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到了神宗時,自“陳橋兵變”以來,北宋王朝已享國百余年。表面來看,經(jīng)過幾代人的經(jīng)營,王朝似乎形勢一片大好,國富民豐,朝堂人才濟濟,邊境相對和平。且不說,仁宗朝留下的重臣如韓琦、歐陽修、富弼、文彥博均在朝,宋境之內(nèi),文化之風(fēng)濃郁,一掃五代十國以來的頹勢。然而在這看似一切平靜之下,殊不知,大宋王朝已經(jīng)在風(fēng)尖浪口的前夜。飽受極大爭議的“王安石變法”即將來臨。無論后世怎么評論這場神宗年間的變法,大宋王朝卻無法再平靜下去,參與或者恰逢這場變法的人也難以置身事外,整個國家的命運夾雜著蕓蕓眾生的命運都將以此而改變,無論你是王侯將相還是平民百姓。
歷史在開演之前,總會有一些小插曲,似乎是給后面的結(jié)局一些不經(jīng)意的暗示。今天要說的就是一場看似不甚嚴重的“殺人未遂”案件,就發(fā)生在變法的前夜,然而,其所折射的背景就像暴風(fēng)雨前的寧靜一般。牽涉其中的兩位重要人物的分歧,在此就能體現(xiàn)出來。這就是神宗熙寧變法的一對冤家,王安石與司馬光。他們看似政敵,私底下確實好友。但是,兩人都是有名的固執(zhí),無怪乎得名拗相公(王安石)與司馬牛(司馬光)。

這樁案子并不復(fù)雜,在《宋史》中多處都有記錄,王安石傳、許遵傳、刑法志中均有不同程度的記述,可見這一案件的影響不同于一般。我們還原一下,看看究竟是什么分歧能讓惜字如金的史書中留下多處記載。
??????? 故事發(fā)生在公元1068年,北宋熙寧元年,也就是宋神宗當皇帝的第一年。登州(今山東煙臺區(qū)域)有一個女孩叫做阿云,十三四歲,古人普遍早婚,這個年紀的小姑娘也到了嫁娶之齡。阿云生得不錯,現(xiàn)在的話說妥妥的小美女一枚。不過,阿云的身世并不美好,很小父親的就不在了,這一年母親突然離世。按照封建王朝禮節(jié),應(yīng)該服喪三年。父母不在只能跟著家里親戚,但,顯然親戚并不太愿撫養(yǎng),于是阿云還守喪期就將她許配給本村一名韋姓男子,姑且叫他韋大吧,訂立婚約接受聘禮,于是就成了夫妻。要知道,在萬惡的舊社會,婚姻之事,男女幾乎不會謀面,很大程度上靠運氣。阿云,一位花季少女,或許還滿懷著對未來官家一些憧憬。然而很快現(xiàn)實就給了她一個大嘴巴子。韋大,五大三粗,相貌丑陋(“婿陋”—《許遵傳》),難怪一直沒找到媳婦,這次算是撿了便宜。估計,如果阿云的父母在世,見到韋大,未必會同意這樁婚事。

??????? “心比天高,命比紙薄”,這應(yīng)該就是阿云內(nèi)心獨白吧。然而,阿云并不甘心就這樣過一生。一天,她趁著韋大熟睡之際,拿著刀想去殺他?!对S遵傳》中記述:“懷刀斫之,十余創(chuàng),不能殺,斷其一指。”顯然,小姑娘沒有殺人的本事,更多應(yīng)該是不甘之心作祟,砍了一通,竟然只砍斷一個手指頭。估計,小姑娘見此景,估計是嚇跑了。后來,官府來人辦案時就懷疑是阿云所為,于是“執(zhí)而詰之,欲加訊掠”(引同上),不認罪就要動刑,典型的粗暴式辦案法。小姑娘那里經(jīng)過這種場面,于是直接交代犯罪事實。殺人未遂,而且內(nèi)有衷情,又發(fā)生在一個孤苦無依的小姑娘身上,以現(xiàn)在觀點來看,觸犯刑法,但量刑應(yīng)該不會太重。實際上,時任登州知州的許遵也是這種觀點。另外,許遵注意到,阿云訂親時,“母服未除,應(yīng)以凡人論”,這是無效婚姻,所以不存在什么謀殺親夫。而且,還有一點,雖然屬于“謀殺已傷”,但阿云“被問即承”,一問就認罪,屬于自首。于是就將這個案子上報,請上級部門核準執(zhí)行。在宋朝,刑事案件的要一級一級上報,最終經(jīng)過中央部門審核,報皇帝批準,尤其對于死刑。
很快審刑院和大理寺(國家最高司法機構(gòu),相當于現(xiàn)在的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就批駁了許遵的判決,改判“違律為婚,謀殺親夫”(《宋史·刑法志》),雖然未遂,但性質(zhì)惡劣,按《宋刑統(tǒng)》,應(yīng)處以絞刑。
《宋刑統(tǒng)·名例律》規(guī)定:“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i>
《宋刑統(tǒng)?戶婚律》居喪嫁娶條明確規(guī)定:“諸居父母及夫喪而嫁娶者,徒三年,妾減三等,各離之?!?/i>
注意,這里審刑院和大理寺又加了一條“違例為婚”,這條對于后面的爭論也非常重要。雖然是法律規(guī)定,但這里還有道德牽涉其中,所謂禮法不分,才讓案件顯得復(fù)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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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遵收到這一判決,表示不服,于是再次上奏(負責(zé)人的父母官呀),并引用熙寧元年八月,宋神宗詔“謀殺已傷,按問欲舉,自首,從謀殺減二等論?!保ā端问贰ば谭ㄖ尽罚?,以及《宋刑統(tǒng)?名例律》:“犯罪之徒,知人欲告,及按問欲舉而自首陳,及逃亡之人并返已上道,此類事發(fā),歸首者各得減罪二等坐之。”,皇帝有詔令,律法也有依據(jù),那么阿云不應(yīng)該判處死刑;再有前面也說到了,他們的婚姻關(guān)系本身就不成立,而且許遵引律“因殺傷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法”,案子本身就是刑事案件,與婚姻無關(guān),不應(yīng)強行綁定在一起。案子又被轉(zhuǎn)到了刑部。“刑部定如審刑、大理”(《宋史·刑法志》)直接認同審刑院和大理寺的判決。

??????? 事情到這似乎要定案了,但偏偏此時,許遵被調(diào)到了大理寺任職,他自然不同意刑部的判決,認為“刑部定議非直,云合免所因之罪。今棄敕不用,但引斷例,一切按而殺之,塞其自守之路,殆非罪疑惟輕之義。”(《宋史·許遵傳》)刑部不遵從皇帝敕令,而斷章取義援引律條,無視阿云自首情節(jié),所以其定議不公。所以,許遵依然堅持其原來的判法,而不認同刑部。這事被御史臺(監(jiān)察部門,專門負責(zé)糾錯)的諫官知道了,彈劾許遵,指責(zé)他“妄法”,許遵自然不服,怎么辦呢,再往上呈遞吧。于是就到了皇帝那里,許遵請求皇帝召兩制議。
注:鑒于宋朝官制較為復(fù)雜,我有專門文章說明這個。“兩制議”是宋代的一項獨特的審議機制,所謂兩制是指內(nèi)制的翰林學(xué)士與外制的知制誥(北宋眾多名臣都在此任職過,例如大名鼎鼎的包拯、歐陽修、蘇軾等等),這兩個部門算起來屬于皇帝的中樞秘書機構(gòu),發(fā)展成為宋朝士大夫政治的重要部分。簡而言之,就是說天下有疑難案件、爭議大的就由內(nèi)制的翰林學(xué)士與外制的知制誥,一起討論決定。此時的代表人物就是王安石和司馬光。

??????? 對于神宗而言,其實內(nèi)心里,他并不為難斷,畢竟自己的態(tài)度已經(jīng)體現(xiàn)在他的剛繼位就發(fā)布的那封詔令。但是既然群臣分歧較大,還是集思廣益,辯論清楚才好,另一個似乎不可告人的心思就是,測試一下群臣誰聽從自己的敕令,畢竟皇帝下決心要變法圖強的,須知道群臣意向,能否支持自己?!缎谭ㄖ尽分姓f王安石和司馬光“二人議不同,遂各為奏。光議是刑部,安石議是遵”,兩人果然意見相左,司馬光支持刑部,而王安石力挺許遵,這兩人的不同,實際上也代表了以司馬光為首的保守派與以王安石為首的變法派的不同:
保守派的司馬光堅持以《宋刑統(tǒng)》為標準,阿云必須處以絞刑,否則“終為棄百代之常典,悖三綱之義,使良普無告,奸兇得志,豈非徇其枝葉,而忘其根本之所致耶!”(《續(xù)資治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六十六,下同)正如前文所注,儒家禮法已經(jīng)成為保守派的一個立論基礎(chǔ),“國家之治亂奉于禮”,也是司馬光的一貫主張。而變法派的王安石則更重實用主義,就事論事,“分爭辯訟,非禮不決,禮之所去,刑之所取也。”律法重要,按時皇帝的詔令對律法也有解釋權(quán),這點正如當今社會中最高法院對法律的解釋權(quán),具備同等效力。另外,王安石認為即使從法理上講,阿云屬于“只謀未殺”,用現(xiàn)在的法律術(shù)語就是“殺人未遂”,所以罪不至死。王安石還秉承其變法主張,認為“祖宗之法不足守”,并舉出宋仁宗例子,“且仁宗在位四十年,凡數(shù)次修敕。若法一定,子孫當世世守之,則祖宗何故屢自改變?”(《續(xù)資治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五九》)
神宗一看形勢,心里有數(shù)了,果然王安石是聽從他的。于是很高興,“詔從安石所議”(《刑法志》)。然而神宗還是低估了朝臣的態(tài)度,有宋一朝,對士大夫格外寬容,所以朝臣對皇帝并非如清朝之唯唯諾諾。這不,神宗詔書剛下,御史中丞滕甫上奏請再議,史記上并不同意神宗和王安石的意見,而御史錢顗(yǐ)則更進一步,要求罷免大理寺許遵。神宗甫一繼位就遇到這么個難題,自己的圣旨大臣都不遵循,也是他好脾氣,又下令翰林學(xué)士呂公著、韓維、知制誥錢公輔重定。呂公著等人支持王安石,神宗很高興,下詔表示支持,并明確,“今后謀殺人,自首,并奏聽敕裁”,要遵從皇帝朕的敕令。但是,事情還沒結(jié)束,法官齊恢、王師元、蔡冠卿等“皆論奏公著等所議為不當”(《刑法志》)。到這個地步,朝臣有不少人依然反對,也是佩服神宗,這樣還能繼續(xù)下去,脾氣確實太好,但顯得優(yōu)柔寡斷了些(注:此處就表現(xiàn)出神宗的性格,搖擺不定,可以料想,后面變法在大阻力下,他也不會決絕堅持。王安石被罷相,變法流產(chǎn),也在情理之中),又下詔王安石與眾法官集議,反覆論難??梢姲⒃瓢冈诔⒅希瑺幾h之大,幾乎攪動整個官場。宋神宗最終采折中法,于熙寧二年八月下詔:“謀殺自首及按問欲舉,并以今年二月二十七日敕施行。”原則上神宗終于肯定了王安石的結(jié)論,值此,爭論了一年之久的登州阿云之案才算暫時落下帷幕。阿云的死刑得免,改判有期徒刑。后沒過多久,朝廷大赦天下,阿云被釋放回家?;丶液蟮陌⒃朴种匦录奕松?,案子似乎(注意,這兩個字)真的結(jié)束了。這都是發(fā)生在王安石執(zhí)政之后的事情了。
明眼人也能看出來,這一震動整個官場的案子,與其說是后人常論的“律敕之爭”(法律與皇帝敕令),其實隱藏在背后卻是不折不扣的“路線之爭”或者說“政治之爭”,是熙寧變法前保守派與變法派之間的小試牛刀。
王安石立論也為其變法造勢,并進一步發(fā)揮,皇帝的敕令是對法律的補充與修改,擁有同樣效力,這也是他獲得神宗支持的一個重要原因;而祖宗之法并非不可變動,要因時因勢而變。
司馬光堅決反對改變祖宗成法,實際上也對神宗律法解釋權(quán)的反對,一旦這次“衛(wèi)法”失敗,也就意味著“變法”的合理性。這也是為什么即使在神宗多次下詔免除阿云死刑之后,保守勢力依然不依不饒,這是他們的底線。然而,畢竟是封建王朝,一旦失去皇帝的支持,保守派必然失勢。果然,變法期間,保守派悉數(shù)被閑置。
回到阿云案
前面提到,阿云案暫時塵埃落定,是在王安石執(zhí)政主持變法之后,但我們知道,熙寧變法最終結(jié)果王安石兩次被罷相,新法于神宗崩后,盡皆被上臺為相的司馬光廢除。繼位的哲宗皇帝就下詔:“強盜按問欲舉自首者,不用減等。”這肯定是司馬光的意見,也就說是,神宗當年的敕令無效。于是,這樁公案又發(fā)生了扭轉(zhuǎn)。
有一個版本說,司馬光掌權(quán)后,翻起這樁舊案,阿云又被逮捕并處以死刑。以司馬光的個性來看,翻案很可能發(fā)生,哲宗的詔令就是佐證,因為翻案的意義在于廢除新法;但是時隔十幾年再將人處死,似乎顯得不近人情,且在史書中也沒有記述。多半是后人的編造。
再看阿云案引起的“律敕之爭”與“政治之爭”
今天,很多人認為,皇帝的敕令是在破壞法律,造成惡劣影響,也是北宋走下坡路的標志。其實不然,北宋“人治”政治下的法律并不同于今天的依法治國,“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從來都是停留在紙上,更不用說立法之初的不完善性。實際上,如果說皇帝的敕令合理,完全可以體現(xiàn)在法律上,在敕令指導(dǎo)下,相應(yīng)不完善的條款就行修訂使之完善。這與今天的法治社會概念就一脈相承。同樣,“禮”的含義也不能缺失,我們常說“法律無情”,條條框框的解讀可能不同,但是“以德治國”也不可或缺,結(jié)合這兩年國內(nèi)一些較為著名的案件(比如山東的“辱母案”,高考冒名頂替案)思考的話,我們可能會得到更加深刻的認識。以《憲法》核心,各領(lǐng)域分類律法共同完善的法制建設(shè),結(jié)合“以德治國”理念,方是建設(shè)公平正義又不失活力的現(xiàn)代社會之路。
參考資料:
1.???? 《宋史》王安石傳、許遵傳、刑法志三等
2.???? “登州阿云案”中的律敕之爭,李梓琳,來源萬方數(shù)據(jù)
3.???? 宋神宗時期律敕關(guān)系考——基于對登州“阿云案”的思考,江眺,重慶科技學(xué)院學(xué)報(社會科學(xué)版)2007年第5期