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古代,一旦犯了十種罪大惡極之罪,便不可救免。西漢時,曾存在“大逆不道不敬”罪。至北朝北齊開始規(guī)范,在法典《齊律》在其基礎(chǔ)上總結(jié)出了“重罪十條”。稱犯此十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到隋朝時,因為統(tǒng)治者信奉佛教。在《開皇律》中對北齊所列的十條重罪稍作增益之后,引入佛教“十惡業(yè)”的說法。形成了"十惡不赦”的說法。具體是:
一曰謀反,指企圖推翻朝政,此被視為十惡之首;
二曰謀大逆。指毀壞皇家宗廟、陵墓和宮殿等;
三曰謀叛,相背叛朝廷;
四曰惡逆,指股打其至謀殺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長;
五曰不道,指殺別人一家三口以上或肢解人,以及用巫盤害人;
六曰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嚴,通常為偷盜皇家祭祀的器具和皇帝日用品等;
七曰不孝。指對祖父母、父母不孝,或守制期間作樂等;
八曰不睦。指謀殺親屬,或女子毆打、控告丈夫等;
九曰不義。指謀殺官吏,士兵殺將領(lǐng),學生殺老師,女子在丈夫死后立即改嫁等;
十曰內(nèi)亂。指親屬之間通奸或強奸等。
隋朝之后的歷代都將這十條罪寫在法典最前面,以示嚴重,并規(guī)定不得赦免。可以看出、十惡之罪是因為直接危害了封建專制制度的君權(quán)、父權(quán)、神權(quán)、夫權(quán)等核心權(quán)力,所以自隋唐確立以后,歷代封建法典皆將之作為不赦之重罪,才會如此不可饒恕。
雖然在現(xiàn)代漢語中,成語“十惡不赦”中的“十惡”并非實指,而是泛指重大的罪行。但是,在我國古代的刑罰律令中,“十惡不赦”中的“十惡”卻是實有所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