”的無形價值為 2 萬元的一致意見。此外,實踐中,在當事人無法協(xié)商、法院亦未采取組織競價的方式的情況下,部分法院采取法院酌定的方式確定網店的本身價值,如在安徽省蕪湖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15)蕪經開民一初字第 01056 號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為網店有較為穩(wěn)定的客戶源及收入,本身具有一定的價值,結合被告經營的網店的經營狀況及網店、支付寶的特性,酌定被告應當補償原告網店價值、支付寶流動資金的相關補償 25000 元。
但是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中,法院酌定網店的價值無直接的法律依據(jù)?;诜ㄔ翰门卸娭範幍墓δ芏ㄎ?,筆者建議,當法院酌定網店的價值時,需要將網店的各類重要指標如網店的信譽等級、好評率、關注度、流水來往的頻繁程度考慮在內,以盡可能保障網店價值測算的客觀和準確。隨著互聯(lián)網的不斷發(fā)展,在未來可以預見的時期內,涉網店的糾紛數(shù)量將會持續(xù)上升。
確定了網店具有財產價值及計算規(guī)則,那接下來面臨的問題是,要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財產,那網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很多時候網店是婚前注冊,婚后經營,或者是配偶一方在婚后加入共同經營的……,那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是否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呢?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規(guī)則是怎樣的呢?下期揭曉。
注:部分內容來源于《網店的價值確定與分割——以王某訴徐某某離婚案為例》,林摯 劉雪琳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